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中2023年监理合同答案(十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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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中2023年监理合同答案(十五篇)2023年在建立工程托付监理合同的履行中 2023年监理合同答案篇一 监理人:_ 工程名称:_ 合同编号:_ 第一局部北京市建立工程托付监理合同 托付人_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一、托付人托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 工程地点:_ 工程规模:_ 总投资: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其次局部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
2、监理人向托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托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头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份。 托付人:(签章)_ _监理人:(签章)_ _ 住宅:_住宅:_ 法定代表人:(签章)_ _法定代表人:(签章)_ 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账号:_账号:_ 邮编:_邮编:_ 电话:_电话:_ 本合同签订于:_年_月_日 其次局部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以下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
3、”是指托付人托付实施监理的工程。 (2)“托付人”是指担当直接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托付人就工程建立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商定,托付人托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托付人托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4、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依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头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其次条北京市建立工程托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合同专用条件商定使用两种
5、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商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托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商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商定定期向托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仔细、勤奋地工作,为托付人供应与其水平相适应的询问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托付人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托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托付人。 第七条在合同
6、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托付人义务 第八条托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托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立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 依据需要,如将局部或全部协调工作托付监理人担当,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劳。 第十条托付人应当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托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商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打算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打算。 第十二条托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识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打算的常驻代表(合
7、同专用条件中商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托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准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托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供应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托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商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赐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_设施原值+
8、治理费)。 第十六条依据状况需要,假如双方商定,由托付人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托付人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托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人的同意。 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公布的建立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托付人并
9、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本钱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托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立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 (7)征得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托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商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顿使用; 对于不符合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局部项工程和担心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
10、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拒绝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准时向托付人猎取工程建立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选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托付人应当赐予支持。 (12)全部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3)工程竣工时,如托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酬劳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
11、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托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托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托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托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讨论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托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展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
12、机关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 托付人权利 其次十条托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其次十一条托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其次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托付人同意。 其次十三条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其次十四条当托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其次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托付监理合同
13、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商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其次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商定的义务。 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托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托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其次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酬劳总额(除去税金)。 其次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担当责任。 因不行抗力导致托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局部履行,监理人不担当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托付人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八条监理人向托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托
14、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托付人责任 其次十九条托付人应当履行托付监理合同商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托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缘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托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托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托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准时通知并供应给监理人。 第三十一条托付人应当担当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损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托付监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的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
15、监理人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准时通知托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劳。 第三十三条在托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状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局部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马上通知托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商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劳。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向托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托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酬劳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商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
16、解除合同使一方患病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实行书面形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劳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托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依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假如其次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连续暂停执行全部或局部监理业务。 托付人担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执行
17、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酬劳。 第三十八条当托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值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托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托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担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担当的责任。 监理酬劳 第四十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劳,根据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商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假如托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
18、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支付监理酬劳所实行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商定。 第四十三条假如托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酬劳或局部酬劳工程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托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劳工程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四条托付的建立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托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托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询问或帮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担当; 由托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托付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监
19、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托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托付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商定赐予经济嘉奖。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承受监理工程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任何酬劳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加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托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托付人申明的隐秘,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供应并申明的隐秘。 第四十九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全部文件拥有版权,托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全都,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到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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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在建 工程 委托 监理 合同 履行 答案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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