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内资企业所得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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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资企业所得税一、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所谓独立经济 核算,是指企业或者组织自主从事经济活动,并独立地、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地讲,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件或者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社会劳动者所有,依法注册、登记的公有制企业或者 生产经营组织。(-)集体企业。指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依法注册、登记的公有制企业或者生 产经营组织。(三)私营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2、伙企业)。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依法注册、 登记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四)联营企业。指生产资料归联营各方共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五)股份制企业。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依法注册、 登记的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另外,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称,未变 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 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
3、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 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 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二、征税对象征税对象的确定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但并不是说企业取得的任何 一项所得,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企业的一项所得是否属于征税对象,要遵循以 下原则:术承包所取的技术性服务收入赞免征收所得税。”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 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 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 级税务机关审
4、核。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搞科技 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赞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 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996年5月16日国税函1996256号批复)4、新办三产企业减免税(1)农村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水管站、 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 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 术服
5、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 息业(主要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数据库等应用服务和计算机 的修理、维护)、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 税。(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 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
6、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5)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 政策。(1994年3月29日94财税字001号通知)所谓新办企业.一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 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是指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 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 止。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 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开始从
7、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1997年12月16日国税发1997 191号通知)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表明的设立日期。企业 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 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 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 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 按年计算征收的,税
8、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2003年11月18日国税函2003 1239号)(一)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 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 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这些单位和企业兼营农业生产漆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二)所说的信息业,主要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 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四)所说的某些食品工业,是指肉、禽、蛋及其制品的生产企业。(五)所说的传统名特食品,一般是指省以
9、上人民政府或食品主管部门正式命名的食品,具 体品目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1994年5月30日国税发1994 132号通知)5 .劳服企业减免税(1)新办的城镇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在该企业 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离退休等各类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百疮计算公式是: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二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 人数)*100%(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其计算公
10、式是: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二(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 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 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1994年4月21日94财税字001号通知)金融、保险企业不享受1994财税字001号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但对本文 下发前已按上述文件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信用合作社可执行到期满为止。以上规定自1996年 1月1日起执行。(1996年4月21日财税字1996 38号通
11、知)劳服企业概念: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既: 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有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 经济组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 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2.劳动就业人员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 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994年5月31日国税发1994132号通知)6 .福利企业减免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 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
12、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 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2)安置“四雳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6)有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 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1994年3月29日94财税字001
13、号通知) 8 .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 税。(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 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肝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1994年3月29日94财税字001号通知)要通过财政补助、减免有关事业性收费等政策
14、,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回用。工业 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口999290号文 件有关规定,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2000年10月25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通知)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 发199636号),为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
15、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 间)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第二章申报条件和人丁内容第四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第五条认定内容1 .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2 .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种类和 范围。第三章认定及申诉程序第六条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
16、的经贸委 (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地级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地级经贸委 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地级经贸委),同时抄报 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省级经贸委牵头, 同级税务局、财政厅(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参加。经省级经贸委授权,可由地级经贸委 牵头,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由 地级经贸委牵头组织认定的,要将认定情况报省级经贸委及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省级 认定委员会的检查。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书及初审意见进行认定。第八条根据认定委员会通
17、过的认定结论,审计经贸委或经省级经贸委授权由地级经贸委签发 认定意见,对认定合格地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发给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定地 企业(产品、项目)印发不合格通知,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 书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税务主管机关按现行税 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 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第十一条企业对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认定结论的认定委员会提出重 新审议
18、,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一 级经贸委、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经贸委、税务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有权 改变下一级经贸委、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结论。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行 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省级经贸委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每年要组织重点抽查,对已通 过认定的单位抽查面不少于30%。对抽查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期限已到仍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期限已到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处理。第十四条各地要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报告
19、制度。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 以前,向省级经贸委和省级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每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和省级税务部门将本辖区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 认定情况、经认定而享受减免税底情况和抽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第五章罚则第十五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税 务机关对未获认定证书的单位不予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 资格,省级或地级经贸委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 人名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
20、定给予处罚。第十七条对伪造证书者,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9 .“老、少、边、穷”地区企业减免税名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 税。(暂行条例)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 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 和鼓励,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实施细则)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1994年3月29日94财税字001号通知)根据财政部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860号)的规定,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以 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由于贫困县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因此,凡改变行 政区划后,即将贫困县管辖的农村信用社,随行政区域一同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的,改 划之年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从改划之后次年起,不再享受贫困县农村 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一律回复征收企业所得税。(1999年4月30日国税函1999234号批复)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赞免企业所得税。(2001年4月28日 财税2
22、001 55号通知)10 .临时灾情减免税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年。(1994年3月29日94财税字001号通知)11 .军队、武警后勤企业减免税(一)对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服务设(主要为 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企业) 军马场(含核算的附属企业)赞免征收所得税。(二)对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 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作战部队每个单位只保留一个),在 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
23、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三)除上述第一、第二向外的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其他国家统一规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军队企业可比照执行。(1994年7月22日94财税字048号通知)军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军队企业的成立,必须有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 件和手续;2 .企业由军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军队。3 .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比例上交军队系统,用于弥补军费不足。军队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时,如遇有多项优惠政策供选用,只能选 择其中之一执行。(1994年12月2日国税函发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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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内资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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