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点内容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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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点内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 年6月20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 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五章复审、复核;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一、为什么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 全会精神,深化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继监察法之后,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是新中国成立以 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
2、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实现了 不同公职人员处分标准的统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 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 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 范开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 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 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 行为的,不再给予
3、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 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 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 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二十八条至四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 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叶青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的;(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 行、示威等活动的;(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政策、
4、重大决策部署的;(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 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 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 声明等的,予以开除。第二十九条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 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 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篡改、伪造本
5、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 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 定、命令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 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 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
6、除:(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 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 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 利益的;(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 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叶青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
7、职务上的影响 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 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 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 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 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 职。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J青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
8、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 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 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三十七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
9、、吃拿卡要的; 响的;(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 影响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 以开除。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叶青 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
10、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 影响的;(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参与赌博的;(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 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
11、员形 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 处分。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 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 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第四十三条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 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 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 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12、据成立的,应 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第四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 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 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 处分决定;(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 机关处理。第四十五条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 书。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政务处
13、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 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 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第四十七条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 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监
14、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 决定。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 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 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 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 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 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 原政务处分
15、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 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 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 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 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
16、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第五十一条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 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 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 处分决定。第五十二条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 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 职务。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 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 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 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 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
17、除不良影响。第五十四条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 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 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 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 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五章复审、复核(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条)第五十五条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 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 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 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 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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