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选编经典好书.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2023年-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选编经典好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选编经典好书.docx(4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编者说明为方便各单位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掌握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 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知识,不断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促进我市住房 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特编辑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选编一书,以供宣传学习 和业务工作使用。本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选编相对系统地收录了国务院、国家部委、省政 府、省有关部门及本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及管理的 政策法规等文件,是一本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工作的工具书。由于时间仓促,本书编辑过程中难免有错漏和不当之处,敬请读者谅解和指 正。对本书中因编辑而造成差错的内容,以相应正式文件规定为准。编者二OO七年三月目 录国务院、国家部委文件1
2、、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1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国发443号)14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199635 号)23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 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 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
3、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 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 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 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 金管理委员会拟订,
4、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 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口起5 口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 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 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 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
5、定 的利率计息。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
6、公积金的,应当 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 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 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 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
7、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口起15 口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 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 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8、。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 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 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 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 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
9、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 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 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 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 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
10、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 的业务资料。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 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 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 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 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 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
1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 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 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
12、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 融业务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 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 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
13、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
14、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 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 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
15、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 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 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 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 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 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 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 管理市场,
16、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 发展。(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 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 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 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 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 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 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
17、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 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 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目前单位和个人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外商投资企 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三)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 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 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 行
18、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 税。(四)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 公积金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 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市(县)人民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 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 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 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
19、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一)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 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上述办法测定,租金 水平己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 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租金提 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 筹安排。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 场租金的过渡。(三)在租金水平
20、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 准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还可以对职工承租新建 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交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作出具体规定。(四)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 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 的具体办法。(五)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 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 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 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
21、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未 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六)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 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一)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 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 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二)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 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 期工作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是否
22、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 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 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 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 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现行售房价格己高于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 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三)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
23、。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 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发展水 平较高的市(县)应高于3倍,具体倍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 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 金贴现值的80%计算。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 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 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 房抵交价的80%。(四)职工购买现已住用
24、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 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 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 (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 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五)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 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 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六)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 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住房公积金 政策法规 选编 经典 好书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