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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最新5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篇一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台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
2、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
3、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
4、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5、。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第八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二)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三)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
6、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第十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的预警防范与监控引导工作,把握网络舆情管理的主动权,提高我校网络舆情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和促进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学校的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
7、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网络舆情管理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中的网络舆情,特指可能或已经对学校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的网上不实、错误报道或言论以及由网络安全导致的舆情问题。网络舆情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对互联网上涉及学校各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所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等综合舆论情况进行监测、研判、预警、处置和引导。 第二条 网络舆情的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学工、保卫、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保卫处、信息化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洞察网络舆情变化规律和特点;研究建立有效引导
8、和控制网络舆情的工作机制;指导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对重大网络舆情进行研判,督查督办等。 领导小组下设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名单见附件1),挂靠党委宣传部,办公室设网络舆情管理员。宣传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和信息化处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学工部、校团委负责人,宣传部、保卫处、信息化处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 校内各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小组,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以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配备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网络舆情监测员和网络评论员(可以是同一人),负责本单位网络舆情的监控与引导工作。 第三条
9、网络舆情的管理职责 一、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运用网络舆情监控系统、各大搜索引擎、热点网络媒体、微博、论坛等平台巡查、监测校内外网络有关学校的舆情以及学校网络安全事件导致的舆情,进行信息实时监控;加强与有关网站、BBS、博客、微博等负责人的沟通和交流;负责巡查校园网及各二级单位网站、学生网站的舆情情况,了解各网站当前的舆情动态,作好日志记录和备案工作;负责跟踪各单位的舆情控制、引导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学校;负责网络舆情信息的保密管理;负责舆情简报(内参)的编辑工作等。 二、各单位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小组职责:负责监测本单位网站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网络舆情;发现舆情或接到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
10、办公室的舆情通报后,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相关舆情进行控制、引导和处置(处置预案和流程见附件2和附件3),并及时将网络舆情及处置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部除负责对本单位网站进行监控外,还应加强学生工作系统内的新媒体平台及校园BBS的舆情监测与引导,及时发现和通报舆情信息。 第四条 网络舆情的监测管理要求 一、监测次数要求。网络舆情管理员和监测员要坚持每天至少3次对相关网站、论坛和贴吧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遇重要事件节点要增加监测的次数。 二、监测方式要求。要多渠道开展监测工作:一是用好学校网络舆情监测系统,通过关键词搜索进行监测;二是浏览本单位网站,查看是否有异常情况;三是浏览
11、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论坛、BBS、贴吧、博客、群等网络交流平台,收集有关高校的报道和论坛中出现的一些敏感话题;四是高频度地浏览和搜索产生过舆情的相关网站或论坛等。 三、网络舆情监控系统使用要求。网络舆情管理员和监测员要保管好学校、本单位网络舆情监控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做到不公开,不随便告知他人;党委宣传部负责添加学校层面的搜索关键词,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添加涉及本单位的搜索关键词;党委宣传部、校内各二级单位分别针对学校、本单位出现的突发或热点事件建立相应的专题监测;谨慎使用人员监测功能和权威发布功能。 四、校内各二级单位网络舆情检测员每月前三天之内(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本单位网络舆情监测情况及
12、跟帖回帖情况报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零报告制度,无情况电话报送或OA报送(联系电话:2580061),有情况书面报。 第五条 网络舆情定级及处置原则 一、网络舆情信息的定级。根据舆情信息紧急程度,分为一、二、三级舆情。 一级:公安机关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中断和查找的信息事件,如:学校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违规发布信息,引起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学校师生在校外网站(论坛)发布有害信息,产生严重后果;校园网上充斥着大量有害信息,形成全局性热点,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 二级:外网或校园网上出现一定数量的有害信息,形成局部热点,已形成不稳定因素;校园网网站受到黑客攻击,主页被恶意篡改。 三级
13、:外网或校园网上出现个别或少量的有害信息,尚未形成热点,有可能形成不稳定因素,主要指一般涉校舆情。 二、处置原则。对网络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是:取证迅速、研判准确、程序完备、沟通高效、处置果断、反馈及时。 第六条 网络舆情的处置机制 一、应对联动机制。学校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突发性重大舆情以及有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舆情,要及时向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加强与宣传、公安等部门和主流媒体的联系,形成应对舆情的联动机制。 1、党政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2、党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向上级宣传部门、舆情管理中心以及学校主要领导、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情况汇报;发布学校官方权威
14、信息(或指导二级单位发布相关信息);组织网评员队伍开展互联网舆论引导;与外媒沟通协调。 3、信息化处负责从技术上保存舆情情况,迅速制止网络上的负面传播;与上级网信办联系沟通,请求支持或协助;协助保卫处查找发动舆情的主要人员。 4、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加强学生及学生社团网络平台管理;加强大学生群体情况摸排及网上网下舆情引导工作。 5、保卫处负责查找和处理发动舆情的主要人员;必要时,与公安、国安等部门进行联系与沟通,请求支持与协助;全力维护校园的稳定。 二、分级处置机制。 1、三级舆情由涉事单位迅速妥善处理,并将舆情情况及处理结果填写在网络舆情处置情况登记表中(见附件4),24小时内反馈给网络舆
15、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二级舆情由涉事单位在信息化处的指导下立即开展网上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报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舆情研判,确定处置意见,填写网络舆情处置意见表(见附件5),并视具体情况呈报上级有关网络管理部门处理; 3、一级舆情除启动二级舆情响应机制外,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给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并由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牵头,及时召开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舆情研判与处置。 对于二级、一级舆情,学校涉事单位要在2小时内就舆情所涉及或反映的情况作出客观准确、实事求是的报告,并在学校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积极做好相关网上、网下的处置工作。(具体处
16、置预案和流程详见附件2、3) 三、三级网评机制。建立三级网络评论员工作机制,加强网络舆情正面引导。 1、一级网络评论员队伍主要由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思政课教师组成; 2、二级网络评论员队伍由各单位推荐1名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较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网络传播技术,热心网络评论工作的人员组成。 3、三级网络评论员队伍由学生工作部挑选优秀学生骨干组成。 学校各单位的网络舆情监测员和评论员在浏览网页过程中,一旦监控和发现网上有关学校的负面信息、重要信息、敏感信息,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并已有明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进
17、行删除(删除前要做好舆情情况的保存工作)或者跟帖引导(涉及原则性或政策性强的跟帖内容,需要先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并同时向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学校层面发布信息的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进行发布。 四、网上网下迅速联动机制。 建立网上网下迅速联动机制。舆情发生后,坚持以“疏”为主,分别从网上和网下两个渠道开展工作。网上,要迅速保留舆情证据、发布权威信息、消除负面传播、组织开展舆论引导。网下,要迅速查找舆情发起主要人员,调查事实,进行相应处置;加强对在校师生及相关人员的沟通和引导;管好管住校内所有网络交流平台;及时联系校外涉事的网络平台。 第七条 网络信息上网规定 一、各单位应
18、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二、师生员工不得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否定四项基本原则;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有损西昌学院声誉、形象的不实言论。 第八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依规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全校网络舆情的处置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应
19、对机制,有序引导网络舆论,妥善处置网上负面舆情,维护学校和谐稳定,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的网络舆情,特指可能或已经对我校形象产生影响的网上报道及言论。网络舆情的处置与管理,是指对涉及我校各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所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等综合舆论情况,进行监测、研判、预警、处置和引导。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统筹组织。将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全校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安排,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 (二)分级负责,依法处置。按照涉事单位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
20、预警,及早防范。建立网络信息监测、报告、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互联网上动态性、苗头性和预警性信息,加强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及时预防和消除不良影响。 (四)服务大局,防止危机。立足服务学校改革发展大局、保障教学科研秩序、维护校园稳定,采取法律、管理、技术、舆情疏导等综合措施加强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有效防止网络舆情危机发生。 三、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安全工作部、校团委、计算机网络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审定全校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1、;督导、考核有关单位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研判网络舆情形势,有序引导网络舆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负责日常工作。 (二)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学校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单位落实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党委宣传部:负责舆情监控,舆论引导,接待和联络媒体,组织实施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学生工作系统进行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安全工作部:负责维护校园秩序,按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商请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实施查处。 校 团 委:负责组织、指导学生组织按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开展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工作。 计算机网络中心:为网络
22、舆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处置程序及办法 (一)研判预警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可能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的突发事件、热点敏感问题,要及时搜集掌握有关真实信息,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增强工作前瞻性和时效性。 (二)快速反应 各部门、各单位发现重大网络舆情,或接到学校主管部门舆情通报后,要按照应急管理规定时限和逐级报告、双重报告等要求,及时将情况报告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分管学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报告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建专门工作组,制定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效管理、正确引导”原则开展网络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
23、态,正面有序引导舆论。 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学校处置意见。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涉事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三)分类处置 对网络媒体出现的舆情,在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新闻宣传纪律等规定的基础上,按以下办法分类处置: 1、属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重要意义类的,要积极采纳建议,并按要求予以回复。 2、属询问、置疑、诉求类的,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办理,提出答复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统一回复。能当即回复的要当即回复,不能当即回复的,要在发现舆情当日提出处理意见,并在办结之日回复处理结果。 3、属对涉及我校的某一突发事件或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恶意传播或炒
24、作类的,要依法告知事实真相或事件处置情况。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损失,告知事实真相、事件处置情况后仍继续恶意传播或炒作的,商请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4、属捏造、歪曲或夸大事实,恶意攻击、诽谤学校声誉,煽动网民闹事或涉嫌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类的,要依法澄清事实真相,并商请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四)动态跟踪 相关单位要落实专人对舆情及处置后的事态进行动态跟踪,适时采取应对处置跟进措施,坚决防止网络舆情危机发生。 (五)总结评估 在网络舆情被消除或趋于平稳后,涉事部门或单位要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与处置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梳理、反思,将应对处置工作书面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总结经验教训
25、,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网络舆情应急处置的水平。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处置结果。 五、工作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处置和管理工作,建立网络舆情监管机制,确定领导干部专人负责,在本单位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懂政策法规、善于应对网络的网民队伍。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舆情信息员、网络舆情评论员、特约舆情研究员队伍建设,并确保其在重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过程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篇四 最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
26、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
27、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
28、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
29、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17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