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笔记完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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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1、哲学、世界观、方法论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方法论是人们相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2、哲学的基本问题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两个层次。第一方面,是关于物质和意识谁是第一性、谁是其次性的问题,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根本依据。其次方面,是物质和意识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即人的意识能否相识和反映物质世界的问题,是划分可学问和不行知论的根 本依据。在哲学基本问题之后,还有一个世界处于什么状态的问题,并由此产生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对立。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自然科学: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定律、达尔文生物进化论阶级基础:英国宪章运动、法国里昂工人起义、德国西里
2、西亚纺织工人起义社会科学:英国古典经济学、法国空想社会主义、黑格尔辩证法、费尔巴哈唯物主义4、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是它的实践性,是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5、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物质观的发展主观唯心主义:”存在就是被感知:客观唯心主义:“理”、“理念”、“确定观念”古代朴实唯物主义:物质为一种或几种常见的具体形态。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物质是物质结构的某一层次或不行分割的最小粒子。旧唯物主义无法对意识现象及社会历史的本质,做出唯物科学说明,旧唯物主义的物质观是形而上学的,历史观是唯心主义的。(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观恩格斯:“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
3、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J列宁:“物质是标记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靠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 所复写、摄影、反映:物质的唯一特性:客观实在性6、辩证唯物主义的运动观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的运动。运动是物质自身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物质运动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物质运动可分为五种基本形式:即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和社会运动。 各种物质运动之间的区分与联系:低级运动形式是高级运动形式的基础、高级运动形式是从低级运动形式发展而来的;高级运动包 含低级运动形式;各种运动形式同时并存、相互制约并在确定条件下相互转化。静
4、止是有条件的、短暂的和相对的,运动是无条件的和确定的。静止是一种特殊的运动状态。物质运动具有其自身的规律性。规律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自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定的联系。规律具有如下共同点:规律具有稳 定性;规律具有普遍性;规律具有可重复性。7、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是对无限多样和永恒运动着的整个世界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是对整个世界的普遍本质和共同基础 的科学反映,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也是我们从事一切工作的动身点。一切从实际动身,实事求是。8、意识的起源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无机物的反映特性进化为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进化为高等动物的感 觉和心理;动物心理
5、进化为人的意识。意识是社会劳动的产物:劳动促进了人脑,促进了语言的产生,促进了意识的形成。9、意识的本质从本质上看,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是客观事物的主观映象,意识不等同于客观事物, 而是客观事物反映到人脑中的观念形态。10、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值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同等适用法 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3)行政应急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急;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 应急行为应受有权
6、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限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1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确定权;行政执行权;行 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吩咐权;行政惩罚权;行政司法权。行政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遵守法律定程序。15、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特征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
7、法、适当;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殊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 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 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 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17、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依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
8、程序包括:规划;起草;征求看法; 审查;通过与签署;发布与备案。行政立法的原则: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民主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行政立法的分类:(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殊授权立法;(2)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心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18、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全部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
9、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分类: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以其能否单独运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以其 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3)行政确认行政确认的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4)行政监督(5)行政惩罚19、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 协商一样以明确各方当事
10、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须要,基于国家的法 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帮助下,适时敏捷地实行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确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干脆产生法律 效果的行为。20、行政程序的概念及原则行政程序是提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依次以刚好限的总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通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职能分别制度;辩论 制度;回避制度;行政
11、救济制度。21、行政违法及其分类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扰受法律爱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确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 的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依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方的违法。(2)依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3)依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22、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行政主体担当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指责;赔礼致歉,承认错误;复原名誉,消退影响;返还权益;复原原状;停止违 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订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
12、。公务员担当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指责;行政赔偿。行政相对方担当行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致歉;接受行政惩罚;履行法定义务;复原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等。23、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及特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赔偿请示书后,应首先对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审请之 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二个月)不予赔偿或赔偿请示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恳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赔偿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分:(1)赔偿诉讼不能干脆单独向法院提起;(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见,谁举证”的 原则分担举证责任;(3)赔偿诉讼可适用
13、调解;(4)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殊限制;(5)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 恳求人收到任何费用。24、行政复议基础学问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刚好原则;便民原则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 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依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确定或
14、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平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25、行政复议程序(1)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行抗力或其他正值理由耽 搁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退之日起接着计算。(2)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确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15、收到之日起计算。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确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复议案件的审理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 复,并提交相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确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律规定的例外状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4)做出复议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确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状况困难,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做出
16、行政复议确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 过三十日。26、行政诉讼基本学问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 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主要有:(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行政诉讼参与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第一审程序中无论
17、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 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口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27、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确定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行政赔偿判决;(6)确认判决。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行政诉讼确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
18、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其范围是:(1)有关管辖; (2)关于诉讼期限;(3)关于回避事项;(4)有关再审案件;(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 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担当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确定方式作出处理。28、犯罪的基本学问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峻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惩罚性。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赐予公民对某些犯罪实行确定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 劫、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19、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29、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无期徒刑。(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假如不是必需马上 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
20、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30、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累犯,一般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平安罪的犯罪分子。(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惩罚;犯罪 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4)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
2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 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6)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7)假释,必需是已执行了确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需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8)时效31、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Q)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 (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隐瞒境外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
2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国家隐私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32、民法的基本原则(1)爱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同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允、诚恳信用原则;(4)遵遵守法律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敬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3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3、(4)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担当独立的责任。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 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意思表 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实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J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认形式35、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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