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论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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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去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过和实施,在社会上引起了人们对个税法的 关注和评论,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更是说明了立法机关 在选择个税法改革上的方向上正逐步向追求公平价值迈进。随着人们对个税法关 注的热情的回落,留给人们更多的是如何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再进一步全面完善个 税法。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此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第一部分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和衡量标准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了税收公 平原则在各国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由最早的绝对公平原则发展成相对公平原则, 并分为横向公平原则和纵向公平原则。同时对受益负担公平说和量能负担说两种
2、 占主流地位的税收公平原则的衡量标准进行了探讨,目的是为下文如何完善个税 法提供明确的方向。此外,这部分对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法原则地位与其他原则进 行了比较,指出了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法中的地位和价值体现,这也是本文创新点 之一。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我国个税法改革的发展历程,在对税收公平原则内涵分 析的基础上,指出了税收公平原则在我国个税法中的体现,比如费用扣除标准全 国统一等等。但同时也指出了我国个税法目前在追求税收的公平性方面存在的不 足和缺陷。在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收征管等方面显失公平性。为下文从税收 公平原则的角度来完善我国个税法做铺垫。第三部分,通过以税收公平原则作为我国个税法的指导性原则
3、,在我国个税 法的完善上,针对第二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设想。指出了我国个税法在 税制模式的选择上应当选择混合所得税制。并分析了我国个税法应当清理各项减、 免性规定,费用扣除方面应当将家庭因素考虑其中,加强税收征管体制的建立。 文章通过加强税收征管来实现收公平性,并对两者的关系的论述是本文的又一处 创新点。关键词:税收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 完善求公平与效率以及两者的最佳结合,但由于两大原则却也存在着相互矛盾的方面, 各个国家通常都结合本国在不同阶段税收任务和税收法律制度发展状况的不同 确立两者的主次地位。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是社会价值的两个方面,两者的关 系的辨证统一的,都是税制建立和
4、完善过程中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两者具有一定 的对立性,但也存在相容性和统一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在税制的 改革和完善中,效率与公平可以互为基础,互相促进。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促进 税收公平由形式公平向实质意义上的公平转化,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可以保障的 不断效率提高,缺少公平基础的税收,是无法保证经济的高速增长,效率之目的 也就无法实现。二、追求效率,重视的是以市场调节经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的基础性作用;而强调公平,则不可避免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 从市场和国家宏观调控两者不可或缺的角度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 率也是统一。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税收
5、立法长期以来坚持“效率 优先,兼顾公平”的态度,但是现阶段这种态度显然受到众多学者的质疑。虽然 近几次个税法的改革方向在逐步向公平原则靠近,但总体改革的力度并不大。从 我国经济整体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社会财富差距悬殊,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以及 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日益突显,税收存在的重要作 用之一就是通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缩小初次分配所带来的不合理的贫富差距,但 是显然税收的调节分配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出来。此外,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存 在的诸多缺陷是导致了税负不公的根本原因,所以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特别是个 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方向应当且只能以公平为主,效率居于次要地位。总之,基于社
6、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税收公平原则作为评价税收法律制度 好坏的标准,作为税制改革和完善的方向,理应处于税收原则的首要地位。1.4税收公平原则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价值体现公平原则作为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为各国所普遍接受,其特有的功能与 作用决定了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税必须以其为出发点,社会财富的公平分 配及社会的稳定需要以其为基础,我国财政收入和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必须以其 为根本前提。首先,税收公平原则是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和完善的基本指导原则。个人所得 税法是否能够有效调整税收法律关系,能够使纳税人信服,不仅取决于法律的强 制力和国家的威慑力,更在于其课税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个人所得税法只有将公
7、 平原则作为其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才能具有社会公信力,被纳税人所认可,才能 发挥其税收的再分配作用。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处于完全的弱势地位,税 收公平原则要求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重点应力求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益,防范税 负过重。此外,税收公平原则能够有效弥补个人所得税法的漏洞,指导法律解释, 并限制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因此,税收公平原则是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改革中占据重要的位置,理应成为个人所得税法所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其次,税收公平原则为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税法本来就是为了调整税收法律关系,实现国家财政目的,解决社会财富的分配 问题。它一方面强调税收的无偿性
8、和义务性,要求国家在征税时严格依据法律形 式上的规定,以满足国家财政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求税负的公平性,以维护社会 财富在纳税人之间公平的分配,实现社会正义。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爱德华. 米德在论述选择经济政策的原则时说:“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 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一直以来是 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和奋斗的方向,税收公平原则是人们对社会财富分配正义的 诉求。税收公平原则对矫正收入分配不均,防止收入悬殊差距扩大一直起着积极 的指向性作用。此外,财富的分配关系到纳税人的直接利益,分配公平与否往往 影响着税收社会的稳定。税收是对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是
9、为了矫正初次分配 所带来的不公,维护社会稳定,故理应以税收公平原则作为其理论基础。再次,税收公平原则是维护国家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的根本前提。税收是“取 之于民,用之于民”,但税收毕竟是政府直接对纳税人的私人财产进行无偿征收, 在客观上直接导致纳税人财产的减少,纳税人也因此会对政府征税产生抵触,想 法设法的逃税、漏税。法律的强制力和国家的权威固然能够保障税收的实现,但 如果要纳税人信赖税法,还需要借助于税收公平原则。只有纳税人相信税收是建 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每个纳税人都平等赋税,其才会如实自愿的依法纳税,进而 在客观上能够规避偷税、漏税现象,保障国家财政需求。总之,税收公平原则以实现社会公平为目
10、标,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 会为其价值追求,其以特有的价值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是否完善的首要标准, 也必然是个人所得税法追求的主要目标。8律师协会:论税法原则及其功能,2.税收公平原则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分析2.1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生产力水平落后,国民收入普遍较低,尚不具备条件 开征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始于改革开放以后,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四 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创建阶段。由于改革开放以后,来华工作的外 籍人员越来越多,而且他们的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国内居民。基于经济建设的需要, 我国于1980年正式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课
11、税对象以港澳台 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外国人为主,并综合考虑到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立法机关将费 用扣除额的标准定为800元,此后,国务院又相继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 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而形成了当时我国对个人所 得课税的三个主要税收法律法规。第二阶段是1993年至2004年期间。1992年,我国党中央提出了建立和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倡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这种大政策的引导下,个 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迅速发展。为此,我国于1994年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 全面的改革,通过了中华人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案,该阶段的费用扣 除标准仍然为800元。随后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1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将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税纳入到个人所得税中,并在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 上对各个课税要素进行了深入和完善。后来国务院在1999年对个税法实施条例 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决定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2002 年全国人大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规定了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和 地方的分享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随着不断的修订逐步走向完善,其改革是为了 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匹配,目的在于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故该 阶段的改革方向更侧重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第三阶段是2005年至2010年期间,该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历了 3 次频繁修正。随着我国加入世贸
13、组织,该段期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居民收入水 平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比重也逐渐增加。全国人大先于2005年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两年后,于2007 年12月全国人大又通过了第六次修订,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扣除标 准增加到2000元。在这期间,全国人大于2007年6月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 5次修订,将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适用的比例调减为5%,并在2008年由国 务院决定暂免该税。该阶段我国个人所得法的改革是为了更好的照顾中低收入人 群,发挥税收的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14、在价值取向上由追求社会效率逐步转向 追求社会公平。第四阶段就是2011年至现阶段,2011年全国人大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的第 七次修订,将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提升到3500元,并减少了税率级次,将最高 边际税率由45%降低为40%,从而进一步的调节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发挥 累进税率的税率的作用实现纵向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是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实践和政策目标的选择相 关联的。通过上述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历程的概述,可以看出,1994年至 2004年期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重在发挥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之功能,以实现经济 效率增长为目的。而从2005年开始至今,则需要个人所得税法发挥其收入再分 配
15、之功能,以实现社会财富分配公平为目的。我国个税法改革的方向正逐渐从注 重国家财政收入到注重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从效率优先过渡到公平优先。2. 2税收公平原则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体现从我国个税法的修订中可以看出,我国个税法的改革正在一步一步向税收公 平原则迈进。特别是今年个税法对工资、薪金的改革幅度较大,提高起征点,缩 减税率级距,以减轻中低阶层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目的,积极向税收公平原则 靠拢。因此,我国个税法虽有缺陷,但经过不断的修订,其内容也不乏彰显税收 公平之理念。2.2. 1费用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公平发展国家征税权的行使不得触及人民维持生活所需的所得与财产,应
16、当尽可能保 证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之后仍能够维持其正常生活与从事的正常的经济活动。,因此,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确定,应当首先考虑到人民的生活水平和 经济能力,在征税之前为纳税人预留足够的基本生活费用。目前新修订的个人所 得税法将费用扣除额提升到3500元,并仍然采用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这 不仅体现了税法对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保障,也有利于实现全国整体税负公平。自 21世纪以来,我国居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社会财富的分配差距也随之扩大, 个税法费用扣除标准的频繁修订提高,说明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正在侧重 于发挥税收的再分配作用,力求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将个税法的费用扣除标准提 升到35
17、00元,保障了我国大部分中低消费阶层的居民生活水平,也相对加重了 东部发达地区居民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全国公民税负公平,缩小社会收入分 配差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创立及通过的几次修正案都表明了全国人大对费用扣 除额采用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对高低收入者实行统一的所得扣除标准,也 体现全国人大力求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经济 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远远超出了农村和西 部地区的居民消费水平,在此基础上许多学者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应当改变 全国扣除标准“一刀切”的现状,实行地区有别的费用扣除标准,更有学者主张 地方人大可以根据本地经济水平
18、对费用扣除标准享有一定幅度的调整权,笔者认 为这不仅会为纳税人逃税留下了法律漏洞,而且会加大了地区之间的差异,违背 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将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调至3500元,虽然这对 生活在上海、深圳等城市的高收入者而言,影响并不大,但该标准却与全国的平 均人均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相一致,而且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物价也相对较高。 目前我国人口流动性过大,越来也多的农民、工人涌向东部地区寻求发展,如果 实行地区有别的费用扣除机制,必将会导致更多的人口向费用扣除额较高的发达 地区流动,不利于西部地区的发展,而且还会加剧全国经济失衡发展,税收的再 分配功能也就无从实现。可见,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
19、,会违背税法所追求的 税收公平原则,为逃税、漏税提供方便,而且不利于平衡地区经济。另外,费用 扣除额代表了居民最基本的消费支出水平,是对居民生存权的基本保障,理应有 全国人大统一制定,而不能授权给各个地方的立法机关。实行地区有别的费用扣 除标准只会加大地区之间的差异。因此维持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从 整体上发挥税收的调节再分配作用,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9马福军: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建立全国统一标准下的浮动机制,税务研究,2010年第3期,第52页。2. 2. 2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体现了纵向公平原则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和来源的不同,采用分类所得税制的 课税模式
20、,因此在税率的适用上,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方式并行。对劳 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实行源泉扣缴;对工资、薪金所得,个 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则适用超额累 进税率计征。累进税率的适用,能够有效平衡不同所得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 实现公平赋税。通过适用累进税率,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之间根据其自身负担 能力的大小负担不同税负,从而使税收的再分配功能得以实现。累进税率的级次多少,税率高低,通常是由一国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所决定 的。一般情况下,如果社会出现严重的分配不公,或贫富悬殊已发展成为影响社 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时,政府就会以较高的累进程度进行干
21、预;而当一个国家的物 质生产水平已达到很高程度时,过高的边际税率会带来巨大的效率损失,为了强 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政府就会降低税率,减少级次。,。我国个人所得税 法在这次修改之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适用5%-35%五级超额累 进税率。对此,许多学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累进税率适用上级次、级距划 分的过于复杂,边际税率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也较高,这不仅造成征纳不便,而 且容易诱发逃税现象,不利于税负公平。因此多数学者建议我国个税法应当减少 累进税率的级次,相应扩大级次之间的税率,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22、。值得庆幸的 是,我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税率结构简化为7级,取消了 15%和45%两档 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同时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 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进行了调整。这次改革的重点在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分配 作用,实现税负公平,这也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与国外的税率结构相比,虽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累进税率级次仍 然较多,但不可否认,这次改革无疑带有很大的进步性。个人所得税是在增值税 之后,位居我国的第二大税种,在组织国家的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 用。这次税率结构的改革仍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只不过缩减了税率级次、降低 了边际税率,
23、更有利于实现税负纵向公平,同时也保障了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 体现了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2. 2. 3个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共享,促进社会整体公平的实现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体制作出明确规定,但国10张卫平: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商业研究,200年第353期,第165167页。 务院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对我国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和对个人所得税 的分享管理体制作出了指向性选择。1993年国务院对税收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 革,全面推行分税制,建立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两个税收体制。个人所得税被划归 为地方税。但随着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为了进
24、 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将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 享,分享的比例是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同时规定将中央分享所得的税 收用于加快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建设。将个人所得税收入从地方税种提升到中央和地方共享,既有利于将保证地方 财政稳定运行,又有利于增加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的建设性支出,促进中西部地区 的更好更快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统筹区域 之间协调发展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中央政府将从所 得税中分享的财力用于支持西部大开发,在扶住西部地区摆脱落后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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