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4债权法合同法司考真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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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2024债权法(合同法)司考真题主观题为2023-2024一、单选题2023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 交付了 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全部权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全部权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全部权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全部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自签 订之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
2、,乙取得了标的物 藏书的全部权。因此,AB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依据约定履行义务,假如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 人有权恳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9 .甲对乙说:假如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 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依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 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
3、定化; 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 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本题中,甲乙约定的时候标的物已经确定,即甲的一套住房或一辆 宝马车,不是第三人的也不是销售商的,所以该债属于特定之债,而非种类之债。因此,A 项错误。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洁之债和选择之债。简洁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 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依据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恳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恳求 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存在两个标的物可供选项,即一个是住房,另外一个是宝马车, 属于选择之债
4、,而非简洁之债。因此,B项正确。对于多数人之债,依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 和连带之债。本题中只有一个债务人和一个债权,不存在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属于连带还是按份的问题。因此,C项错误。依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凡债的标的为给 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债的标的为供应劳务的,为劳务之债。本题中债的标的物为给付财 物,属于财物之债,而非劳务之债。因此,D项错误。10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 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
5、司仅加工 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面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 的?()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题中,乙未经出租人甲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甲有权要求解除与承租人乙之间的租 赁合同。因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接着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6、承 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即便是在承租人同意转租的状况下,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 失的,承租人担当赔偿责任。本题中,出租人乙没有经过出租人甲的同意转租给丙,就丙对 墙面的损害,甲有权要求乙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因此,B项正确。甲没有同意乙转租给丙,且甲、丙之间也没有任何租赁协议,甲是房屋的全部人,甲有 权要求丙搬出房屋。因此,C项正确。本题中,甲、丙之间没有租赁协议,甲无权要求丙支付租金。因此,D项错误。61.甲将10吨大米托付乙商行出售。双方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 售价两元,乙商行的酬劳为价款的5%.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B.乙商行为销
7、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安排无法达成协议, 则应平均安排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干脆享有权利、担当义 务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 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本题中,乙是受托人,且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而非是以 托付人甲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故甲乙之间属于行纪合同关系。因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托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对处理托付事务
8、支出的费用没有另外约定,依据法律的规定 应由乙商行自己担当。因此,B项正确。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托付人指 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依据约定增加酬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托付人。因此,C项错误。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干脆享有权利、 担当义务。因此,D项正确。62.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隐私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 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运用该技术隐私。乙公司得知后,主见甲 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
9、是正确的?()A.如丙公司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窃取技术隐私的事实,则甲丙间的合同有效B.如丙公司为善意,有权接着运用该技术隐私,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只能 要求甲公司担当责任C.如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隐私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不得接着运用该技术隐 私,并应当与甲公司担当连带赔偿责任D.不论丙公司取得该技术隐私权时是否为善意,该技术转让合同均无效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技术隐私转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2条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隐私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隐
10、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接着 运用该技术隐私,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运用费并担当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 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 隐私的当事人不得接着运用该技术隐私。本题中,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隐私成果,与丙公司签订 转让合同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技术隐私成果运用权和转让权,该技术隐私转让合同无效。 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受让人丙公司假如不知情属于善意的话,可以接着运用该技术隐私,但应当向权 利人支付合理的运用费并担当保密义务。
11、因此,B项说“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 错误。假如受让人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隐私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的话,属于共同侵 权,应当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技术隐私的当事人不得接着运 用该技术隐私。因此,C项正确。202353.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供应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 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答案:ABC解析:
12、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 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 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依据上述规定可知, ABC项中丙、丁、戊的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方式,因此,构成保证,应选;D项属于 抵押而非保证,因此D项错误,不选。54 .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觉购房时宏大 公司售楼部
13、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 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恳求宏大公司担当缔约过错责任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恳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恳求宏大公司担当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 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扬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 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承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
14、当视为合同 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55 .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答案:BCD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利益受损失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 如下三个:第一,管理他人事务;其次,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A中,因为甲没有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
15、理,B、C、D均符合无 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当选,正确答案是BCD.56 .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 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 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A.承揽合同之债B.托付合同之债C.侵权行为之债D.不当得利之债答案:ACD解析: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 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本题中,婷婷的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 纪念照,事实上是由摄影师依据婷婷父母的要求完成摄影工作,交付摄影作品,由婷婷父母 支付肯定酬劳的合同,属于承揽,A的
16、说法正确,当选;婷婷父母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 作他途,而影楼却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这事实上已经是以营利为 目的运用他人肖像,构成了对婷婷的肖像权的侵扰,C的说法正确,当选;所谓不当得利是 指无法律上的缘由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本题中影楼通过侵扰婷婷肖像权而获 得利益,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因此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由此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 答案是ACD.57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23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23 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觉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 准,依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
17、。基于上述状况,热电厂的哪些主见有法律依据?A.行使依次履行抗辩权B.要求煤矿担当违约责任C.行使担忧抗辩权 D.解除合同答案:ABD解析:依次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依次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 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恳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相应的履行恳求。本题中,煤矿是先履行的一方,煤矿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质量要求, 致使热电厂被政府责令不能再燃烧,因此,热电厂可以行使依次履行抗辩权,A的说法正确, C的说法错误;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担当接着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18、约责任。由此,B的说法 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行抗力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 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 情形。本题中,因为煤矿供应的煤依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热电厂订立购煤合同的 目的无法实现,热电厂有权解除合同,D的说法正确。62.甲探讨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探讨所开发一套软件。3 个月后,刘某按约定交付
19、了技术成果,甲探讨所未按约定支付酬劳。由于没有约定技术成果 的归属,双方发生争吵。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但刘某无权获得酬劳B.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且刘某有权获得约定的酬劳C.假如刘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甲探讨所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D.假如刘某取得专利权,甲探讨所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答案:BCD解析:合同法第331条规定,托付开发合同的托付人应当依据约定支付探讨开发经 费和酬劳;供应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探讨开发成果。第339条规定,托付 开发完成的独创创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探讨开发人。探讨开 发人取得专利权的,托付人可
20、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探讨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托付人享 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由此本题BCD的说法是正确的。2023 (四川)53.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约定“假如甲到期不能偿还该债务,由丙担当保 证责任,直至甲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保证为一般保证B.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C.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D.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答案:AC解析:依照保证的方式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 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 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21、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的保证。由此,本题 中的保证为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32条第2款规 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 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故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 案是AC.54 .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应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 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 6比例安排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 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
22、C.简洁之债D.特定之债答案:ABC解析:依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 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 少有一方是2人或者2人以上的债。本题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甲、乙2人,所以属于多数 人之债,A项说法正确。对于多数人之债,依据多数一方当事人干脆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 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各自依据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担当义务 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本题中,合同约定“甲和乙 按4: 6比例安排并按该比例付款”,因此属于按份之债,B项
23、说法正确。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洁之债和选择之债。简洁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 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依据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恳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选择其一恳求 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的合同履行没有可选择性,因此属于简洁之债,C项说法正确。依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为 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为种类之债。本题合同中的标的物“3000吨原油”不是特 定物,而是种类物,因此属于种类之债,D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55 .甲托付乙代销电视
24、机,乙分别与丙、丁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说明是代甲销售。 后乙将与丙、丁签订合同的事实告知甲。甲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和丁送交了约定数量的电 视机。丙接收了电视机,丁拒收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后丁反悔,干脆向甲履行了付款 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丙拖延履行付款义务,甲可以要求乙担当连带责任B.乙可以自己是受托人为由拒肯定丁履行交货义务C.丁拒收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意味着选择乙作为相对人D.丁拒收电视机后又向甲付款的行为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答案:CD解析: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托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 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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