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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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合同编号: 使用说明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治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2. 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全部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3. 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依据实际状况协商商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商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4. 双方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商定
2、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全都。5. 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 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2) 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3) 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整设计标准GBJ19- 87,2023 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4) 现行国家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标准GB50096-1999,2023年版(5) 室内
3、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6) 卧房: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住宅设计标准, GB50096-1999,2023 年版。(7) 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消遣、团聚等活动的空间住宅设计标准,GB50096-1999,2023 年版。(8) 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商定时间拖延供热或提前完毕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顿供热的天数。天数缺乏一天的,按一天计。(9) 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患病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修理治理标准, DB11/T466-2023。(10)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认真查看,以觉察问题并实行措施
4、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修理治理规范,DB11/T466-2023。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修理。(11) 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展供热采暖设施修理、抢修或实行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准时到场或按用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用热人甲方:供热人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治理方法简称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正、公正、恳切信用的根底上,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1. 供热
5、设施地点:。采暖地点:。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标准的节能建筑。 经过建筑围护构造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未经建筑围护构造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2. 采暖计费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 4 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1) 房屋全部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全部权证后,以房屋全部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全部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2) 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
6、米。对此局部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托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担当。其次条 采暖期采暖期为每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打算执行。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状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标准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构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房、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 18;未经建筑围护构造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房、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 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房、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缴费
7、标准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 4 米的局部,缴费标准为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费总计:元/采暖季。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2. 缴费期限每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 1 月 1 日起将计收未支付局部的逾期违约金。3. 采暖费实行以下方式支付: 直接向乙方支付;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缴至乙方托付的其他代收单位:。第五条 甲方权利
8、义务1. 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商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2. 应当按合同商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供给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供给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3. 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展管护,对超出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准时更、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准时实行措施消退隐患。4. 应当担当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修理的材料费和更改造费用。因自行转变房屋构造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修理作业的,有关撤
9、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担当。5. 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阻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修理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担当责任。觉察室内供热设施有特别、泄漏等状况时,应当准时向乙方报修。6. 应当在乙方进展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留人监守;在乙方进展修理、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实行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协作。7. 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方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担当的义务。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1. 应当按合同商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供给安全、稳定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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