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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多篇)第1篇: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心印家政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答辩人: 万军 案由:答辩人因提起关于万军与本公司合同纠纷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本公司不应是本案被告。万军与本公司只存在家政服务的关系。并且已经履行了合同。依据合同的规定,只写明本公司的家政服务员与万军的鹦鹉不能说话。据此,答辩人并未对被答辩人构成侵权, 一、我公司不是侵权人。由于万军的鹦鹉说了别人的话并非本公司的家政服务员主观有意所致,只是由于双方均未料到的缘由所致。本公司的家政服务员已为万军的鹦鹉供应了服务,并无完全的过错。据此万军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有关这只鸟的损失的要求不成立。
2、二、本公司已承认部分过错,并退还与万军的家政服务费¥3400。 三、辩护人不接受被答辩人索要诉讼费和¥400,000元赔偿金的要求。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患病的经济损失担当诉讼费是不合理的。 此致 深圳外国语学校模拟法庭 答辩人:心印家政公司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2篇: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1954年9月30日生,汉族,学校文化,农夫,县人,住。电话:(转) 答辩人:,女,1957年8月1日生,傣族,学校文化,农夫,县人,住。电话: 被答辩人:,男,1961年9月11日生,汉族,学校文化,农夫,县人,。 被答辩人:,女,1962年8月11日,汉族,学校文化,农夫,县人,。 被答辩
3、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相邻权妨害的事实。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不存在妨害被答辩人相邻权的事实。 1、不存在所谓村里的历史通道或空地。 被答辩人称:“两家房屋相邻,中隔有1.5米左右至4米多不等宽的历史通道和空地”(起诉状第一页倒数其次行)。甚至要求“巷内道路打通”,恢复村里“公共通道”,其诉求如此蛮横和无理。在答辩人自己的宅基地上要求打通成公共道路?什么时候开头答辩人的宅基地成了村里“公共通道”?现在答辩人施工建房完全是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合法进行。杉松桥村其次任村长汝松亮(住临安镇干河村村民委员会杉松桥村1号)在其证明中也证明,“集体并没有卢荣保的走
4、路巷(属于自己的老地基上)留下公共道路”。该块地块原来属于答辩人家的老地基,答辩人母亲卢会英(1990年去世)英在世时在该老地基上栽种石榴树等树木,答辩人卢荣保与温秀珍结婚(1983年)后也始终在该地块种植桉树等作物,收获后所得资金后用于下石脚。现今双方争议的所谓“公共道路”,以及包括被答辩人红砖墙围墙内的确定面积地块都属于答辩人家的老地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老房子相邻处,原来并非现在被答辩人所砌的红砖墙。在1998年前有答辩人盖的一处厕所(该厕所位于现今答辩人家红砖墙以内,已经被其占去),在未经原告方同意的状况下,该厕所被卢荣康的姐姐和其女儿一起推倒,在侵占形成既成事实后,在侵占的土地基础上
5、围起了一道红砖围墙,该地基的变更未经任何合法手续与农村宅基地变更程序。以上事实和状况杉松桥村前会计汝兴元、其次任村长汝松亮,现任村长汝洪伟皆可证明,请人民法院调查走访具体事实状况,以正视听。 被答辩人称:“将村民通往田间的道路封堵”(起诉状第2页第一行)。通往答辩人家房子相邻处的水田,有其他通道存在,而且也便捷,有什么理由来限制答辩人的宅基地使用权。首先,并非只有通过答辩人的宅基地才能通往水田,不是唯一的通行道路,还有其他道路通往邻近水田,而且也较为便捷,法律上的相邻通行权的阻碍,必需是只有通过答辩人宅基地才能到达水田一个途径,假如不对某个人的不动产权利进行限制,无法维护其他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
6、;其次,答辩人家的宅基地上不是历史形成的通道,只是答辩人下了石脚,但并未砌墙,很少有人通过此去邻近水田;最终,被答辩人的水田并未在房子四周,只有相邻水田的承包人才能就阻碍其去水田的通行提起诉讼,被答辩人没有权利就此提出阻碍通行。 2、答辩人在建设房屋时,对于与卢荣康家围墙相邻处已经预留了20多公分的滴水沟。 首先,1998年原告在老房子(40多平方米)之外,获批129平米面积的建设用地(见证据2:建水县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年原告在该获批的土地上下了地基石脚围起来,并在新批的建设用地上盖了两间石棉瓦房。在原告获批后建石脚和石棉瓦房后一年,被告在其老房子与原告的地基相邻处砌起一堵红砖墙。答辩人
7、宅基地获批并下了石脚后,在石脚范围内的未起墙的与卢荣康家相邻处(当时卢荣康家房子还未砌红砖墙),已经预留了足够空间。其次,答辩人建设石脚在前,被答辩人砌红砖墙在后,现在双方形成的邻近空间格局,被答辩人也有责任,相邻各方理应本着便利生活、团结互助、公正合理的精神,各自相让,都预留适当滴水空间,我方适当预留,被答辩人并未与此相待。目前,答辩人现场施工起围墙时,对于相邻的两家地基之间也预留20多公分的滴水沟。 其次,与被答辩人卢荣康家老房子相邻的卢荣辉(住临安镇干河村村民委员会杉松桥村92号)长期进行年糕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并未实行任何污水处理措施,在答辩人未建设滴水沟之前,卢荣辉家的生活与生产经营污
8、水常常直接漫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两家相邻的地面。被答辩人所称:“雨水”、“生活污水”直接灌入其家中,在未建设滴水沟之前,恰恰主要缘于自己亲哥哥卢荣辉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污水的排放。现今答辩人在两家相邻处建设并疏通滴水沟,使得产生的污水能直接排放到外面的水田。答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已经考虑了双方雨水和污水排放的需求,主动预留并疏通排水沟,双方目前相邻处为各自围墙,也不存在“今后雨水、生活污水将直接灌倒原告家中”的事实。 3、被答辩人卢荣康家存在历史形成的大门,现今的开门要求属于权利滥用。 首先,法律上对于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限制,必需出于最低的容忍义务的需要,也就是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限
9、制必需出于法定的必需,仅有通过限制不动产相邻人的权利此一个途径,才能维护另一不动产相邻人的利益,假如还有其他合法途径实现该目的,不能对前一不动产相邻人的权利予以限制。被答辩人卢荣康的老房子原来就有门(见证据2:相片 3、相片 4、相片5和相片6) ,该门为被告卢荣康家历史形成的出口,自1998年,十三年始终在使用。(卢荣康家老房子最起初的门,开在目前卢荣辉家新居子与临街的大路处,当时卢荣康和卢荣辉等兄弟并未分家,后来即使分家后,卢荣康分得现在的老房子,卢荣辉在邻近起了新居子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卢荣康老房子的通行还是经过卢荣辉家通行,到1998年卢荣康才在现在地点开了门)在答辩人的宅基地与卢荣康老
10、房子的门之间仍有较大的空隙与间距,前后相距4米到5米之间,对于被答辩人卢荣康而言,在原来历史形成的且始终使用的旧门基础上重立新门完全可行,所争议的地块并非唯一开门处,并不影响被答辩人卢荣康家老房子的通行,并不构成法律上相邻权的阻碍。在2011年8月9日县人民法院【(2011)建民初字第758号】依法要求被答辩人在8月19日前拆除堵路的路障后,被答辩人于8与13日用堵路的材料和砖头将小门封堵起来。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被答辩人此处开门十三年之久的事实不容抵赖。 其次,与答辩人的地基相邻的被答辩人卢荣康老房子的一堵红砖围墙,正是在答辩人施工的当中,临时被被答辩人自己拆掉一半(见证据2:相片 6、相
11、片7和相片8),早不拆晚不拆,现在推倒欲建门,且正对答辩人的宅基地地基重建。假如遵照房屋历史所形成的各自格局,彼此相邻的此处应当是相邻的两堵墙。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理应考量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历史格局与状态。被告的老房子有出行通道,长期以来被告始终沿用原有通道通行至今,不必另行开拓通道。而且答辩人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建设房子时,已经敬重被答辩人的历史通道,且预留了足够的空间,被答辩人即使要盖5米宽的大门也足够。 答辩人在属于自己的老地基上建房,其合法合理,相邻的两家地基之间已经预留滴水沟,被答辩人欲开新门的需求完全可以在不限制答辩人不动产权利的前提下得以实现,并不构成对被答
12、辩人相邻权的妨害。无论是依据各自房屋的历史缘由所形成的格局,还是依据法律规定,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属于无理要求,相反构成对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阻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合法权利,每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能阻碍他人权利的行使。被答辩人有开门的权利,但是在不能满足法律上必要的前提下,不能由于被答辩人的无理开门要求,而使得答辩人的合法宅基地权利得不到维护。 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适用法律错误。 被答辩人在起诉书其次页倒数第三行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物权法第83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解阻碍、将通道恢复原状。”,被答辩人竟然以 “业主的建筑
13、物区分全部权”为法律依据向答辩人主见权利,被答辩人欠缺法律理由,适用法律错误。 2、被答辩人侵占答辩人宅基地的事实在先,就两家相邻处其所侵占的围墙四周土地没有合法权利,依据欠缺合法性的该处不动产权利主见相邻权,缺少法律依据。 侵占事实如前所述,法律上主见相邻权必需是地理条件上处于“相邻”的各方。就答辩人现今所主见的“中间相隔有1.5米左右至4米宽”的空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该空地并未相邻,由于被答辩人就其所侵占的现今红砖围墙范围内土地没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既然就该争议空地,被答辩人在法律上并未构成与答辩人法律上“相邻”的要件,其主见阻碍相邻权没有法律依据。 三、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相邻权
14、纠纷,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答辩人的宅基地使用权,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求。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纠纷,源于答辩人在自己合法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过程中,被答辩人蛮横和无理的干涉与阻碍。首先是阻碍和阻挡施工、而后是语言威逼和暴力相向,最终是野蛮的堵路行为。在建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2011)建民初字第758号依法要求被答辩人拆除路障后,心存报复和不满,再次启动司法程序。 所争议地块儿和被答辩人红砖墙以内的确定地块儿皆属于答辩人的地基。当年答辩人在该获批的土地上下了地基石脚围起来,并在新批的建设用地上盖了两间石棉瓦房。卢荣康和卢荣辉家的老房子(该老房子现归卢荣康全部)朝北,卢荣保
15、、温秀珍的老房子和新居子朝南,彼此相邻。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老房子相邻处,在1998年前有答辩人盖的一处厕所,在未经答辩人同意的状况下,该厕所被卢荣康的姐姐和其女儿一起推倒,在侵占的土地基础上围起了一道围墙,该厕所所占地块现今在被答辩人家红砖墙范围以内。 2011年6月中旬,答辩人开头在地基的基础上建设围墙,施工到与被答辩人老房子相邻处,但考虑到被答辩人侵占土地后已经砌好一堵红砖围墙的事实,答辩人在该红砖围墙朝南已经预留20公分的滴水空间(见证据3:相片7),即使在如此万般退让之下,被告方还是横加干涉,阻碍施工的进行,甚至带人到施工现场进行威逼,严峻妨害了原告方在自己受法律爱惜的建房用地上的用
16、益权的行使。 2011年7月8日,卢荣辉和卢荣康的儿子卢瑞,并邀约了两个他们的伴侣,一共四人来到原告施工的现场,卢瑞对原告所雇佣的包工头尚发国(联系电话:13577314687)称:“假如连续干,砍伤两个给你们瞧瞧”,当时尚卫明等小工也在现场。尚发国说:“人家给钱来找我们干,今日要将工程做完”。卢瑞称:“你给我整整试试”。由于被告的暴力威逼与阻挠,原告无法在自己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土地的利用与建设。 2011年7月14日10点左右,二被告组织自家亲戚约六七人,拉来石头,在卢荣辉与卢荣友房子之间的巷子中靠卢荣辉家一边,建起约三米长的石脚(见证据2:相片 1、相片2和相片3),二被
17、告所建成的该三米长石脚堵住了原告方正常出行的唯一通道卢荣辉家房子与卢荣友家房子之间的小巷子,新建的该石脚占去该巷子一半的路面。双方的相邻关系纠纷,经过村委会和当地政府三次调解无效。答辩人本着宽容与和谐处理邻里关系的原则,双方产生纠纷之后,接受村委会的调解,并同意村委会7月12日提出的第一个调解方案:退到正房子石脚。即使作出如此的让步和牺牲,被答辩人仍不同意。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答辩人所立的大门石脚要立在何处,在第一个调解方案中,答辩人已经在自己受法律爱惜的宅基地范围内往里退让,牺牲了一部分宅基地的使用权;7月13日村委会提出其次个调解方案:大门石脚退到卢荣康土基墙对齐,每家留0.50公分。答辩人
18、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作出更大牺牲的状况下,被答辩人仍不同意,私心昭昭。被答辩人的理由在于:被告卢荣康的老房子以后要开新门的要求。对于被告提出的该要求本可以理解,但是假如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觉,其立新门的需求在现有条件下就可以满足,根本构不成对原告用益权的限制,其纯属以牺牲原告对自己宅基地的合法利益来满足自己的私利。 2011年7月19日,答辩人依据被答辩人侵害自己相邻通行权的事实,依法向建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县人民法院(2011)建民初字第758号已经依法结案。被答辩人败诉后,其不服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又以答辩人侵害其相邻权为由诉至法院。每个人的合法民事权利都应当得到爱惜,为此,每个人起诉的
19、权利也应得到敬重,但是,在完全背离事实和法律的状况下,我们也不能如此铺张国家的司法资源。再者,被答辩人侵占答辩人的宅基地的事实在前,且未经任何合法变更手续,而今竟得寸进尺,以相邻权阻碍起诉答辩人,其私心昭昭,我们恳请人民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驳回其无理诉求。 综上,请求县人民法院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由原告担当诉讼费用。 此致 第3篇: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 答辩请求: 1、同意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 2、判令婚生子、女:施养涛、施婉如(瑜)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刘海螺应部分担当子女生活教育费。具体分担比例由人民法院酌情裁决。 3、完全由被答辩人担当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与被答辩
20、人及双方父母素无交往,1999年秋由人介绍熟识并订婚,同年底注册登记结婚。男方出于信任未对女方家庭及成员状况进行调查了解,订婚及结婚过程是如被答辩人所说的“依照地方习俗”进行。但结婚过后,被答辩人就不是“依照地方习俗”了长期以娘家为家,以男方家为旅社,逢年过节须由答辩人施纯甫三催五请并骑车去接方能回男方家一次,根本无意新成立的家,结婚至今未拿出一分钱家用,更未添置一针一线,更不用谈在答辩人身上花钱。由此可知是谁造成“聚少离多”“感情冷却”,又由此可知为什么被答辩人不敢在起诉状中写明自己为了这段婚姻尽了多大力,投注了多少热忱。至于被答辩人所说的“答辩人有意有家不归,冷淡疏远答辩人,莫非还要答辩人
21、每天雇请大花轿吹锣打鼓接被答辩人回家?至于被答辩人主动回男方家,倒是也有,可是都在被答辩人想怀上孩子时,一旦确认怀孕,被答辩人就又如其所说“各人自找生活”了;莫非答辩人只是利用一下的工具?联想到被答辩人兄弟稀有,男丁不旺,被答辩人勉于怀孕,懒于和丈夫生活其背后缘由不言自明。由此可知被答辩人当时是否真心实意嫁给答辩人,既然无意在先,就不要把一切责任推给答辩人。2001年婚生女施婉如(瑜)诞生,答辩人一家视若珍宝,毕竟是家庭的长孙女,岂有不疼之理?相反地被答辩人对亲生女儿亦狠心有加,在婚生女施婉如(瑜)未及满月,被答辩人借口男方照看及其坐月子不周,寒冬季节竟抛下尚在襁褓之中的女儿不辞而别,独自回娘
22、家,不顾女儿死活,后经答辩人父亲(及其娘家)动员劝说方将女儿带回身边。如此状况怎能说是“被告施纯甫及其父母不以为然,其父母甚至驱除儿媳离家”?自婚生女施婉如(瑜)被脱离答辩人一方后,被答辩人有意不使其与答辩人相处、相认,剥夺答辩人一方的人伦权利与天伦之情。及至2005年春夏之交,被答辩人一反常态,竟主动回夫家与答辩人亲热生活,在婚寄短住,待确认怀胎(即婚生子施养涛)后,立刻变脸,故态重萌,从今未与答辩人生活或共居一室。2006年初婚生子施养涛诞生后,被答辩人一方意图故伎重施、阴谋将婚生子施养涛脱离男方家庭,使其父子分别,遭到答辩人反对,被答辩人怀恨在心,2009年6月14日在其娘家门口持石块击
23、破答辩人所驾奥拓牌汽车并撕打答辩人,逼迫答辩人抱来婚生子施养涛交换汽车,否则扣下奥拓汽车,后经奥拓汽车仆人报警,其意图未能得逞。(当时出警民警吴海滨)答辩人方能将残缺汽车开回。经此答辩人变本加厉。2009年6月15日至6月20日连续冲击答辩人住宅,意图滋事;答辩人一方多次报警处理。2009年6月21日答辩人收到离婚诉状,方知被答辩人未请任何个人或单位居中调解,突然提起诉讼。在答辩人未及回应处理离婚诉讼的状况下,2009年6月29日被答辩人纠集十数人,蹲点守候,待答辩人一方青壮年男丁外出,家中只剩两位老人时,集体翻越上锁大门及高墙,强行进入宅院打砸住宅,对两位留守的老人进行惨无人道的围殴,致答辩
24、人双亲双双倒地不起,严峻受伤,蒙受巨大身心创伤,住院20多天方能出院疗养。此状况从正面证明被答辩人一方信口雌黄、颠倒黑白。我家两位老人寡不敌众、猝不及防,如何能像被答辩人捏造的那样“其父母捆打毒打刘海螺”?假如责任不在被答辩人一方,被答辩人一方为何会赔偿答辩人父母27000元?又为何被答辩人父亲被晋江市公安局羁押60多天?为何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写明所谓的“其父母毒打刘海螺”的日期及“原告刘海螺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出与被告施纯甫离婚”的日期?缘由就是被答辩人意图颠倒先后挨次,掩盖其先提起离婚后殴伤答辩人双亲的事实,此严峻大事中被答辩人一方是攻击者、入侵者,答辩人父母是被入侵损害者,人尽皆知。经此一
25、事,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关系更加恶化,答辩人一方亲自造成所谓“感情裂开”、为何又提及“被告施纯甫愧为人夫”?“从没关怀妻子”?实是恶人先告状,倒打一耙。 婚生子施养涛自幼与答辩人生活至今,从小到大皆由答辩人抚养,不曾离开答辩人并且现就读于龙园村恢斋学校五班级,其生活学习教育都由答辩人负责,为了有利于答辩人抚养为宜,应保持现状,连续由答辩人抚养为宜,答辩人长期服务于工作顺丰速运集团,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连续供应衣食住行的重要保障,答辩人父亲为国家企业退休职工,有一份稳定的退休金收入有足够的时间帮忙照看教育小孩,答辩人母亲有丰富的培育儿孙的阅历,也能够帮忙照看孩子,并且答辩人下有两个弟
26、弟都已成家,对答辩人孩子照看有加,能够为孩子供应各方面的关怀及辅导。同时国内外的争论表明假如男孩单身母亲抚养,简洁使孩子形成“男孩女性化”的特征,对其心理健康特殊不利,因此男孩随父亲生活比较简洁形成同性别认同,培育其社会角色。而被答辩人一方有严峻暴力倾向,行事不计后果,处世极端(有晋江市公安局破案报告为证);未成年儿童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必受影响,难免成为下一个施暴者危及社会,故请求法院判令由答辩人抚养儿子施养涛。婚生女施婉如(瑜)虽长期受被答辩人制约与答辩人骨肉分别,但血浓于水,作为父亲特别疼惜女儿,亦履行了作为一个父亲的责任义务,答辩人请求法院判令由答辩人抚养女儿,使其回归家庭认祖归宗,将来
27、不要成为其次个“不依照地方习俗”的人。 第4篇: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焦伟 男 汉族 诞生于1976年10月19日 个体 住址:银川兴庆区大新镇大新村10队-092,身份证号:64011119761019091X。 被答辩人:宁夏东方华港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晓东,职务:董事长 住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65号八层东侧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不服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针对其上诉,答辩人现作以下答辩。 一、 1、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
28、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2、本案的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担当。 二、事实和理由 1、本案的事实形成和过程,付款金额和拖欠工程款数额,(2016)宁0106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客观、精确、全面地表述,认定清楚了,且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均进行了质证,认证,采信分析,该判决是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无需答辩人再次赘述。 2、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中关于欠款的数额,是由被答辩人依据答辩人实际完成的外墙花岗岩漆的工程量(是由答辩人依据其公司把握的图纸数据计算出来的)答辩人只是组织工人将4座楼的外墙花岗岩漆全部施工完毕,并阅历收合格,
29、交付甲方使用,整个施工过程及至双方于2014年4月21日最终确认欠付50万元工程款时,被答辩人并未向答辩人出示全部楼房外面墙的平面结构图,加由答辩人为其完成的上一施工环节土建施工中遗留的未完成工程量(包括租用答辩人的吊篮费用,楼面窗台的整修,修理大角,电梯井墙面及压顶,雨塔面积,中腰线,衣腰线,窗台面积(回面),窗侧棱面积,安装吊篮,移动吊篮,因土建工程的抹灰工程不合格导致东西墙的抹灰线条工程的返工)工程全由答辩人负责完成,小区正门的牌楼和门房面积等增加变更的工程量,逐项逐条计算得出来的,减掉已付款,下欠50万元,被答辩人方才给答辩人出具了用天都16区164平方米的住房抵顶了字据。结算完后,被
30、答辩人将结算手续全部收回,以证明除已付款外,下欠50万元的工程款,用164平方米房屋抵顶外,被答辩人再不欠答辩人的债务,并从被答辩人给答辩人出具的用房抵顶工程款50万元的字据上的原文即可证明。 综上,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证明,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人: 时间:2017年4月2日 第5篇: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郑建安,男,43岁,汉族,吉安县人,吉安县工商局干部,住吉安县工商局宿舍。 被答辩人:胡辉光,男,50岁,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横江镇屋头村委会仓下村44号。 第三人:刘斌萍,男,47岁,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横江镇高陇村委会高陇村8号。 第
31、三人:刘辉,男,44岁,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敦厚镇文山路23号。 因原告胡辉光与我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提出如下答辩看法:作为答辩人的我,本案的被告。再次收到胡辉光的民事诉状感到很震惊。一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诈骗犯,想再次使用“法律手段”行使卑鄙的诈骗之名。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 一、虚构事实,胡编乱造案件当事人 1、原告胡辉光与刘辉、刘斌萍、曾四立四人曾与2007年10月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起诉我归还283000元。但这次胡辉光以同一法律事实,又于2011年5月18日单独一人以原告的身份起诉我,把刘斌萍、刘辉列为不担当任何责任的第三人。原来的原告曾四立竟然不是本案当
32、事人。且原诉状所涉及曾四立的出资金额6万元这次竟然变成胡辉光的了。这说明胡辉光在编造事实的时候漏洞百出,假的就是假的, 是经不起事实和证据检验的。 2、原告知称“我出具一张4万元的欠条给原告律师,后转交给了原告女儿”。事实上我从未出具过什么欠条给原告律师,假如有的话,胡辉光为何不持该欠条在法院起诉我呢,他又如何解释我为什么出具4万元欠条给他呢?他很难自圆其说。 二、本案的事实真相 1、2005年11月间我的确和原告胡辉光谈论过土地转让之事,但刘辉、刘斌萍、曾四立根本没有参与此事的商谈。我和胡辉光也只是口头商谈,但没有最终形成文字合同。主要缘由是胡辉光后来到县国土局询问过“该块土地政府已规划,且
33、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政府禁止转让”所以最终我们没有签订什么土地转让协议,更没有收到土地款283000元,也不存在有什么收条在原告手里。我原来和刘辉、刘斌萍、有过生意往来。至于胡辉光与刘斌萍、刘辉、曾四立所谓的合作买地协议我根本不知道。他们之间所签的合作买地协议书有二种可能:第一种可能就是胡辉光当时正在外实施各种诈骗行为,刘斌萍他们有可能被胡辉光骗了;其次种可能就是胡辉光和刘斌萍他们是一伙的,串通起来起诉我、坑害我。 2、原告起诉书称转让协议书及收条的原件已由我收回,我感到很可笑。众所周知复印件是可以造假的, 所以法律规定供应证据应供应证据原件。本案原告供应2张自己编造经不起质证的重要证据复印件就
34、以为可以蒙混过关,因此就只有虚构事实和编造证据来为他的谎言进行支撑。但我信任这种行为是逃不过法官的慧眼。 三、诉讼时效问题 原告为什么在2007年10月份起诉我,是由于胡辉光因涉嫌诈骗被关押在吉安县看管所之前。当时很多受骗的债权人到其家中追债,其为应对债权人,就虚构这么一个事实,编造证据应对债权人。被关押后又全权托付律师罗瑞华到法院起诉我。后来是我告之起诉我的原告根本没有和胡辉光签订什么转让协议书,更没有收取胡辉光的土地款。众原告才知道本案败诉无疑,于2007年12月6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县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本案时效应从2007年12月13日
35、开头计算至2009年12月12日止。今年为什么胡辉光再次到法院起诉我,或许是债主太多了,被逼的没有方法,为应付债主又故伎重演。但他忽视了这个诉讼时效的问题。2007年10月胡辉光可以在戒备森严,通讯、通信受到严格管制的看管所全权托付律师起诉我,后其申请撤诉,法院也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了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期后胡辉光转押至通讯、通信较看管所更为宽松的监狱服刑,至胡辉光今年5月起诉我,已经过去3年多,为什么不在规定诉讼 时效内起诉我。他确定会称“被关押在监狱失去自由,无法行使诉权,属于民法通则第139条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众所周知目前监狱对被监管人民事诉讼是没有限制的,且胡辉光还可以
36、托付他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办理,2007年10月他关押在吉安县看管所,也是在他认为接近诉讼时效快到的前几天托付律师起诉我啊!因此他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39条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该案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胡辉光虚构事实,漏洞百出,胡编乱造当事人,滥用诉权,竟然持编造的、复印的所谓重要证据,且又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我,是对法律的藐视和践踏。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正义。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郑建安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 吉安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1年5月受理原告胡辉光与我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2007年1
37、0月间原告胡辉光已向贵院提起过民事诉讼,你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了准予原告撤诉裁定。现因原告以同一法律事实又向你院起诉,2007年所诉案卷在你院档案室,我无法调取该案的有关证据材料,特申请你院依法调取(2007)吉民初字第450号案卷内全部材料。请予准许。 申请人:郑建安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第6篇: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新华,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武进区湖塘镇杨区村委杨家村43号。 被答辩人:梁长河,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长宁公寓1幢丁单元601室。 梁长河诉杨新华,万晋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答
38、辩看法如下: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偿还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借款的事实,但被答辩人却要求答辩人偿还借款,该主见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二、被答辩人与第三人黄源之间的债权转让对答辩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被答辩人于2012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诉,但在同年6月30日黄源才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寄出。被答辩人与黄源之间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书并没有在起诉前送达答辩人,答辩人并没有收到关于该笔债权的转让通知,依据法律规定,该债
39、权转让对答辩人不发生效力。 三、即使被答辩人与第三人黄源之间的债权转让成立,答辩人也享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见。”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见抵销。” 鉴于黄源于2011年1月1日出具的借条,答辩人对黄源享有80万元的债权。即使答辩人与黄源之间50万元的债权转让成立,答辩人对黄源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向被答辩人主见,答辩人可以向被答辩人主见抵销该50万元的债权,答辩人不需要向被答辩人支付50万元的债权转让款。
40、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被答辩人与第三人黄源之间的债权转让对答辩人不发生效力,即使该债权转让成立,答辩人也享有抗辩权,可以主见抵销,答辩人不需要向被答辩人支付50万元的债权转让款。答辩人恳请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2年8月24日 第7篇: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进仕,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生,住康乐县五户乡打门村上沟社31号,电话:15293893418。 被答辩人:杨淑君,女,汉族,1983年5月28日,住康乐县五户乡打门村上沟社31号,现住草滩乡多乐村97号。 案由:离婚纠纷 一、被答
41、辩人杨淑君提出与答辩人张进仕解除婚姻关系,张进仕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是因儿子9周岁,双方感情全都较好。 二、被答辩人提出儿子张瑞敏随母生活,支付扶养费一事,答辩人不同意,儿子应随父生活,是因被答辩人的家庭环境不适合孩子的健康成长,被答辩的父母和他自己抱养的孩子,过不在一起,现分家单过,这种家庭能使孩子健康成长吗?请求法院赐予支持!扶养费按父母双方的负担力气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做出判定,我要求不高,每月要求答辩人1200元。 三、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1、按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公正的处理权力,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2、被答辩人提出康乐高层廉租房一套,现
42、已入住,入住时间为:2014年农历正月十八日。 3、廉租房从首付款,领钥匙、装修,入住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总计:玖万柒仟元人民币(有借条为凭)。 4、自2012年我们挣的钱,全部存入被答辩人的建设银行,她家人取走为我们栽了5亩松树苗子,现已有1.5米-2米高,她爸去年买了二十多万元,我是一分未得,当时汇款1万多元,有凭证为据。这也是和我离婚的缘由之一。自她们家有钱后,听她们村上人说要将被答辩人留在门上,在招赘女婿;她们为了买树,每到卖树季节,被答辩人要么离家出走,要么跑到外地闹着让我开不了口,她爸让我留二年的地,说给树苗,但都成空话。 5、2012年9月给被答辩人购买“三金”一套,价值6114元
43、人民币。 6、被答辩人提出五菱荣光面包车,车主为临洮衙下人,唐红林,与答辩人是姐夫舅子关系,答辩人没产权,只是临时使用。现已开走,请法院调查、核实,车号为:甘JA1232。 事实与理由: 2005年8月23日,被答辩人杨淑君答辩人张进仕私奔去深圳打工,2006年1月31日,经深圳西丽医院检查,被答辩人未婚怀孕,2006年10月11日,儿子张瑞敏诞生,2008年元月27日在老家进行婚礼,期间被答辩人家向答辩人家收财礼:贰万捌仟元。为申请廉租房。2012年8月29日双方在康乐民政局补办婚姻登记,办证三天后被答辩人还无理由找事,结婚时过于简洁的婚礼,现要补齐。为此,被答辩人提出不买“三金”就提出离婚
44、。无奈之余,答辩人只能如此,在兰州西太华,买给被答辩人“三金”总价值6114元人民币,到现在答辩人没见过三样东西,不知已变买还是存放! 因被答辩人、答辩人双方无正值职业,靠打工为生,眼看儿子到了上学的年龄,于是双方返回老家种地,在几年的共同生活期间,被答辩人懒散成性,不在家安心种地,更不做家务,典型的家懒外勤顾,在我们家稍有不兴奋,就对答辩人及家人恶语相加,还更加气的是被答辩人家人不从中调和,反而在被答辩人后面操纵,使原来和谐的家庭,慢慢变成了邻居的笑话。特别是被答辩人家人一打电话,被答辩人像吃了兴奋剂,开头在家里闹,弄得全家人都要围围着她来转,夫妻双方哪有不吵嘴的,吵完了还得过,但是,被答辩
45、人的父母都要跑到答辩人家中调解,其中还二次带被答辩人的叔叔杨年喜,在她们家族中比较有威望!还无条件、无理由让答辩人及家人接受,对她们好吃好喝,直到满意为止,这些答辩人都可以接受。可是最让答辩人不能接受的是从2010年在答辩人不知情的状况下6次离家出走,每次答辩人花钱查找,最为严峻的:家中碾场农忙季节,被答辩人怕干活,累着她,乘答辩人和家人正忙时,悄悄提大小包衣物物品,走跟到娘家,答辩人发觉后,骑车追赶,一路未见,始终到她家,她正和她妈又在她家中。她们理都没理我,我只好返回,只要人在她们家。 2010年农历9月9日,经被答辩人和她妈密谋,被答辩人私自从她娘家出走,她妈跑回答辩人家中,我们还以为过
46、节来了,其目是拿走被答辩人衣物鞋子等,借口为洗洗晒晒,在答辩人和家人在被答辩人家中,连续几天要人,加上她们村上的流言蜚语,被答辩人的母亲只好叫回,被答辩人在外打工的父亲,她父亲又带她叔叔杨年喜,在我家说出真相,被答辩人私自出走去深圳,全为母女所为!人在深圳,答辩人只好下深圳找人,找到已是2011年元月。 2013年11月份,被答辩人的哥杨学东女儿吃满月,又以换结婚证本子等恶语伤人,结果是被答辩人要买衣服,去吃侄女的宴席,无奈在临洮波斯登专卖店买一件棉衣1300多元,一双鞋子600多元,叫一个无工作人,心里流血,为了给她哥杨学东挣面子,还跑到兰州理了发,其次天回来,不知是别人没理,还是做的太过自
47、觉没面子,又不知何人操纵又以离婚换本子为借口,在我租住的孙家里闹了一晚上。 2014年元月份,因被答辩人无理由找事,找冲突,闹离婚,在答辩人忍无可忍的状况下,签订离婚协议,其次天去景古离婚,双方签下协议还在,不知有何人操纵。为此,在被答辩人父亲处借1万元,为了离婚,当天签字时给被答辩人3000元,被答辩人打的收条还在。自去年和好,也就未提,现在被答辩人又起诉离婚,现必需要求归还,请求法院支持。其次天我在景古等着离婚,谁知被答辩人父母从廉租房临时住处圈走被答辩人嫁妆,衣物等被答辩人所用一切物品,连答辩人家中东西也被圈走! 接近春节,答辩人以常态化在被答辩人家三次将被答辩人叫回,除夕还在她家叫她,这才一起过了年,期间,正月初六,被答辩人以无事找事,将家中茶几、水壶等物品无理由打碎,造成经济价值损失1500多元,亲朋好友一再要求,将康乐廉租房庆贺一下,以示庆祝。我们只好选定日子,正月十八,正月十三晚上家人协商,其次天十四去康买家具、订餐等问题,其次天被答辩人又无理由找事和答辩人及家人吵嘴,买东西去的人转瞬间不去了,看来又接到奇妙电话了,我们走后,半个小时,被答辩人又大包小包圈走衣物品,走跟到她娘家,到正月十八日,被答辩人不但不来,而且被答辩人的父母及被答辩人的亲人无一人参加,后来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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