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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债权抵押担保合同(15篇)债权抵押担保合同篇一 质权代理人:_ 债券发行人:_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情愿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供应质押担保。 其次章 定 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_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其次条 特种金融债券_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出质人_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展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质权人_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2、 第五条 质权_指在质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全部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全部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殊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依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
3、购方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方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托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缺乏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准时供应其他资产进展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展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乙方声明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
4、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缺乏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准时供应其他资产进展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供应的抵
5、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归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_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xx公司 。 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_元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依据乙方
6、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实行如下方式: 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展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赐予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其次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局部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供应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权的有效资料。 2. 甲方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
7、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效劳等费用。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帮助乙方免受侵害。 6. 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缺乏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准时供应新的资产进展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
8、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 积极协作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视和再评估工作。 其次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消失以下状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2)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商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 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 消失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
9、或无法实现的其他状况。 2.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缺乏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准时供应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帮助以避开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展监视,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展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缺乏以归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归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局部退还给甲方。 6.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
10、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其次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丙方应帮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赐予帮助。 3. 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赐予帮助。 4.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供应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准时通知乙方,并协作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展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 对甲方向乙方供应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 催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其次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不得
11、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其次十五条 甲方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 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状况的; 2. 未按乙方要求供应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 不行抗力 其次十六条 不行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开并不能克制的状况。
12、 其次十七条 本合同如因不行抗力必需作肯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转变将不会免除或削减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担当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 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其次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其次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 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
13、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全都,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旧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 附 件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 公司董事会决议; 2. 公司营业执照; 3. 上海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 上海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 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 公司股票帐户; 第
14、十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一样。 质权代理人:_ 债券发行人:_ 债权抵押担保合同篇二 质权人(甲方):_ 出质人(乙方):_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年_字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供应质押担保。 其次条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三条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_(大写)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四条乙方承诺: (
15、一)以合法享有的权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二)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年_月_日移交甲方占有。 第五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权利。若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该权利,乙方应在处分该权利后十日内将所得的价款(酬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人甲方指定的账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酬金)明显低于该权利的价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供应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出质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其价款可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或连续购置债券出质担保。 第七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
16、人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授权甲方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第八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一)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或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绝履行归还借款的; (二)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撤消营业执照; (三)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商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合同项下韵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 (四)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力量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17、若乙方同意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办理过出质登记,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商定实现了质权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商定实现了质权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的商定实现了质权的。 本合同因前款(一)被终止时,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质押权利凭证交还乙方。本合同因前款(二)、(三)、(四)终止时,若甲方以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其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甲方实现质权造成损
18、害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余额_%违约金;假如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进展赔偿,补偿违约金缺乏的局部: (一)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商定; (二)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不利于乙方的情形; (三)阻碍甲方实现质权。 第十二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_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质押权利凭证移交甲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权人(盖章):_出质人(盖章):_ 债权抵押担保合同篇三 出质人: 质权人: 年 月 日 质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19、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质押标的 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 出具的编号为 仓单质押于甲方名下。 其次条 质权生效 乙方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背书后交甲方占有,质权生效。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对下述债务担保: (一)甲方代向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份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等)。 (二)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产生的债务。 (三)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四) 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等)。 第四条
20、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并拥有合法资产、经营业务; (二)乙方保证其质押于甲方名下的仓单合法有效;仓单不存在任何全部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或瑕疵; (三)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四)乙方向甲方供应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合法、真实、精确和完整; 第五条 库存治理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乙方授权甲方在仓单质押期内甲方可对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进展检查或提取样品,并帮助甲方完成。 第六条 乙方义务 在本合同反担保有效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述义务: (一)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仓单所
21、记载的仓储物。 (二)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质押仓单所记载仓储物的存放地点。 (三)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消失毁损的乙方应当准时补足仓储物。 (四)乙方变更企业名称、住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将有关资料报甲方备案; 第七条 质权实现 下述条件成立时,甲方有权行使所质押的权利: (一)未按借款合同商定归还借款,甲方担当保证责任代其归还欠款; (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商定所产生的违约金或因其违约行为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且拒绝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甲方损失; (三)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质
22、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 当上述条件成就时,甲方有权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展处置,并以所得价款甲方优先受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削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恢复或甲方认可的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二)乙方因隐瞒质押标的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过抵(质)押等状况,给各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商定或在本合同第四条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四)乙方违反本条(一)、(二)、(三)项之商定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且向
23、甲方支付乙方与于 年 月 日签定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 0%作为违约金。 (五)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一)、(二)、(三)项之商定,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与于 年 月 日签定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 0%作为违约金。 (六)甲方有权实行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质权解除 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及本合同全部义务后,甲方向乙方出具解除质押通知书并返还所质押的仓单,甲方对乙方的质权解除。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他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固然
24、解除或终止;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起生效,至本合同其次条所商定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终止。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签定地: 债权抵押担保合同篇四 出 质 人:_ 质权代理人:_ 债券发行人:_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情愿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
25、的债务供应质押担保。 其次章 定 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_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其次条 特种金融债券_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出质人_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展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质权人_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质权_指在质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
26、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全部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全部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殊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依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方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方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托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
27、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缺乏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准时供应其他资产进展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展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乙方声明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
28、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缺乏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准时供应其他资产进展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供应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归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
29、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_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xx公司 。 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_元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依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实行如下方式: 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展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
30、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赐予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其次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局部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供应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权的有效资料。 2. 甲方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效劳等费用。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 在本合同生效后,
31、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帮助乙方免受侵害。 6. 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缺乏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准时供应新的资产进展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 积极协作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视和再评估工作。 其次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消失以下状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
32、优先受偿: (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2)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商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 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 消失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状况。 2.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缺乏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准时供应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帮助以避开质
33、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展监视,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展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缺乏以归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归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局部退还给甲方。 6.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其次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丙方应帮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赐予帮助。 3. 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
34、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赐予帮助。 4.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供应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准时通知乙方,并协作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展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 对甲方向乙方供应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 催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其次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
35、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其次十五条 甲方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 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状况的; 2. 未按乙方要求供应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 不行抗力 其次十六条 不行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开并不能克制的状况。 其次十七条 本合同如因不行抗力必需作肯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转变将不会免除或削减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担当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 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其次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
36、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其次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 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全都,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
37、旧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 附 件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 公司董事会决议; 2. 公司营业执照; 3. 上海xx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 上海xx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 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 新xx公司股票帐户;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一样。 出 质 人:_ 质权代理人:_ 债券发行人:_ 年月日 债权抵押担保合同篇五 出质人: 住址
38、: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质权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确保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承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全都,商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_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商定的,根据商定。 其次条?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 质物数量: 质物质量: 质物所在地: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元,实际质押额为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
39、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商定不明,或者商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全都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伴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商定,孳息的全部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全部权或经营治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全部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全部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 3、出质人
40、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商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全部权转移为质权人全部。 第四条?_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_。财产_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_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_、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担当。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削减的,_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当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
41、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全部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全部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商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依据其过错担当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藏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承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状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的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缺乏局部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当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供应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应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