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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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服务和管理范围内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
2、设备和其他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绿化、卫生、环境容貌和交通、公共秩序,而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 市、城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服务等级、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第七条 物业服务包括公共性服务、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对应的
3、物业服务收费为物业服务费(公共性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公共性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如车辆停放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或者使用人的需要,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协商,为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向委托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4、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电梯维护费、停车收费(包括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等)、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等专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辆保管费等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执行。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有异议的,可向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双方协
5、商确定。第十条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前3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情况、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已评定服务等级并实施等级收费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新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类分等定标准定基准价,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15%。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评定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达不到服务等级标准的须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作降级处理。该行为作为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
6、信档案。超高层或超低密度建筑等特殊住宅,其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准备案。第十二条 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对荣获国家(自治区、市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等荣誉称号的项目,其物业服务费可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按项目现行物业服务费标准上浮。荣获国家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10%;荣获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8%;荣获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5%。第十三条
7、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公共性服务费)的计价单位为:元/平方米.月,计费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经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中确定的建筑面积收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未经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的,暂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8%)。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
8、费用(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另行计费收取);3.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单元楼道)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维护费用;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8.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按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合理配备的管理、服务人员职数按物业小区实际管理、服务的合理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定。不合
9、理的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福利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配电、给排水、电梯、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监控设备、公共照明、绿化用水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等能耗费以及管漏、线损,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的,公共能耗费不再分摊;未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的,公共能耗费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自用办公及生活等用水、用气、用电,应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分摊。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主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购房人(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从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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