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某某会计证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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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纲要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难点: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查看详细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难点:第二节 第三节】查看详细第三章:税收征收管控法律制度【难点:第一节第二节】查看详细第四章:职业道德【难点:第一节第三节第四节】查看详细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必考科目之一的财经法规,是每一位准备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的 考生必须掌握的科目。但是面对着这样一本合适的内容繁杂教,叙述枯燥的教材,想要在一 两个月内达到融会贯通也实非易事。为此,好会计教研组特别为考生总结出历年常考的重点知识。汇集成文,以方便学员作 为应考复习所用。希望通过数条总结
2、性的文字,让学员对财经法规形成整体把握。从而 做到有的放矢,知道如何去复习,如何在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控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会计规范:道德规范单位内部的规范行业组织的规范国家的规范我国的法律体系: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广义:所有由国家制定发布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狭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和地方政府制定、由国务院各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法律 规范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3、1、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会计法律一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会计法律: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会计法律一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o2、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 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控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控办法
4、、代 理记账管控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合适的内容框架包括:1.总则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3.会 计要素的定义与确认4.会计计量5.财务会计报告6.附则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例:38项具体准则及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控办法、国务院其他各部门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1、工作交接的3意义: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可防账目不清、财务混乱是明责的有效措施2、需工作交接的3情况: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
5、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介绍清楚。4、移交点收:共有6条,重点记住第和第(6)(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 计账簿余额交接。(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 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5、必要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不能监交(如单位撤并)拖延监交不 已单独监交6、交接后:移交清册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 数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问题和意见等接
6、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7、移交后的责任一一移交前由原移交人员承担派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设置: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同下)必须设 置总会计师(其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地位: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 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控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直接对单位负责人 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任职条件: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
7、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三 年。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 控的有关知识。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相关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总会计师得职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借和使用解决方案,开辟财源, 有效地使用资金。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 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负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
8、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 解决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 相关问题做出决策;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总会计师的权限:对违法违纪相关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地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控方面的工作。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控员,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置、继续教育、考 核、奖罚等。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民
9、事责任1 .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我国会计 法的法律 责任行政责任行 政 处rm 训对一般 人员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 政拘留;、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 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 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 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 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 效力不同行 政 处 分对国家 工作人 员而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刑 事 贡 任
10、犯罪危害社会大,情节严重的刑UH 训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 产可独立可附加适用(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10行会计法第42条:为: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1)不设账2)私设账3)取原2)罚款(单位:3千一5万,直接人员:2千一2万)始凭证不合法行为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4)登账不合法行为5)随意变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更会计处理方式方法行为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6)向不同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5)构罪的追究刑事
11、责任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或者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 或提供不实的资料等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 为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 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法第43条:1)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2)罚款(单位:5千一10万,直接责任人:3千一5万)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所在或上级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查看直至开除)4)吊销从业资格证(直接)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类同伪造、变造,会计法第44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 为会计法第45条:1、对违法人员处5
12、千一5万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 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2、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及补救措 施1、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包括总 会计师)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情节恶劣的,可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尚不构罪的,给予行政处分3、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1、尚不2、构罪的,3、给予行政处分4、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将检举人姓名、材料转给被检 举单位及人个人的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一 法
13、律规定行为的事不二罚)。(三)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编制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类同会计法第42条,无责令 限期改正,多或纪律处分编制、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类同会计法第43条,无通报, 多或纪律处分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类同会计法第45条,多或纪 行为以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的律处分违规向企业索取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不是财政部门)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
14、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 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控和分级管控相结合的管控体制。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帐,有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凭证和 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2、依法开立、使用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
15、规范填写票据好结算凭证。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或者外国 文字记载。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用正楷和行书填写。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后加“整”,其他无此要求。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钱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 填写,不得留有空白。4、“0”对应“零”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月12日应写为:零贰月零拾贰日。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 行可予受理,但是由此造成损
16、失的,有出票人自行承担。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自己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 款账户。*存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 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X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这里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银行结算账
17、户:这里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和外国公民。 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3、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4、守法原则。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且遵循存款人自主原则。* 开户前填制开户申请书。申请书合适的内容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此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 的变更。办
18、理此类业务是都应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该申请 应提前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在银行办理银行账户结算撤销手续的过程中,应注意5条事项:1、未获得工商行政管控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慢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 验资期临时存款账户。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
19、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会各种 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 章,同时于撤俏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想中国人民银行报告。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财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 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 控。三、基本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其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1、
20、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这两点具体的合适的内容应在理解的基础上记住)四、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 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 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五、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 管控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范围: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有其基本存
21、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障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不得 支取现金。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 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4、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控的规定办理。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 不付,不得支取现金。*开户要求: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此两条应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六、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
22、账户)*使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注册验资*开户要求:1、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2、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此两点在理解基础上记忆)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的存款账户)适用范围:活期储蓄功能普通转账结算功能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开户要求:开立条件证明文件(该两点合适的内容在理解基础上记忆)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根据规定的条件在异地跨省、市、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适用范围和开户要求应理解记忆。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
23、制度第三节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 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 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具有自己的特征,主要是:1 .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3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 .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5 .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耍票据的权利人持有票据就可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不必对取得票 据的原因负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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