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判断与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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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中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判断与认定论刑事诉讼中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推断与认定 本文关键词:刑事诉讼,中对,精神病,鉴定,司法论刑事诉讼中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推断与认定 本文简介:论刑事案件中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推断与认定【摘要】司法精神病鉴定作为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断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实力的关键依据,干脆影响刑事诉讼进程。这一问题关系到被追诉人的切身利益,也考验着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运用的实际实力。而目前的状况却是,无论从实践层面,还是论刑事诉讼中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推断与认定 本文内容:论刑事案件中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推断与认定【摘要】司法精神病鉴定作为我
2、国司法鉴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断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实力的关键依据,干脆影响刑事诉讼进程。这一问题关系到被追诉人的切身利益,也考验着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运用的实际实力。而目前的状况却是,无论从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我国对于司法精神病的推断与认定制度都还不够成熟,须要加以进一步的考证探讨以至完善,从而实现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本文简洁揭示当前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现状,针对司法人员审查推断精神病鉴定看法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集中分析,给出改革的建议,以期能对完善精神病问题的司法推断认定有所裨益。【关键词】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看法无病推定近年来,司法精神病鉴定问题渐渐走进人
3、们的视野,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从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案件到后来的邱兴华案件,案件过程中,司法精神病鉴定问题都曾被热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分辨或不能限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审查起诉环节对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重点关键在对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实力的推断,而这干脆确定着相关当事者的刑事责任担当问题,因而非常关键。然而,在一些地区这一环节依旧存在诸多弊病,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科学性与公正性,给从事司法实践的办案人员带来了诸多困惑和麻烦,在部分案件的处理中也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利。由此来看,实行
4、主动的改革措施是亟需的。一、当前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现状首先,重复鉴定率高,对同一鉴定对象作出多个不同鉴定结论。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托付,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实力(如刑事责任实力、受审实力、服刑实力、被害人自我防卫实力、作证实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假如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或者司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由于目前鉴定体制的缺陷,极易出现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被鉴定人出具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鉴定结论。由于法律规定各鉴定机构无等级之分,我国又没有严格的法庭质证制度,对不同鉴定结论的推断、采信成为审
5、查起诉过程中的难点,也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产生质疑。其次,个别精神病鉴定机构责任心不强,草率作出结论。据全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单位名册显示,各地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医院和单位共有一一百零一零一多家。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从中心到地方的健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管理体制,没有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因此有的地方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工作草率等现象,难免失误。这是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而归根结底,这样问题出现的缘由源于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不健全。假如能够完善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不但将会提高对案件当事人精神实力鉴定的精确度,而且
6、还将会对于我国整个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做出巨大的贡献。二、保证司法精神病鉴定科学性、公正性(一)实现鉴定人出庭质证“在中国,因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而得不到订正的鉴定错误,成为产生冤假错案的主要缘由之一。”这是来自一位资深法官的慨叹。1充分说明白作为办案人员的法官对于司法鉴定人不出庭的无计可施,在司法精神病鉴定领域更是如此。对于那些一般的证人,法官们或许对其出庭质证还有些不大情愿,会认为这是多此一举,耽搁办案时间。但是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却恰恰相反,由于不具备专业学问,加上这一事项本身便就比较敏感,假如作为专业人士的鉴定人能够当庭予以说明,无疑有利于案件的圆满解决。然而目前的现实却是这样的:据统计,在要
7、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案件中出庭质证的概率为1020。2在如此之低的出庭率下,很多法庭及当事人不得已求助于多次鉴定、重复鉴定,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使刑事责任实力的认定变得更加困难起来,以致案件难以审结,给法官们带来很大压力。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尽量做到让鉴定人心甘情愿地走入法庭:首先,我国在2022年1月即将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已经明确规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鉴定人必需参加法庭的质证,无论当事人是否对鉴定看法产生异议,鉴定人的出庭应作为控方举证的必要环节,否则将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假如因特别缘由不能到庭,可采纳远程媒介等技术手段加以解决。假如鉴定人因
8、不行抗力实在难以参加质证,如严峻疾病、死亡等,可以通过宣读鉴定看法的方式代替,但对理由应当明示加以限定。其次,完善司法机关与鉴定机构之间的托付合同内容,通过行业规范等途径将出庭质证纳入必要条款的范畴。此外,物价部门还应依据实际状况调整鉴定费用,将出庭的相关费用计入总的收费标准,如差旅、误工等,以保障鉴定人的经济利益。再次,司法机关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对鉴定机构及人员的人身平安予以保障,严厉打击各种报复鉴定人员的行为,实行必要的屏蔽措施保证鉴定人员的私人信息不外泄。最终,对于拒不出庭的鉴定机构及人员,应强调给予法庭实行强制司法措施的权力,如罚金、司法拘留等。(二)治理“多头鉴定”毫不夸张地讲,“多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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