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2.6-2023.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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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互市东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2.6-2023.5)2023年5月25日二是涉诉未成年人逃避家庭监管及防沉迷措施现象较 为突出。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 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例如,有的未成年人盗取监护人身 份证件进行注册,记录或修改监护人支付密码,删除支付短 信,导致家长短期内难以发现其充值行为。未成年人之间甚 至互相帮助逃避家庭监管,有的案件反映出,未成年人向其 他未成年人提供其父母的身份信息等帮助他人规避未成年 人模式。三是未成年人易受不良信息影响。有的未成年人使用网 络浏览含有色情、血腥、暴力的不良内容,有的未成年人受 到网络骂战、“网络水
2、军”的影响,学习模仿不良网络行为, 将校园矛盾、意见分歧等转化为网络欺凌,网络成为了未成 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手段。受网络虚假信息等影响,有的未 成年人利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发布虚假售卖购物卡信息、骗 取他人财物。四是未成年人利用网络销售商品易引发纠纷。近一年, 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销售产品引发的纠纷明显增多。例如,有 的未成年人开网店售卖“版圈”周边产品引发群体性纠纷, 还有的未成年人在二手平台互换商品引发争议。未成年人社 会经验不足,个人财产有限,在网络交易中易出现不规范行 为,发生诉讼后亦处于诉讼能力的弱势方。(二)未成年人监护人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未成年人 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不到位一是监
3、护人自身缺乏必要的网络素养和法律素养。部分 案件反映,监护人自身用网能力不足,或自身亦存在一定的 网络娱乐过度的情况,缺乏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的正面引导 能力。例如,大部分案件中,监护人不知晓或不使用青少年 模式,部分案件的监护人在诉讼阶段仍然不了解未成年人使 用的软件功能,或者不清楚未成年人通过何种方式完成了充 值,无法进行有效举证。此外,案件反映中,发生感情、家 事等纠纷的部分成年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把未成年人也作 为攻击对象,造成未成年人名誉、肖像或隐私等权利损害。二是监护人未能合理管理智能设备、账号密码等,财产 安全意识不足。案件反映出,有的监护人自身安全意识不强, 使得孩子可以轻易获取
4、手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支付密 码等重要设备和信息,进而绕过平台限制措施。例如在甲某 与某直播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孩子熟知母亲的支付 密码和登录密码等、轻易获得母亲的身份证件为账号进行实 名注册,还让母亲帮助其刷脸进行人脸识别验证。三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关注和管理不够,缺乏 有效的教育引导。大部分案件中,监护人均存在工作忙碌、 陪伴不足的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用网行为关注不足。如在某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案件中,孩子长期和姨父姨母生活,父母 和实际抚养人均不了解孩子用网情况,缺乏引导。(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仍需完善 一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和保护 机制仍待
5、加强。案件反映出,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名认 证功能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有效识别。如甲某与某游戏平台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用户仅输入身份证号就可以完成成年 人身份认证,缺乏身份证图片、人脸识别等其他身份认证手 段,案件中未成年人只需要获取成年人的身份证号就可以轻 松绕过防沉迷措施。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可以识别未成年 人身份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如甲某诉某游戏公司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游戏公司已经要求用户上传身份证, 但在未成年人甲某上传身份证后未采取任何限制消费措施, 甲某得以一个月充值60余万元;如甲某与某电子商务平台 网络购物纠纷中,被告认可收集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个性 化推送,但在乙
6、某填写年龄信息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被告 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未成年人消费提示、限制等措施;如未 成年人乙某开设网店案件引发的网络购物纠纷中,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经审核、提示即可轻易开设网络店铺,违 约后引发群体性纠纷。二是未成年人保护模式作用发挥仍然有限。案件审理过 程中我们发现,虽然有的网络产品有未成年人或青少年模式, 但内容吸引力不强,未成年人使用率不高;有的网络产品的 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流于形式,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用户的有 效消费提示或限制。如在甲某诉某社交平台充值打赏纠纷中, 某社交软件提供了未成年人模式,但实际上开启后无法使用, 没有发挥未成年人模式的应有作用。三是部分平台对平台内
7、用户的监督管理不足。例如,部 分直播平台对于平台主播管理不足,存在主播诱导未成年人 充值消费的情形,例如主播通过微信让未成年人给其打赏礼 物、转账购买游戏道具等;部分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平台内出 售特殊商品的网络店铺监督管理不足,对禁止向未成年人提 供游戏代充值服务的提示不规范、不充分。四是涉未成年人纠纷的投诉处理机制仍需完善。涉诉未 成年人监护人反映,纠纷发生后,部分涉诉网络平台并未设 置专门的未成年人投诉处理渠道,对于投诉处理存在不及时、 不充分等情形,未能体现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四)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仍待加强一是部分网络用户有意或无意作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行为。例如,有
8、的当事人恶意剪辑含有未成年人肖像 的视频并配上文字后在网络发布,不对未成年人肖像进行打 码等技术处理,随意公开未成年人肖像;有的当事人在业主 群中随意发布含有未成年人肖像的监控录像;有的当事人因 足球比赛引发争议,发布包含未成年人肖像的视频并配以 “人品不好”等贬损性语言。二是基于商业营销、吸引眼球等目的,部分自媒体、营 销号存在过度消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在 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案件中,不少“营销号”通过发布含有 明星子女肖像照片、视频的文章蹭热度,对明星子女行为习 惯进行分析并推荐相关儿童类培训、讲座、书籍。又如,在 一起因就诊引发的侵权案件中,医院未经未成年人同意即对 其就诊
9、过程进行录像,并发布至抖音平台,披露了原告的肖 像及就诊信息,同时还配以具有贬损倾向的文字。三是网络上针对未成年人的诈骗方式层出不穷。案件中 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在QQ群发布虚假恐吓信息,诱导未 成年人为其支付购物平台充值订单,进而非法获取未成年人 或其家长财产。三、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从个人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处在身心快速发展、自我意 识塑造和道德养成的关键时期,自我认知能力、自我调节能 力尚不足,思想还不够成熟,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易受到 网络上各类信息的影响,加之法律意识薄弱,认为在网络上 容易逃避监管和法律责任,进而在网络上实施违法行为。从家庭方面来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意识不足、能力
10、 不足、忙于工作等原因,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有效陪伴和沟通 交流,对未成年人思想状况的变化不能及时体察掌握,对未 成年人用网缺乏正向引导,引发网络沉迷、网络侵权等问题。从其他主体及社会角度看,一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 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机制仍不到位。虽然近年来相关部门对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领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出台了相关规范 性文件,开展多次专项行动,但纠纷中反映,一些新型社交 平台、信息内容平台等,已经成为引发侵权的新温床。二是 学校的网络素养教育仍需加强。未成年人的主要社交生活来 自校园生活中与同龄人的交往,同龄人之间的用网行为容易 相互影响。但是部分学校仍缺乏系统性的网络安全、网络素 养教育。
11、三是相关行政部门在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 行义务、做好网络信息内容分类方面仍有待提升,在落实未 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存在制度不完善、职能划分不够清晰 等问题。四是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特别是在网络空 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仍需加强。四、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的裁判思路(一)强化内容治理,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服务 必须符合其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 个人出版、发布、传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 络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但是,实践中,对于 如何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仍存争议, 尤其是网络用户的广泛性、前台的虚
12、拟性,对于确定网络内 容的违法性提出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软色情漫 画充值案”,认定容易吸引未成年人的漫画作品,存在影响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未作显著合理提示的,因合同内容 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该案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可能影 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及法律后果有着重要指引作用。(二)规范网络消费行为,明确网络消费中的过错和责 任承担在涉未成年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充值打赏案件占比 较高。相关游戏、直播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严格履行 监管和审核义务,充分落实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未成年 人消费限制等责任,不应将企业盈利凌驾于未成年人权益之 o同时,未成年人监护人亦应履行监护职责。
13、在“射幸游 戏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案”中,我院认定在未成年人已进行实 名认证的情况下,网络平台以技术限制为理由放任未成年人 进行充值打赏,存在重大过错,应退还大部分充值款项;未 成年人及监护人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未成年 人开网店纠纷案“中,某电商平台对未成年人开设网店未经 充分审核、提示,未成年人从事了与其经济状况不相适应的 行为,最终发生违约情形,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我院妥善 处理调解纠纷后,就督促平台完善平台内未成年人开设店铺 的审核提示机制、店铺运营状态监管等管理漏洞向平台发送 了司法建议。该科技公司回函表示将加强对已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和监管,完善日常监
14、管工 作,同时改进发货提示、确认等功能。(三)强化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明确宣传推广、个人 纠纷中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益需担责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致使侵权 行为发生后,侵权后果更加严重。网络传播环境中,更应重 视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保护。我院审理“医院医疗宣传短 视频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权案”,明确对医疗知识的传播宣 传不应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注意不应对未成年人 贴上“坏习惯” “毛病”等标签,以免造成对未成年人社会 评价降低,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不可弥补的创伤,最终认定 医院和配合拍摄的医生构成共同侵权。审理“成年人感情纠 纷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案”,认定恶意攻击对方未成年
15、子女 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明确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重要 意义,避免成年人世界的纠纷波及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四)支持平台有效治理,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对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采取合理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预防和制止侵害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涉未成 年人色情低俗的内容、涉过度消费未成年人的内容,不仅侵 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网络内容生态,甚至可能引 发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我院审理“短视频平台封禁恋童账 号案”,认定网络平台对通过技术、人工手段识别出发布涉 未成年人低俗内容、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账号采取 合理有效措施合法合约,坚定支持网
16、络平台落实未成年人保 护职责。此外,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主张 充值退款的情况,我院通过审理“冒充未成年人退款账号被 冻结案”,支持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避免未成年人持续充值采 取的合理措施,对网络空间中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五、北京互联网法院强化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的相关 举措北京互联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于 2021年5月挂牌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集中审理涉未成 年人网络案件,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一)强化制度机制保障,打造“首互未来”未保品牌 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专业化建设,出台关于加强未 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法治副校长工作办法(试 行)等制
17、度文件,统筹抓好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加强专 业队伍建设,夯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基础,现有未成年人审 判专业化团队5个,配备了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 特点的法官以及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搭建“首互未来”工作 站,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坚持首善标准、突 出首都特色,运用互联网思维、多方互助支持,“以法治之 光守护成长之路”。工作站内设宣传教育平台、理论研究平 台、协同发展平台,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保护提供 全面法律支持、前沿研究成果、专业家庭教育指导等,成为 法院系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阵地,“首互未来”工作机制 入选2022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创新案例。(二)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
18、护原则,建立未成年人 案件审判“四大机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建立涉未案件审判“四 大机制”,即“案件提示、优先送达、全程调解、延伸保护” 机制。在立案端,全部涉未成年人案件均进行标记提示。进 入诉讼程序未成年人案件送达最短时间1天,被告有效应诉 平均用时27天。强化未成年人案件全过程调解,建立“诉 前专人调解+诉中委托专业机构调解+诉后参与家庭教育指 导”机制,引入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委员会专业调解员加入 我院调解组织,专门负责调解涉未案件,调解总标的超100 万元。近一年,我院妥善化解涉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案件总标 的超过300万元。许多未成年人及家长表示,感受到司法的 人文关怀,多名法
19、官收到未成年人手写感谢信及锦旗。我院 注重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规则,“女 童绑树视频”人格权案、“软色情漫画”服务合同案分获北 京法院2022年优秀未成年人案件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大力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等。(三)注重延伸保护,积极提升未成年人及家长网络素 养发挥全国法院首个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首互未来” 的作用,平台已经集合有关“健康上网、网络法治、家庭教 育”三个主题的40多节专业视频课程,广泛用于家庭教育 指导和法治宣传。自挂牌以来,少年法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7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6份。建立覆盖全院各部门的法 治副校长人才库,制作统一课件,依托法治副校长、
20、普法驿 站、巡回讲堂等工作机制,法官团队走进校园、社区开展网 络素养教育,覆盖千余名青少年及家庭成员。(四)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促进平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机制建设近一年,围绕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网络文化内容、信息 网络买卖等问题,我院向知名网络平台发出三份司法建议, 积极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平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针对未成年 人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代充值服务的情况,向该电子商务 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并收到回函,平台回函表示会加强充值服 务类未成年人提示机制等。针对网络漫画平台提供不适宜未 成年人阅读漫画而未作充分提示的情况,向该网络漫画平台 发出司法建议,平台回函承诺加强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 下架可能影响
21、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向某网络购物平台 发送司法建议,推进平台完善未成年人开设网络店铺的审核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1附件: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2和提示机制,虚拟发货的提示、确认机制,平台积极予以整 改。(五)强化教育宣传,凝聚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共识充分发挥北京市首批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的作用,开 展公开日活动,邀请200余人次中小学生走进法院,感受互 联网司法前沿,接受网络素养及法治教育。自主创作“首互 未来”微课堂、微剧场、微漫画,观看总量超过220万次。 与团中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报等开展网上公开日、普法 直播等活动,累计受众超百万人次。成立“首互未
22、来”未成 年人网络保护志愿团,一方面从全院范围内招募志愿者,与 中国盲文图书馆合作,为视障儿童送去有声普法读物;一方 面,从学校、当事人中招募志愿者担任“法治小种子”。近 期,一名游戏充值案件的未成年人当事人通过参观互联网法 院的方式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主动担任“首互未来小种子” 志愿者,参与到帮助其他未成年人预防网络沉迷的宣传教育 活动中。六、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工作建议(一)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当好孩子教育的第一责 任人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 作为互联网原住民,新生代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形成离不开 家长的引导和家庭氛围的熏陶。针对广大家长,我们提出以 下建议,
23、一是提高自身用网能力,克服自身的不当用网习惯, 主动使用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青少年使用模式等; 二是提升亲子陪伴质量,合理安排青少年业余活动及孩子的 用网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三是妥善保管各类网络 平台、支付手段的账号密码;四是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避免线下矛盾的线上化,妥善化 解生活中的摩擦、矛盾。(二)相关市场主体严格落实法律要求,持续优化适应 未成年的网络服务和产品产品开发制造方面,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 积极研究、生产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上网保 护软件。用户管理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符合法律规 定的情形下,通过合理制度和技
24、术手段,强化对未成年人用 户的识别、引导和管理,做好预防未成年网络沉迷工作。电 商平台应当加强身份识别,特别是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民 事行为能力核实,规范未成年人的经营行为,对向未成年人 提供游戏账号、代充值服务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 内容治理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持续提升违法违规内容 模型识别能力,提高人工审核专业性和有效性,特别加强针 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审核体系的建设,优化侵 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阻断机制;丰富内容建设,搭建 适合未成年人的、多样化的内容体系,鼓励和引导未成年人 用户消费有信息价值、探索价值的内容。纠纷处理机制方面, 完善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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