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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合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相关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 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 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
2、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 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 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8. 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 赔偿承包人有
3、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合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 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 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匚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 的管理管控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
4、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 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 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 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管控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 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 . 2承包人未能履行
5、9. 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 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 0、进度计划10 . 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 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1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 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戈上其具体合适的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 .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 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
6、符,承包人无权就改 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 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 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 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 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 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
7、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 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 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 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 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 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 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 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 3、工期延误
8、13.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 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 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 意顺延工期。1 4、
9、工程竣工1.1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2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3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 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合适的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 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 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 约责任。1
10、5.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 6、检查和返工1.1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2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 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 予顺延。1.3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 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
11、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 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4 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 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 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合 适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 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 后重新验收。17. 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 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
12、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 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8.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 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 施工。1 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 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 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 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 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合适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
13、相一致。19.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合适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 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合适的内 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 车记录上签字。19. 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
14、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 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 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 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 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 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
15、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 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 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管控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 包人不
16、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管控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 1、安全防护1 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 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T: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 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 .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 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 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 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
17、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 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 3、合同价款及调整23.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 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 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 计算方式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
18、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 方式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 同价款调整方式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 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式方法。23.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管控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 4承包人应当在23. 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 工程师,工程
19、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 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 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 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 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 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己完工程
20、量的报告。工程师接 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 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 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 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 量。2 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 时间
21、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 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 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 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 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 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 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 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 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2、七、材料设备供应2 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 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合适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 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 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 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
23、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 责任的具体合适的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 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 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 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
24、工场地;(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 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 应顺延工期;27.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 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 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 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
25、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 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 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 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 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 9、工程设计变更29.1 施
26、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管控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 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 顺延。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 和由此导致发包
27、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 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 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 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 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 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 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方法进行:(1)合
28、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 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 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 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理。31. 5工程师确认增加
29、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 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 2、竣工验收32.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 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 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
30、已被认可。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福建民兴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 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合适的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合适的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本次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投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预算书中所包含的土 建、水电安装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2年6月10日开工竣工R期: 2009年8月9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1、6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漳州市优良工程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 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 期。32.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 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 用条款32. 1款至32. 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 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方法。32.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
32、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 由此发生的质量相关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 3、竣工结算1.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合 适的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 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 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4.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
33、 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 约责任。35.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 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 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 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6.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 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 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
34、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 担保管责任。37. 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4、质量保修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 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 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38.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合适的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本次项目合适的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式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 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35、(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 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 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式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 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方法。35. 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 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36、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 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式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式方 法。35. 3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 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 6、索赔36.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 证据。36.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
37、(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 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 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 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 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 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
38、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 (4)规定相同。37.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 失,发包人可按36. 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 7、争议1 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 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 .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保护好己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
39、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 8、工程分包1.1 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1.2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3 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 管控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 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4 4分
40、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 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 9、不可抗力39.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 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40.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 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 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 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
41、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1.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式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 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管控人员及保卫人 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 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 0、保
42、险1.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 险费用。41. 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 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 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1.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 失。42. 6具体投保合适的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 1、担保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
43、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 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 3提供担保的合适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 2、专利相关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相关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 中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相关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 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
44、2擅自使用专利相关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 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 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管控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管控部 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 2施工中了 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 置解决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解决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
45、认可或提出修正解决方案。发包 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 4、合同解除44.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 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 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 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 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
46、使合同无法履行。44. 5 一方依据44. 2、44.3、44. 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 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 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5. 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 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 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
47、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6.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 5、合同生效与终止45.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7. 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 6、合同份数48.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9. 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 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 合适的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合适的内容(对应招标文件第二卷第二章)(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协议书;(2)中 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相关问题 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4)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行关的 部分);(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相关技术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