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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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为word版可修改、可编辑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标准版合同协议书甲 方:*公司或个人 乙 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那么,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二条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_等_人合伙设立。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为:联*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法定地址:_电话:
2、_邮政编码:_第四条事务所经_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协会的监督。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未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经营视同延长经营期限。第八条事务所根据业
3、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那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第十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 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的有关的报告;基
4、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二咨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三税务代理:_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四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预算、招投标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非鉴证客户会计顾问;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六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业务。第三章合伙人出资第十二条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号码
5、第十三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大写。各合伙人 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姓名出资额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第十四条出资方式_由合伙人自行确定。第十五条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那么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第十六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十七条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第四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合伙人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
6、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二被选举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三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产帐册和其他会计资料;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六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九条合伙人的义务一 及时交纳出资;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那么,谨慎执业;四认真完成合伙人大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五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秘密;六涉及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
7、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或相近的 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向外提供担保。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合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 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该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在对外
8、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第二十一条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事务所经营期间,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注:合伙人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比例和分担,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二十三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据事务所发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事务所存续其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
9、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第五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六条合伙人的条件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符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务所执业所必须的具有其它执业证书人员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五年;四年龄在60周岁以内;五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主管财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六在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第二十七条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须签订书面入伙协议。第二十八条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帐面债务及或有负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在对外承担
10、责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偿。第二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资额及权益比例。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_年内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动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况退伙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事务所经营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
11、他合伙人。退伙时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第三十三条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当然退伙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合伙人在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的员工;五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上列事实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时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要求其退伙一未履行出资协议;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三被吊销执业资格;四因违反行业执业规 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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