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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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资产管理管控合同资产管理管控人:财通基金管理管控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一)资产管理管控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1、初始销售期间本资产管理管控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 月。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管控 人可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管控人网站及时公 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管控人发布公告提前结 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2、销售方式本资产管理管控计划通过资
2、产管理管控人及资产管理管控人指定渠道进行 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管控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3、销售对象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二)资产管理管控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特定客户初始认购本资产管理管控计划份额资 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三)资产管理管控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认购费率为0%。(四)认购份数的计算方式方法1)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方法如下: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资产管理管控计划份额的初始 销售面值净
3、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承担。(五)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1、资产管理管控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管控人。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3、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 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
4、进行 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管控合同生效为准。 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六)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管控资产管理管控人应当将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七)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认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成计划份额归 资产委托人所有;计划份额的折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归入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利息金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为准。
5、(一)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备案的条件本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管控人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备案手续: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委托人人数至少2人且不超过200人,资产管理管控计划 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二)资产管理管控计划的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管控人应 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6、、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参与资产管理管控计划的金额等信息。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 管理管控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 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管控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管控计划 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三)资产管理管控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资产管理管控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管控人应 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资产管理管控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3()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七
7、、资产管理管控计划的参与和退出本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日,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和退 出申请,资产委托人也不可对所持有的本计划的全部或部分计划份额申请违约退 出。本资产管理管控计划满足计划份额转让条件的,资产委托人可向资产管理管 控人申请份额转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自律政策、协议或承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资产委托人1、资产委托人概况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 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1)分享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3)监督资产管理管控人
8、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管控和托管义务的情 况。(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管控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6)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设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管控合同另有约定外, 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1)遵守本合同。(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管控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管控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管控计划亏损 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管控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相关能力等基本情况;保证其资质、资金来源及投资
9、行为没 有任何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合同、协议、承诺方面的 障碍和约束,投资人承诺就其违反本款规定给管理管控人造成的损失向管理管控 人承担全面、及时、恰当的赔偿责任。(5)向资产管理管控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 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管控人履行反洗钱义务。(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管控人的投资行为。(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管控人管 理管控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管控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因 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9)资
10、产委托人应事前明确告知资产管理管控人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 易证券。(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资产管理管控人1、资产管理管控人概况名称:财通基金管理管控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法定代表人:阮琪联系人:韩金联系电话:021-2053 7771传真:021-2053 79712、资产管理管控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管控和运用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管控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
11、资产托管人违反 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管控计划, 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管控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管控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管理管控人的义务(1)办理资产管理管控计划的备案手续。(
12、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管控和运用 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相关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管控和运作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管控及人事管理管控 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管控的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管控的基金财产、其 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管控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管控的不同财产分别管 理管控、分别记账,进行投资。(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管控人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13、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 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管控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8)以资产管理管控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 理管控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 况做出说明。(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管控业务季度 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管控计划份额净 值。(12)进行资产管理管控计划会计核算。(13)保守商
14、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管控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4)保存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资产管理管控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 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5)公平对待所管理管控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6)资产管理管控人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管控合 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资产托管人1、资产托管人概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住址:杭州市中河
15、中路150号负责人:张松财联系人:胡兰兰联系电话:0571-87336093传真:0571-87808186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管控人对资产管理管控计 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管控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
16、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 管控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管控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资产管理管控计划份额净值。(7)复核资产管理管控人编制的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 具书面意见。(8)编制资产管理管控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9)按照本合同
17、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管控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资产管 理管控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 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 得向他人泄露。(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管控人的投资运作,资产 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管控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管控人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
18、产管理管控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 理管控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九、资产管理管控计划份额的登记(一)本资产管理管控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管控计划的登 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合适的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管控、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客户资 料表等。(二)本资产管理管控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管控人办理。(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
19、理管控计划客户资 料表等。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管控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管控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管 控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管控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5、接受资产管理管控人的监督。6、保存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 人或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8、按本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管控计划收益 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20、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10、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特别声明与承诺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管控人已就本计划投资人需具有的 资质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本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和知悉适合进行资产管理管 控计划投资的主体范围以及不适合进行资产管理管控计划投资的主体的情形。本 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产 品合同的规定可以进行资产管理管控计划投资的主体,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认为不 适合成为本计划投资主体的情形,并愿意根据风险自担的原则享有收益或自行承
21、担损失。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管控人已就资产委托人的资金来源 和用途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并已详细、全面告知了资产委托人用来进行本资产管 理管控计划投资的资金应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正当投 资管理管控权限或基于任何其它合法、正当的理由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的、正当 的占有、使用、支配、收益权限的资金。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 托人用来投资的资金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拥有合法、正当管理管控权限或拥 有合法、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限的资金,且该等资金的任何部分均 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或超越管理管控权限或资产委托人对投资的资 金享有的权利不完整、
22、不适合、不恰当等违法、违规或任何其它可能会被认定为 不适合、不恰当等情况。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及资产委托人据以实 施投资行为的权限是合法的、正当的、完全的,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己生效或 即将生效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等方面的约束和障碍。本资产委托人已知悉本计划拟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且投资的比例 最高可达本计划资产净值的100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的规定,本计划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面临最短12个月 的锁定期,即在最短12个月的期限内,本计划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转让 变现。受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木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
23、票在可流通后 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并由本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成为本计划的投资人为视为同意资产管理管控人以 短信、微信或其它适当方式向其发送有关本计划以及资产管理管控人业务的相十、资产管理管控计划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计划主要参与各类定增本次项目,力争实现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二)投资范围股票(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包 括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现 金及股指期货。其中,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净值的。100%;证 券投资基金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
24、净值的。100%;固定收 益品种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净值的()10()%;现金比例为 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总值的。1()0%;组合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管控计划财产净值的-100%0。(三)投资策略1、股票的投资策略(不含非公开发行股票)在相关系统分析宏观经济和宏观政策的基础上,主动判断股票市场未来一定 时期的整体运行趋势,以及不同风格类型股票的相对走势,选择具有预期超额收 益的股票类别进行投资。本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将积极在市场上寻找处于定向增发 锁定期内,且正股价格低于增发价格的股票;同时,本计划管理管控人将主动在 市场上寻找折价率高、估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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