【固定资产报废、回收、处理暂行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损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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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报废、回收、处理暂行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一、总则1*学院设备供给处是全院国有资产治理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治理除总务处分管的固定资产外的全部固定资产,详细工作由其治理科担当。2设备供给处治理科负责教学、科研、生产、试验等固定资产的入帐、汇总、检查、受理报废、组织报废鉴定、办理报废手续、回收报废资产、批准利废拆旧、废品残值回收等工作。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已报废过的资产,更无权将废品回收的残值故人本单位使用。违反者赐予批判教育,责令退出款项。情节严峻者报学院纪检部门,赐予党纪、政纪处分。4为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报废单位有义务保证报废资产在回收时的完整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2、人都无权在已报废过的资产上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违反者赐予批判教育,责令退出所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情节严峻者也同样报学院纪捡部门,赐予党纪、政纪处分。二、报 废1符合以下状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1)使用年限到达或超过十五年且已不符使用要求的,或虽服役年限缺乏15年但已不能满意教学需要的。(2)已经损坏且无法修理恢复使用的或因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的。(3)使用五年以上已经损坏且修理费超出本身价值50以上的。2申办报废首先由使用单位到设备供给处治理科仔细填写“待报废仪器设备清查登记表”,等待设备供给处组织的或由它托付各系、部、所组织的“专家组”鉴定。3经过“专家组”鉴定待报废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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