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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弘扬优秀学风,营造良好学 术氛围,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 安徽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党办字2016) 58号)要求,结 合我校实际,成立安徽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以 下简称“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校学术道德专委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是学校学术道德、学风建设等相关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第三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的工作宗旨是:倡导科学精神,弘扬 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鼓励学术创新,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 行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
2、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条校学术道德专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 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组成第五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由不超过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设 主任委员1名和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和推选委员构成,推选委员候选人按照总量控制、自下而上的办法民 主推荐选举产生,专委会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委员专业构成须兼顾学科和专业设置。第六条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推选委员原则上须具备
3、正高级职称;(三)在本学科或者工作领域内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道德方面议事的意 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委员职务。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主任委员由校长聘任,其他委员由专 委会主任委员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且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第八条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 道德专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调离本校的;(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任职条件的;(五)有违法、违反教
4、师职业道德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且造成不 良影响的;(六)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校学术道德专委会须按 照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增补。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调、落实校学术道德专委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校学术道德专委会 办公室挂靠学校科技产业处,成员由校科技产业处工作人员组成。校学术道德专委会的运行经费由校学术委员会统筹安排。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校学术道德专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完善、咨询评估学校在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方 面的方针和政策;(二)受理个人、单位对本校师生员工,以及以学校
5、名义从事 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指定相关单位基层分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三)审议各基层分学术分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 告,并将审议结论或处理建议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四)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 可以进行独立调查,作出调查结论后,将调查结果报送校学术委 员会;(五)开展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等相关活动。第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道德、学风建设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信息等;(二)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相关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校学术道德专委会会议中自
6、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 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校学术道德专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校章程、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第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正履行职责;(二)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道德专委会会议及有关活 动;(三)严守校学术道德专委会议事内容,未经授权不得向外 泄露;(四)学校章程、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 务。第四章议事规程第十三条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应至少召开 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以提议临时召开全 体委员会议或主任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主任会议成员包括主 任委员、副主任
7、委员和办公室主任,及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成 员等。第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 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第十五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主任委员 邀请相关人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意见。第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研究和审议事项,可以采用会议议 事或通讯议事方式进行,对事项决策采用无记名投票或实名投票方式, 应当以与会委员2/3及以上赞成,方可通过。未出席校学术道德专委 会全体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十七条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第十八条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应加强与校学术委员会其他专委 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办公室应做好与全体委员的信息沟通及意见征 集工作。第十九条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 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凡 属专门委员会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专 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第二十条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校学术 委员会汇报校学术道德专委会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授权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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