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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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解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解读 本文关键词:职业病,管理方法,鉴定,解读,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解读 本文简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为什么要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依据2001年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卫生部令第24号),并于2002年5月1日施行。2022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次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解读 本文内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为什么要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依据2001年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我部制定了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卫生部令第24号),并于2002年5月1日施行。2022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次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确定。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和完善,明确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的协调协作职责,解决了因诊断资料不全而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问题。这些充分体现了便利劳动者、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爱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等特点。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我部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进行了修订。二、修订的原则是什么?(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根据
3、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并与行政许可法相连接。(二)便民原则。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取消了受理环节;简化了鉴定申请手续;规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要公开相关信息。(三)合理性原则。充分体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等原则,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职责,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公开、透亮、可行。(四)效率性原则。明确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环节和时限,强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时效性。三、在便利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方面实行了哪些措施?本方法为便利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实行了措施:一是扩大了劳动者选择
4、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二是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义务,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其次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要供应其所驾驭的资料。三是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包括:详细内容、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后果等,对相关部门、机构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帮助取证、举证义务也依法作了详细表述(详见其次十三条至其次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四是简化鉴定申请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需供应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
5、(已作首次鉴定的须要供应鉴定书)等。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原则有哪些?职业病诊断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本方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临床表现以及协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单数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作出诊断结论。诊断机构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诊断结论负责。当事人对诊断结论不服,可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即一次诊断、两级鉴定。五、劳动者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一)选择诊断机构
6、就诊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二)知情权。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和程序,并刚好告知劳动者诊断、鉴定结果。(三)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异议申诉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供应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
7、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五)选择鉴定专家权。劳动者可以自己或者托付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根据专业类别随机抽取鉴定专家。(六)隐私受爱护权。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敬重、关切、爱惜劳动者,爱护劳动者的隐私。六、本方法规定哪些信息须要向社会公开?本方法强化了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相关事项公开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的事项,包括:第十五条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第十八条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第三十八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
8、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担当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七、职业病诊断须要哪些资料?应当由谁来供应?职业病诊断须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须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供应,也可由有关机构和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供应。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有争议的,可向用人单位所
9、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他资料,如劳动者不驾驭,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供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供应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供应。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供应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供应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八、职业病鉴定须要哪些资料?应当由谁来供应?职业病鉴定须要以下资料:(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供应的其他有关资料。申请职业病
10、鉴定的当事人应当供应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须要供应鉴定书)。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依据须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材料。九、为什么职业病诊断须要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是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此,职业病诊断不同于一般医学诊断,是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推断疾病的发生是否与劳动者从事的职业有关,是一种归因诊断。职业病诊断首先要了解、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将因非工作缘由患病的病人解除在职业病病人范围外。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指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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