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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归纳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局部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底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确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把握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假设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假设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以下各标准的废气局部由本标准取代,
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以下各标准的废气局部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 都是标准的附
3、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依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穿插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 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4、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 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公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以及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
5、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承受以下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确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4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章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确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一样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C 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7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3.8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假设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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