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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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文关键词:西宁市,环境卫生,市容,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8273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1018-07-02【生效日期】11018-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1017年11月13日西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1018年7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文内容:【发布单位】8273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1018-07-02【生效日期】11018-10-01【失效日期】【所
2、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1017年11月13日西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1018年7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书目第一章总则其次章市容与环境卫生第三章垃圾清运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嘉奖与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其次条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含城乡结合地区村民)和暂住、过往人员都必需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一切单位都有义务宣扬贯彻
3、市容环境卫生法规,普及卫生科学学问,在全市公民中大力提倡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条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卫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级环卫部门及有关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其次章市容与环境卫生第五条第五条市辖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文物古迹、风景巡游区,由主管单位或个人适时修理,保持整齐美观。第六条第六条在临街指定地点设置的广告、宣扬牌(栏),道路、交通标记和售货亭、橱窗等,由设置单位或个人定期维护、油饰,保持整齐美观。禁止在街道的电线杆、行道树
4、及未经指定的建筑物上张贴和涂写标语、通告、广告、启事等。第七条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面对主要街道、广场和其它公共场所的阳(阴)台、窗口、屋顶堆放或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二)不得从阳(阴)台、窗口向外泼水和抛弃杂物;(三)不得在街道和广场碾场、晒粮、制煤砖,不得在主要街道和广场堆放粪肥垃圾、停放粪车、倾倒污水污物;(四)不得在街巷、人行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堆物作业。因施工须要临时占用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到围栏作业,工完场清,刚好修复;(五)新建楼房不准面临街巷、广场以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垃圾孔道,已有的要加强管理,保持清洁。第八条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爱惜花
5、草树木,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和草坪的整齐美观。第九条第九条集贸市场的卫生保洁工作,由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做到划行归市,摊位整齐。禁止在医院、学校门口和未经划定的街巷、广场、车站摆摊设点。第十条第十条车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商店、饭馆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并接受当地环卫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街巷和广场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当地环卫部门负责组织、按时清扫、保持清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居民楼院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保持生活环境整齐。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全部单位必需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卫生保洁工作,并对各自承包的门前市容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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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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