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经营权承包合同的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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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经营权承包合同的效力篇一: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兼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第15条 范小强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摘 要】现行法律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但是实践中,各种名目的涉及采矿权的承包合同许多。审查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应主要考虑9个方面的因素,区分变相转让采矿权的承包、经营性承包合同和劳务性承包合同,分别确认其合同效力。 【关键词】采矿权;承包合同;无效合同;采矿权转让 引 言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是在矿产资源国家全部权基础上设置
2、的、从全部权派生出来的,是受有限时空约定限制的用益物权,是受法律爱护的财产权。我国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全部;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国家全部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全部制单位和集体全部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爱护合法的采矿权。”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一般规定中指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爱护。11016年,我国颁布了矿产资源法。该法严 格禁止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11016年,我国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订,允许探矿权、采矿权在肯定条件下进行转让。同时,又保留了“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规定。19101年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第15条规定:“违反本方法 第三条
3、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2000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拓宽了采矿权流转的途径,但仍对采矿权的流转实施严格的限制和审批制度。第38条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采矿权的转让实行逐步放开的立法看法,随着我国矿业经济的日益活跃,经济运行中实际出现的涉矿承包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采矿权承包”
4、始终持谨慎看法。但是,随着矿产资源法的修订被提上日程,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越来越被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关注。 一、审查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应考虑的因素 在司法实务中审查矿业权承包合同的效力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供应采矿劳务还是采矿权的变相流转。 2、承包人获得合法利益的形式为劳务收益还是对矿产品的占有、处分中干脆获得收益。 3、在采矿任务承包期间,发包人(采矿权人)是否参加矿山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发包人在法律上是否仍旧是矿山企业的平安生产责任主体。 4、有关矿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调运、货款结算等行为是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还是以承包人名义干脆实施上述各行为。 5
5、、承包期间,承包人是否能够对采矿权进行再处分,如转包、转让、抵押等。 6、关于承包期限的约定是否明显过长。承包期限应当是确定的,承包期限一般应短于采矿许可征的有效期限,不得约定采矿权的持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由其办理持续手续;承包期限也不得约定的不明确,例如约定为直到矿种采完;一般而言,承包期限应依据矿山规模而定,最长不得超过矿山开采利用方案的期限。 7、承包期内,承包人是否进行大量固定资产投资。 8、承包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不同的承包主体具有不同的开采矿产品范围和具备的资质也不同。 9、不能仅以当事人签定合同的名称推断合同的性质,重在依据合同的内容推断合同是否属于承包合同。2022
6、年5月,宫某与郑某签订煤矿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宫某将其威宁县连昌煤矿发包给郑某,由郑组织工人采掘生产,并担当工资及生产成本;承包期从2022年5月至2022年5月,如郑到期不续约,井内外全部设备规宫联昌全部;宫负责井外、地面的一切事务,包括工人住房、地面绞车、地面抽风机换变压器,煤台改造、征地费用、发电机等; 宫负责该煤矿相关证件的办理、年检及费用;郑负责对煤井进行技术改扩能,至2022年达到年产10万吨以上实际生产实力,郑担当技术投入,井下设备不足部分由郑春辉接着进行投入,直至满意生产须要为止;郑春辉必需抓好平安生产和矿井建设,软硬件必需达标,若因管理不善被惩罚由郑春辉担当,
7、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郑春辉负责,为不行抗力外因造成的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担;煤炭价格双方议定,去除税收、装车费外,煤款按宫联昌60%,郑春辉40%进行安排;煤矿生产的产品由双方负责销售。合同应当属于合作采矿合同,因为合同约定由郑投入资金对煤井的设备、设施进行改造,以使煤矿能更好地满意生产须要,并且通过双方和合作、共同努力,双方按约定比例安排利润,符合合作采矿合同的特征,采矿权合作开采是指采矿主体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共同开采的行为。然后依据院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方法第三条第(二)项的定:“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
8、而须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来推断该合同的效力。 二、如何理解“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1、不能简洁地把名称为“采矿承包合同”的“承包”与“以承包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经营”的“承包”完全混同 推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能简洁地只看名称,而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方法来定性,依据合同内容全面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而把握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从而作出正确的推断。 立法禁止的“以承包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经营”,其“承包”的内涵应当是采矿权人(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肯定承包费后,保有采矿权虚名,而将采矿权实质上转让给承包人独立开采
9、经营,由承包人独立享受开采经营权益、担当开采经营风险,并由承包人办理采矿权的后续费用支出的行为。承包和以承包的方式转让采矿权的根本区分,就在于承包人是否获得采出的矿产品。实践中,很多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每采出一吨矿产品,发包方就给承包人多少钱,这说明承包人不是要获得采出的矿产品。这种约定符合承包的要件,是合法的。然而,也有很多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每采出一吨矿产品,发包人就从中提取多少钱,然后就可以在其矿区范围内采矿。这种约定,不论是先交钱还是后交钱,其实质都是拿钱买采矿的权利,其目的就是要从采矿行为中获得矿产品。因此,凡未经批准,擅自约定承包人对采出的矿产品享有占有、处分和收益的承包行为,采矿
10、权主体实际已发生转移,应认定为以承包等方式将采矿权非法转让。“对于当事人签定的承包合同中约定将采矿许可证项下的矿山全部或部分承包给他人进行采矿,由承包人交纳肯定数额的承包费,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由承包人享有,由承包人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可以视为以承包方式擅自转让全部采矿权或部分采矿权,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2、以承包之名行转让采矿权之实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第一,已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将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分为几块,分别承包给多个单位或个人开采,这就是“一证多坑口”, 即 篇二:从矿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看我国 从矿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看我国 物权立法应实行的合理模式 一
11、、在矿业权流转问题上法律规范的表述并不尽一样 (一)我国的法律法规早已允许矿业权进行市场流转源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经营合同,普遍流行于我国的各行各业,1101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以及19101年2月以来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的行政法规,特殊是2000年11月1日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已明文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实行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察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事实上,全国各地相当普遍地实行着这样那样的矿山企业承包制度,并渐渐得到了地方政府的肯认。而且我国有关法律无一例外地明文规定,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
12、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统而言之,法律并没有确定地将矿山企业解除在了被称之为党的农村政策基础的承包制度之外。故正常的法律思维只能是,既然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一样,有关矿山企业承包的政策和法律也都是对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的事后认可或者说一种临时措施的定型化,而并非源于国家的强制性的事先的制度支配一样,那么,既然法律允许采矿权出租,为什么会不允许承包呢? (二)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不允许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 在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全部,民事主体通过依法取得采矿权才能实现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法律规定了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转让审批制度,但强调采矿权人不得以各种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
13、行采矿。 2000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 各地方诸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级监督、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已有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并依法肃穆查处。 我国工商部门也规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将营业执照转借、出卖、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是严峻的违法行为。不过,由于
14、转借、出卖、出租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隐藏性强,部分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权人对这种违法行为相识不清,给 查处工作无疑都带来肯定的难度。当事人在被查处时,往往都是以承包经营作掩护,找到合法化的借口。 11015年10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次十六条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自己不经营而由他人承包经营是违法的。”但就矿山企业而言,因为其既不具有承包经营的特点,也不具有租赁企业的条件,此种租借营业执照无疑既有别于承包经营,又有别于租赁企业经营,至少在理论上难以将两
15、者完全等同起来。 我国就承租承包内资企业经营中的有关税收的问题上也规定,承租、承包方承租、承包企业后,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并以新登记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实惠。 承租、承包方仍以被承租、承包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对承租、承包方按如下状况分别对待:(1)承租、承包方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全部权,即承租承包经营后仍按符合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财会制度进行核算,帐册健全,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以出租、出包方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16、义务人。承租、承包方对其按合同(协议)所取得的收入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2)承租、承包方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出包方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也即对承租、承包的经营成果拥有全部权的,则承租、承包方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流转税、所得税负有纳税义务。 应当以为,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所谓承包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其既不能歼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变更原有矿山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既然如此,承包并没有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那么,其是否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采矿权“出租”呢?是否可以认为,在非法的矿山企业承包之外,还有合法的矿山承包经营呢? 合同法强调,
17、凡是不违法的就是合法的,违法了行政性法规特殊是行政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算不算违法,这个问题就只能通过对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判别予以解决了。 二、承包登记等程序性的规定与矿山承包合同效力的关系 1101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101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更明文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都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受到了相当程度的诸如登记程序的严格限制。 2000年1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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