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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提高我镇综合行政执法水平,维护法人、公民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一、综合行政执法过错是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 职责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 作出错误处理决定、行政不作为或违反程序规定。二、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责罚相当、合理免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三、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是否存 在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调查:(一)在行政复议中决定撤销、变更、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职责或者被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被责令在一定期限内重 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2、为的。(二)在行政诉讼中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判决 在一定内履行以及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在对执法工作检查中发现 有问题的。(四)公众举报和投诉的。(五)当事人申诉或者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的。(六)其他可能存在过错的。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综合行政 执法过错责任:(一)受理或不受理许可申请不出具书面凭证的。(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四)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六)对不具备申请资格
3、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 行政许可的。(七)未向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 许可事项未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的。(九)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与延续申请不依法作出决定的。(十)作出书面不予许可决定时未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 知权利的。(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二)其它应予追究的情形。五、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综合行政 执法过错责任:(一)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 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二)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三)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
4、不移交的。(四)使用或者损毁扣押、没收的财物的。(五)其他应予追究的情形。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综合行政 执法过错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二)无法定依据进行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妨害被检查 人正常工作秩序的。(四)未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五)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六)要求相对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七)其他应予追究的情形。七、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执法过错 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一)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 果不大、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二)行政行
5、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 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三)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 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八、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由作出错误处理决定、行政不作为或违反程 序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责任;间接责任是指由以上行为 的批准人承担的责任。在责任追究时直接责任重于间接责任。九、执法队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指使或授意执法人员作出错 误决定的,执法队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执法人员 承担间接责任。经合议或者集体讨论确定的事项由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 责任。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调离执
6、法 岗位、行政处分、行政赔偿、刑事责任等。十一、综合执法过错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一般过错给予通报批评处理。(二)严重过错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执法岗位、警告、记 过、记大过行政处分处理。(三)特别严重过错给予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处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综合行政执法过错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十二、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取消先进和荣誉称号评选 资格。十三、全面、辩证看待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追究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后积极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 不良影响的。(二)因行政管理相
7、对人提供虚假或错误的资料造成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 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处置失当的。(四)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过错发生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二)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十四、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时,符合容错情形 的,镇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问责机关提出书面免责减 责的建议。十五、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加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和调查 人的;(二)坚持错误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和接受相对 人提供的不正当利益的。十六、对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十七、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 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责任人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十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需由其他部门 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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