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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图书馆建筑设计说明(十一篇)图书馆建筑设计说明篇一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设计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全都,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3.工程内容及规模: 。 4.工程所在地具体地址: 5.工程投资估算: 。 6.工程进度安排: 。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效劳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效劳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效劳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
2、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规划开头设计日期: 规划完成设计日期: 详细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商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工程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工程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以下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供应的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
3、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工程审批手续,根据合同商定供应设计依据,并按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根据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商定供应工程设计效劳。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其次局部通用合同条款中给予的含义一样。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局部。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
4、,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桂林市解西支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其次局部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商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
5、款中的以下词语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商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假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供应的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
6、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由发包人就工程工程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商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商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展商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
7、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分包局部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工程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
8、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供应工程设计效劳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效劳、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效劳:是指设计人根据合同商定履行的效劳,包括工程设计根本效劳、工程设计其他效劳。 1.1.3.2 工程设计根本效劳:是指设计人依据发包人的托付,供应编制专业建立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效劳,并相应供应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与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效劳。根本效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效劳:是指发包人依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供应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效劳,包括总体设计效
9、劳、主体设计协调效劳、采纳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效劳、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效劳、施工图预算编制效劳、竣工图编制效劳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根据合同商定履行全部或局部义务情形而临时中断工程设计效劳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依据合同商定,发包人向设计人供应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工程根底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工程根底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根底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
10、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爱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根据合同商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供应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纳合同中双方商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头设计日期:包括规划开头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头设计日期。规划开头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商定的开头设计日期;实际开头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头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头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规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规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商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效劳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
11、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供应相关效劳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商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效劳所需的期限,包括根据合同商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殊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头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头计算,期限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
12、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根据合同商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商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合同适用的其
13、他标准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标准、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供应方及供应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担当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简单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
14、先挨次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挨次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供应的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并依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挨次。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
15、、证书、指示、指令、要求、恳求、同意、确定和打算等,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准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值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
16、,应赔偿损失,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商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供应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隐秘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商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供应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隐秘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隐秘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治理部
17、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缘由未能准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担当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供应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详细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
18、担当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根据合同商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连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打算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工程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打算,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打算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商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打算,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打算,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
19、合同商定向设计人准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准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商定范围内的专业建立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供应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供应施工协作效劳。 设计人应当根据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协作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缘由造成发包人未能准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担当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商定的工程
20、设计其他效劳。 3.1.3 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其他义务。 3.2 工程负责人 3.2.1 工程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治理阅历等资料,继任工程负责人连续履行第3.2.1项商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根据专用合同
21、条款的商定担当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工程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缘由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进展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治理阅历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负责人连续履行第3.2.1项商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值理由拒绝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担当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商定外,设计人
22、应在接到开头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工程治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准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状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阅历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力量有异议的,设计人应供应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力量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
23、求撤换不能根据合同商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值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担当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商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构造、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制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构造、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展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确实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展分包,确定分包人。
24、根据合同商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展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力量。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治理 设计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受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商定的状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
25、除该局部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商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承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供应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商定的时间向设计人供应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
26、整性负责。 根据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头前方能供应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准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供应,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供应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商定期限的,超过商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商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商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供应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
27、有关安全、质量、环境爱护和职业安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展设计。发包人鼓舞设计人使用牢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展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别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设计人发觉发包人供应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准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商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
28、的,设计人应就推举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接受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担当。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纳合同商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意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商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掌握,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
29、、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精确、牢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牢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意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意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省投资及降低生产本钱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依据法律、
30、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立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缘由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实行补救措施,直至到达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商定担当责任。 5.4.2 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实行补救措施,直至到达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担当。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规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规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规划,工程设计进
31、度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规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规划是掌握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设计进度规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掌握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状况。 工程设计进度规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商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沟通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规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规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全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规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
32、商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规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规划。 6.2 工程设计开头 发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头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规划开头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头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头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头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供应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头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头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头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头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
33、发包人缘由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商定供应工程设计资料或所供应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商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商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缘由未按规划开头设计日期开头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头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商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状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状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具体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
34、对期限另有商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具体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展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展书面答复。 假如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具体说明后,在商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假如设计人未能按本款商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具体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打算。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缘由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缘由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根据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担当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
35、除设计人连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缘由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缘由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准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缘由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担当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缘由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缘由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担当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连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商定担当责任。 6.4.3 其他缘由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消失非设计人缘由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
36、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效劳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商定的状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实行有效措施积极消退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根据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缘由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
37、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承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实行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规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担当。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状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嘉奖
38、。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详细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商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商定。审查的详细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
39、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商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商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详细内容。设计人应依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展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商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根据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展修改,假如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
40、求,发包人应当依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商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帮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动身包人要求,设计人应依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依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商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展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
41、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担当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商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与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供应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供应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根据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商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展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缘由,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商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展或无法按期进展,造
42、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商定担当责任。 因发包人缘由,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展或无法按期进展,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8.6 因设计人缘由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实行补救措施,直至到达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商定担当责任。 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担当。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担当的责任。 9.
43、施工现场协作效劳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供应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供应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与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效劳。假如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施工现场效劳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效劳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商定合同价款各组成局部的详细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根本效劳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效劳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承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以下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商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肯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展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立工程设计合同,在商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商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商定以发包人供应的上一阶段工程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