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及代理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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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及代理词民事起诉状原告:星宇光,女,回族,1950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卫重市 重市区塞上骄子53-1-1802室。电话:157777被告:卫重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卫重市重市区民族南街 100 号。电话:6812, 30196法定代表人:柯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776.21元,伙食津贴 费7000元,护理费10500元,交通费1303元。以上合计38579.21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3日17时,原告星宇光乘坐被告经营的由上官兰蓉驾 驶的被告公司20路公交车,从梁平花园到凤凰花园A
2、区去,当车辆 到凤凰花园站后,原告在下客门将要下车时,车辆已起步关门,原 告被车门轧夹后摔倒受伤,对此,被告的驾驶员也承认其应负事故的 全部责任,且该事故录相证实了原告摔倒受伤的经过。原告受伤后先 后在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重庆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70天,花去 医疗费共计22776.21元(不包括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3000元),住院 期间护理费10500元,交通费1303元。对于因被告原因造成的原告以 上经济损失,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商议赔偿事宜,但被告以应驾驶员承 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原告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公交车,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为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接受服务的乘客一方,享有
3、人身安全不受伤害的权利;被告作为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负有将原告安全送达 目的地的义务。被告虽然已将安全驶抵原告的目的地,但原告是在下 车过程中尚未彻底下车,被告车辆却已经启动关门致原告摔倒受伤, 被告应当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故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此致卫重市重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22年3月10日证据目录(原告星宇光提供)证据一:1-1重庆医科大学医院急诊急救病历1份,1-2重庆医科 大学总医院门诊票据10张。证明目的:1、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6日原告星宇光因被告的 行为导致其受伤在重庆医科大学医院急诊治疗的诊断事实以及治疗 过
4、程。2、原告在重庆医科大学医院急诊治疗期间支付门诊费853.54 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二:2-1重庆人民医院住院病案1份,2-2重庆人民医院出院记录1份,2-3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1份。证明目的:1、原告在重庆医科大学医院急诊治疗后于2022年8 月7日转入重庆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 伤,闭合性颅脑损伤等,经治疗2022年8月14日出院。2、原告在重庆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计支付医院费3489.69 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三:3-1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病历案1份,3-2出院记录1 份,3-3疾症诊断证明1份,3-3出院证1份。3-5住院病人费用比例清单
5、 1份,3毛医疗票据收据1份。证明目的:1、原告在重庆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因伤情治 疗需要于2022年8月14日转入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 多发伤,腰部软组织损伤,颈椎失稳症(外伤性)。住院58天,于 2022年10月11日出院。2、出院证及病症诊断证明载明原告属于多发伤多发伤,腰部软 组织损伤,颈椎失稳症(外伤性),以上伤情系因被告导致的。3、原告在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期间共计支付医疗费 18432.98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四:疾症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目的:2022年10月14日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对原告伤情检 查并出具证明,诊断为多发伤,颈椎失稳症(外伤性),腰部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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