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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控制对象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工艺加热炉S02100 mg/n?(特别限值S50 mg/m3)氮氧化物0150 mg/m3 (特别限值3100 mg/m3) 颗粒物S20 mg/m3 (特别限值320 mg/m3)催化裂化催 化剂再生烟 气S02100 mg/n?(特别限值S50 mg/m3)氮氧化物4200 mg/m3 (特别限值S100 mg/m3)颗粒物S50 mg/m3 (特别限值S30 mg/m3)镇及其化合物00. 5 mg/m3 (特别限值岂).3 mg/m3)重整催化剂 再生烟气氯化氢030 mg/m3 (特别限值S
2、10 mg/m3) 非甲烷总烧戌0 mg/m3 (特别限值二30 mg/m3)酸性气回收 装置尾气SO2s400 mg/nf (特别限值slOO mg/m3)硫酸雾S30 mg/ni3 (生产硫酸时执行该限值)(特别限值&5 mg/m3)氧化沥青装 置沥青烟W20 mg/m3 (特别限值W10 mg/m3)苯并(a) 0. 0003 mg/m3 (特别限值4).0003 mg/m3)废水处理有 机废气收集 处理装置苯W4 mg/m3 (特别限值W4 mg/m3)甲苯勺5 mg/m3 (特别限值95 mg/m3)二甲苯及0 mg/m3 (特别限值我0 mg/m3) 非甲烷总燃3120 mg/m3
3、 (特别限值320 mg/m3)有机废气排 放口非甲烷总燃去除效率N95% (特别限值N97%)挥发性有机 液体储罐污 染控制要求5. 2.2储存真实蒸汽压276.6 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采用压力储罐。储存真实蒸汽压次.2 kPa但V27.6 kPa的设计容积N150 m3的挥发性有机 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汽压N27. 6 kPa但V76.6 kPa的设计容积N75 m3的挥发 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 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 液体镶
4、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c)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 排放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5. 2.4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 状态应密闭。若监测到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 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5. 2.5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 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设备和管线 组件泄漏污 染控制要求5. 3.2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设备与管线组件时,应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a)泵;b)压缩机;c)阀门;d)
5、开口阀或开口管线;e)法兰及其他连接件;f)泄 压设备;g)取样连接系统;h)其他密封设备。5. 3.3泄漏检测周期根据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检测周期:a)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3 个月检测一次。b)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每6个月检测一次。c)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在开工后30 日内对其进行第一次检测。d)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 出现滴液迹象。5. 3.4泄漏的认定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发生了泄漏:a)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
6、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 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2000 pimol/molob)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 丙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500 |imol/molo5. 3. 5泄漏修复a)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15日。b)首次(尝试)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5日。首次尝试维修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描述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c)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 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 个
7、停工期。5. 3. 6记录要求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 的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 设施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 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挥发性有机 液体装车、 传输、接驳油品装卸栈桥对铁路罐车进行装油,发油台对汽车罐车进行装油,油品装卸码头对油 船(驳)进行装油的原油及成品油(汽油、煤油、喷气燃料、化工轻油、有机化学品) 设施,应密闭装油并设置油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3、 表4的
8、规定。装车、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应 小于200 mm。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10 mL,滴洒量取连续3次断 开操作的平均值。酸性气回收 装置酸性气回收装置的加工能力应保证在加工最大硫含量原油及加工装置最大负荷情况 下,能完全处理产生的酸性气。脱硫溶剂再生系统、酸性水处理系统和硫磺回收装置 的能力配置应保证在一套硫磺回收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向酸性气火炬排放酸性气。有机废气收 集、传输与 处理下列有机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3、表4 的规定:a)空气氧化反应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尾气;b)有机固体物
9、料气体输送废气;c)用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气;d)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e)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废气。有机废气收集、传输设施的设置和操作条件应保证被收集的有机气体不通过收集、传 输设施的开口向大气泄漏。火炬系统a)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气体和液体。b)在任何时候,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 物质进入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c)应连续监测、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的工作状 态(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并保存记录1年以上。采样对于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设施。检维修用于输送、储存、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生产设施,以及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设施在检维修时清扫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3、表 4的规定。废气收集、 处理与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 m。注:本表中的表3、表4指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对应的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