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古代水利法规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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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水利法规初探我自中国科学相关技术史水利卷中国古代的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韩非说:“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 著则宜治。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民用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 (1),他还主张,要使法令通行必需严格制订并广泛公布,让百姓人人知晓而易遵从(2)。 虽然二千多年来法家治国的时间有限,而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法制建设却历代相沿而不废。 水利法规是其中之一。在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生产尚不发达,人们对水的相关需求也比较有限, 自然界的水就象空气一样,人们并不感到缺乏,对水的利用也没有什么限制。而当社会发展 到一定时期,当自然态的水无法满足要求,而需要修建工程加以调节时,
2、就出现了对水资源 的占有和利川的社会相关问题。而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往往涉及到广大范围和许多方面,牵 涉着众多人I的经济利益。由于相关方面的利益都是和同一水体联系着,互相间往往存在各 种各样的矛盾。因此需要一个从全局考虑,能够大体上协调各方面利益的规则,约束有关方 面共同遵循。规则最初表现为惯例,后来人为地把这种惯例用条约的形式固定卜来,以加强 其稳定性和权威性,这就是水法。水法的制定和执行,将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效益。水法 的出现是水利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一一巴比伦时期的汉穆拉比法典约颁行于 公元前1172年,对防洪工程有明文规定:“如果某人忽视维修堤防而造成决口,他
3、应赔偿 由此给其他土地所有者带来的损失”。“如果一个人打开灌渠灌溉,但因偷懒,致使水冲 坏邻人的田,那么他应按照邻人(的收成)赔偿大麦”(3)。罗马人在公元五、六世纪间 制定的查上丁尼法典,(乂称国法大全)对灌溉也给予重视。在我国,水利法规在春秋 时期已经出现,最初的水利法多是某个水利门类的单项法规,或附属在国家大法当中的有关 条款,以后逐步完善,至迟在唐代已有全国综合性的水利法典。一、国家大法中的水利条款(一)先秦时期国家大法中的水利条款礼记月令载:“季春之月,命司空曰,时雨将降,下水上腾。 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导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可以认为这是春秋末 年国家大法中的水利
4、条款(4)。当时还设置有称作雍氏的专管官吏,“雍氏掌沟渎法池之 禁,凡害于国稼者。春令为阱攫、沟渎之利于民者。秋令塞阱杜揍”(5)。阱即深沟,是 在居住区周边防野兽的壕沟。接是在土地坚硬,不便挖掘深沟时,所挖掘的其中插有尖利木 桩之浅沟。沟渎洽池则是灌排渠道和蓄水陂池。秦国统一六国之后所订立的国家大法中,也 有关于水利的条文。考古发现的秦律十八种,其中的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 木山林及壅堤水”(6)。运河是古代漕运的主要通道,自唐代以来,运河更成为王朝的经济大动脉,除工程维修外, 还有航运秩序的保障,都需要加强法制管理管控。航运与灌溉争水,在唐代运河上是普遍存在的相关问题,汴河、淮南运河、
5、江南运河都有类 似情况。航运所关系的是整个国家运输动脉的畅通,牵掣全局利益,而农田灌溉则只涉及一 个地区的农业收成,因而,当水源不足,航运与灌溉不能兼顾时,水部式规定,应首先 满足通航要求。在社会安定,法律被尊重时期,可以依据水部式处理有关矛盾,但当社 会动乱,法制削弱的唐代后期,则往往需要由政府下达行政命令,指派专门官吏处理此类矛 盾。汴河上航运与灌溉的矛盾最为突出。每当春夏灌溉季节,两岸广开斗门引水浇田,汴河因而 断航。贞元二年(786年)德宗皇帝亲自干预,指定汴、宋等州观察使选派清廉刚直官吏负 责检查,并要求郑州、徐州、泗州也照此执行。但汴河沿岸多系军阀割据的势力范围,中央 政府自然无法
6、禁止他们从汴河引灌。此后不得不向藩镇妥协,正式允许开渠引水,致令汴河 断航。每年四月至七月,漕船滞留汴河不得前进(52)。为了解决运输的困难,元和九年(814 年)在吁胎都梁山修建转运仓库,存储从江南运来的粮食和其他物资,待灌溉季节过去以后, 再由盯胎经汴河转运西上。在主要航道上灌溉与航运争水的矛盾相当突出,尤其是在藩镇割据时期更其如此。这类相关 问题甚至成为测验官吏行政相关能力和科考题目。例如,文苑英华中有一道试题是:“转 运使以汴河水浅,运船不通,请筑塞两岸斗门。节度使以当军营田悉在河次,若斗门筑塞, 无以供军” (53)。负责中央财政运输的要求关闭两岸引水灌溉闸门,集中水量保证运河通 航
7、;而地方节度使则以营田收成不好,军需供应有困难相要挟。文苑英华同时收入的答 卷则明确表示,航运牵掣国家整体利益,地方应服从中央。北宋对汴河管理管控同样不敢懈怠:为了满足航深要求,“每岁自春及冬,常于河口均调水 势,止深六尺,以通行重载为准”;由于黄河主溜有时迁徙,因此每到春天就征调大批民工 重开汴口;而当黄河主溜顶冲时,汴河进水过多,又需通过运河上的3曳水闸坝;曳洪;当河水 位增至七尺五寸时,即派禁兵三千上堤防洪。总之,为使其“浅深有度,置官以司之,都水 监总察之” (54) o清代运河管理管控制度,在山东全河备考中除记载前代旧有制度十七条外,又增补康熙 初年新订制度六条。主要合适的内容有:船
8、只过闸有先后次序,除进贡鲜品船只随到随过 外,其余船只必须等水积满后整批放行。违者视情节惩处;过往漕船携带货物有数量规定, 并不许沿途贸易;盗决运河或运河蓄水设施和堤防者处以徒刑,为首者充军(后改为在决 堤处斩首)。闸官偷水卖与农民者同罪;沿河府州县设专官管理管控,有违法行为者由巡 河御史等官审理,地方政府不得干预:运河维修料物不得挪作它用,过往官船不得要求运 河工人拉纤;运河堤岸修筑定限三年,如三年以内冲决,按使用时间和损失大小定罪并停 薪赔修;防守官吏需将决堤情况十日内申报,逾期降两级调用:对于空船或重载,各段运 河都有航行时间的限制,超时受罚;管河宜吏在管辖河堤上负责栽种柳树,每年成活一
9、万 株以上者按数奖励。对运河工程管理管控另有专门条款,据大清会典记载,山东运河段的主要规定有:运 河每年十一月初一口筑坝拦河疏浚,次年正月完工。每年一小浚,隔年一大浚:疏浚弃土 应于百丈之外。如就近堆在堤上,需层层夯磁;可以在河中筑束水长坝逼溜冲刷,或用刮 板,混江龙等工具清淤;两岸济运泉水每年十月以后由主管官吏逐一检查清淘等(55)。(四)城市供排水法规古代重要城市如长安、开封、洛阳、杭州、北京等对供水河道管理管控很严,历代订有专门 制度。如元代大都(今北京)金水河规定;洗手洗衣物者要受鞭苔。但细节多已佚失。唐代文献中保存了两条有关城市排水的资料:一条是某甲宅中修排水渠将污水排往宅外街道 被
10、告发;另一条是某乙将家中污水排往邻街,被县令责杖六十下。乙上诉,认为责杖六十不 合法,请求“依法正断” (56),答案认为应判乙胜诉。可见当时已有城市排水法细则。明代西安原有龙首渠供水,但只够东城使用,成化元年(1465年)兴建广济渠,引交河、 皂河入西城,工成后建新开通济渠记碑(57) o碑阴刻有水规十条,主要合适的内容 有:1.皂河上源至西城壕的七十里间,每里设夫二名,负责修理河道堤防和植树。乂设老人(夫头)四名领导维修工作,每月初一、十五赴宫中汇报情况:2.城西南丈八头有引水石闸 一座,丈八头上游可引水灌田,引水数量由老人控制,但禁止泯导致污染水质的兰靛;3. 丈八头石闸由闸夫二人看管,
11、向城内供水要保证水深一尺。余水仍归皂河故道;4.西城引水 河上有水磨一座,其北有窑场一所,附近修堤修渠费用由其收入中开支:5.渠水自西城入, 东城出。地下渠道用破灰券砌,券顶填土后与街面平。每二十丈留一井口,由附近一户居民 看管。严冬每半月,微寒每七日、微热每四日、大热每二日一次进入渠内检杳,发现污物, 追究看管户责任;6.官府分水闸口平时锁闭,以防仗势取水;7.城内渠旁不许开饮食店或堆 放粮食,以防老鼠和害虫打洞。清代北京地下排水相关系统发达,由于是都城,管理管控制度严格。乾隆十七年(1752年) 规定京城内外所有河道沟渠事务每年派一名“直年大臣”总管,当时内城共有排水大沟(大 街两旁排水沟
12、)30533丈,小沟(巷沟)98100多丈,大小沟相互灌注,并与护城河和有关 排水河道高程用水准仪统一抄平;每年二月开冻后至三月底止统一进行疏浚和维修。各下水 道所留沟眼一律注册登记,随时检查(58)。(五)水利施工组织法规水利施工往往是千百人的共同劳动,必需有明确的条例加以约束和协调。战国时期己有细致 的施工管理管控制度。管子-度地中记载:要委派学习过水利相关技术的人主持施工; 水官冬天巡视各处工程,发现需要修理和新建的要向政府书面报告,待批准后实施;水利施 工规定在春天进行,一者农闲,二者土壤解冻,含水量适宜。完工后要负责检查;劳动力从 老百姓中征调。每年秋季按当地人口和土地面积摊派。区别
13、男女及劳力强弱,造册上报官府, 服劳役的可以代替服兵役;冬天,民工要事先准备好筐、锹、板、夯、土车、棚车、食具等 施工工具和生活用具,预先准备好防汛的柴草等埔料;各种工具配备要有一定比例,以便组 织劳力,提高工效。并要预留储备,以替换劳动中损坏的工具。工具和器材准备好后,要接 受水利官员和地方官吏的联合检查,并制订有相应的奖惩制度。敦煌千佛洞所发现的文献中,还有许多转帖。转帖是为召集一次公益性活动而发的通知。由 于通知是在有关人户间轮转传递,故名。转帖中有专门召集受益户共同维护和修理灌溉渠道 的,叫作渠人转帖。帖中不仅写明应出工的各户人名、所应携带的工具以及集合时间、地点 等,还特别强调“如有
14、后到,决杖七下,全段不来,重有责罚” (59)等规定。见图5.太湖坪田需经常维修,施工组织较完善。明代万历六年(1578年)水利御史林应训制定珏 田施工章程(60),主要合适的内容有:坪堤有固定尺寸规格,临近河荡处的断面应适当 增加;取土筑上于之田,其损失由全坪计亩出银津贴,日后再陆续*取河泥填平;t于堤修 筑经费和劳务计亩摊派;施工前塘长分段插标,由珏甲通知各户按时出工;坪甲主持施 工,负责处置违纪者。不负责的要受处罚,可长是义务性质,无津贴;施工结束,由县府 派员查勘,并追究施工草率和拖延工期的负责人责任。对于施工用料管理管控也有相应细则。例如,五道成规是清乾隆五年(1740年)在直 隶河
15、道总督主持下制定的海河流域河工用料规格和单价的规定。每种材料按不同用途有不同 的规格和单价。工人按工种不同,也有不同工价。对于流域内不同河道,单价也有差别。此 外,对料物验收、保管和消耗,另有专门记录和核查制度。注释:1韩非子六反,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4年,第319页2韩非子难三,诸子集成本,第290页3杨炽,汉穆拉比法典第53条,55条,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3840页4管子立政记载司空的职责是以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为主要工作,“决水潦,通沟 渎,修障防,安水藏,使水虽过度,无害于五谷。岁虽凶旱,有所秘获,司空之事也”。5周礼秋官雍氏卷三十六。又同书卷三十四,郑玄注释“雍氏”说
16、:“雍谓堤防; 防止水也”,可见雍氏的主要工作是兴水利。6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7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27、国学基本丛书本,商务印书馆,1933年,第44页。8同上书,卷28.9唐会要卷59载:“虞部员外郎:大历十四年八月虞部奏:准式,山泽之利公私共之 者。比来除长春宫所收,占吝甚多。望令关内州府审勘顷亩,先均给贫下百姓,据厚薄节给, 轻税五分之一。征纳讫,市轻货送上都。如所由辄有隐漏,及收管不尽,并请准条科罪。敕 旨依奏”。10文苑英华卷526,中华书局,1966年,第2696页。11参见宋刑统卷27,明会典卷172.12唐水部式早已亡佚,直至近代才在敦煌千佛洞中重新发现
17、,但只是一个残卷。载敦 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13新唐书百官志记载水部郎中和员外郎的职责范围是:“掌津济、船胪、渠梁、 堤堰、沟池、渔捕、运漕、碾磴之事”。旧唐书耿官志的记载是:“掌天下川渎陂池 之政令,以导达沟流,堰决河渠。凡舟根灌溉之利,成总而举之”。14参见周魁一,水部式与唐代的农田水利管理管控,载历史地理第四辑。上海人 民出版社,1986年,第88101页。(二)唐代国家法规中的水利条款在封建社会中唐朝的法律比较发达。唐代刑法及其解释集中在唐律疏议 中,其中的杂律规定有水利条款。诸如“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刺史、县令以时检校。若 须修理,每秋收讫,量功多少
18、,差人夫修理。若暴雨汛溢损坏堤防交为人患者,先即修营, 不拘时限”(7),如果维修不及时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要比照贪污罪和争斗杀人罪 减等处罚。如因取水灌溉等缘故而致决堤,不论因公因私都要有杖一百下。如有故意破坏堤 防而致人死亡者,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即使损失较轻,最低也要判三年徒刑。唐律疏议中还规定自然水体中的物产为公共所有,不得有权人霸占。 否则,“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长孙无忌解释说:“山泽陂湖物产所植,所有利 润与众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已施功取者不追(8)。即山林河湖属于公共资源。菊 占者要受惩罚。但承认已建成的水利工程的合法地位与相关利益。大历十四年(779年)中 央政
19、府主管山林渔捕的虞部曾根据这法律规定,要求将以往由位于朝邑的长春宫(皇家离 宫)收取的山泽收入,平均分给贫苦百姓(9)。再按规定征收赋税,得到批准。唐代还有专门的建筑法规营缮令,其中也有关于堤防的条款,例如:文苑英华中引 用了营缮令的规定:“诸侯水堤内不得造小堤及人居其堤内外各五步并堤上种榆柳杂树”(10) o所谓小堤是指大堤内为围垦滩地所造的生产堤,这类小堤将妨碍汛期安全行洪。所 谓堤内外五步以内不得居住,是因为有人居的地方容易引来鼠、猿和白蚁在堤上筑窝,并且 堤防抢险和汛期巡杳也需要留有一定宽度的通道。此外,如果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种树,将被 充作大堤修防用料。唐律疏议中对刑法有关水利条款的解
20、释,也有引用营缮令者,如地方官吏的水利职 责等。唐律对后世有重要影响,宋刑统和明会典中有关不修堤防和盗决堤防致灾的量刑都 和唐律基本相同(ID o(三)清会典中有关水利的条款清代,除刑法中规定有水利条款外,关于典章制度的专书,更有详尽的水利条文,同样具有 法律意义。光绪年间撰修清会典一百卷和清会典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清会典事 例中河工占十九卷,海塘占四卷,水利占八卷,共计三十一卷之多,条文规定得相当细致。 以河工为例。合适的内容包括河务机构、官吏设置、职责范围;各河工机构的河兵和河夫的 种类数量及其待遇;各地维修抢险工程的经费数量及开支;河工物料(木、草、土、石、楷 料、绳索、石灰等)的购置、
21、数量、规格;各种工程(堤、坝、品、闸、涵洞、木龙等)的 施工规范和用料;不同季节堤防的修守;河道疏浚的规格和经费;施工用船只和上车的配备; 埔工、坝工、砖工、石工和土工的做法、规格和用料:河工修建保险期限的规定和失事的赔 修办法;河工种植苇柳的要求和奖励办法;以及河工和运河禁令等。二、综合性国家水利法规 当水利进一步普及和发展之后,原本附属于国家大法中的水利条款,开始独立出来,汇集为 综合性国家水利法规。唐宋时期综合相关系统的水利法规的出现,体现了这一时期水利事业 的进步。全国性的水利法规包括水利的各个门类。由于水资源是有限的,各用水方面对水资 源的利用有时彼此矛盾以致互相排斥。因此,一部综合
22、性的水法,还要对各用水部门的相互 关系作出规定。因而它并不是分类法规的简单迭加。水法的制订和执行是政府的重要工作。(一)唐水部式及其所体现的法律精神现存最早的全国性的水利法规是唐代的水部式。唐水部式是中央的水利立法。在唐 代,“式”凡十一次修订,水部式也有多次修订的过程。我们现今所见到的水部式 只是一个残卷,仅有二十九自然条,约二千六百余字(12)。其合适的内容包括农田水利管 理管控,水碾、水磨设置及用水的规定,运河船闸的管理管控和维护,桥梁的管理管控和维 修,内河航运船只及水手的管理管控,海运管理管控,渔业管理管控以及城市水道管理管控 等合适的内容。这些事务都属于尚书省工部水部郎中和员外郎的
23、职责范围(13)。从水部 式所记载的合适的内容分析,它大约是唐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的修订本(14) o这部 综合性水利法规的合适的内容很丰富,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一些基本精神。首先,法律是用来衡量是非的,它的规定必须具体而明确,不可以作它种理解。水部式 残卷对此有突出体现,例如,“泾渭白渠及诸大渠用水灌溉之处皆安斗门,并须累石及安木 傍壁,仰使牢固。不得当渠造堰。听于上流势高之处为斗门引取。其傍支渠有地高水卜.须临 时整堰灌溉者听之。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 并”。这是现存水部式残卷的第一条。基本精神是按照田亩面积平均用水。具体规定有:需 要灌溉的田地应预
24、先申请报告田亩面积;渠道上设置配水闸门。闸门要牢固,以控制灌溉 时间和水量;闸门有一定规格,并在官府监督下修建,不能私自建造;地势较高的田地, 不许在主要渠道上修堰壅水,而只能将取水口向上游伸展;在较小渠道上可以临时修堰拦 水,以濯溉附近高处农田。在国家水法中对一个灌区的配水竟有如此详尽的规定,尽管这一 灌区特别重要。水部式中也有灌溉行政管理管控的规定。例如,灌区设渠长和斗门长,其职责是合理分 配灌溉用水,灌区管理管控工作由所在州县政府派一名宜员主持。水利部门的官员也要时常 检查。灌区用水合理,农业丰产,则奖励主管官吏,反之,将给予记过处分。对于大灌区例 如引泾灌区的关键配水设施,州县每年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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