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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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详解: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1.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但是并非不服详细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均能为法院受理,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起 诉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详细而言,原告资格的要件为: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任 何一种诉讼的发生必需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才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解 决。起诉人与详细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2、关系, 起诉人合法权益所受到的影响、损害必需是由详细行政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2.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实施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 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不同的状况下,被告的确认有所不同。(1)经批准的详细行政行为的被告确定。实践中有时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 一详细行政行为之前须要经过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这就产生了假如有人起诉经批准的详细行政行为, 由谁作被告的问题。就详细制度而言,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状况:一种是上级机关的批 准只具有程序的意义,即告知上级机关,让其了解,下级机关具有确定权
3、;另一种是上级具有实质确定 权,下级机关只不过做一些材料收集、提出初步看法的工作。对此,司法说明实行了一种简便的方法:当 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详细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 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也就是说谁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经批准的详细行政行为就视为 是谁的行为,谁就是被告。因为谁有确定权,谁就署名,而谁署名,该行为也就可以视为是谁的行为。可 以简洁地概括为谁署名,谁被告。(2)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必需在六 十日(或法律规定的更短的时间)的法定期内审査被申请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
4、出复议决 定。假如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复议确定,就存在着当事人以谁为被告起诉的问题。以谁为被 告应当首先取决于当事人:假如对原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假如 对行政复议机关法定期间内不作为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3)行政机关新组建机构的被告确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多地方政府为适应行政管理的需 要,组建了诸如跨部门联合管理机构等新的行政机构并给予其相应的行政权力,这就产生了假如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这些机构的详细行政行为,谁有资格作被告的问题。依据谁主体,谁被告的规 则,假如这些组建的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就应以该新组建的机构作被告;假如没有
5、,则被告是组建该 机构的行政机关。(4)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均属行政机构,它们是否能作被告,主 要看其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假如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可以作被告;假如没有,被告则是内设机构 或者派出机构所属的行政机关。通常状况下,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为行为应 由内设机构所属的机关或设立派出机构的机关为被告。但假如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内设机构或派出机 构有授权,则该机构作被告。(5)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的情形下的被告确定实践中,常有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 署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情形。一般而言,假如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被告只能是
6、行政 机关;假如非行政机关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那么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可以作共同被告。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与到诉讼中 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两大类:第一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上 处于相对人或相关人的地位,他们中的大多数具有原告资格,只是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原告而已。第 二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处于行政主体地位,详细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是 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
7、组织可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两个作出相互冲突详细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国家赔偿制度的含义及分类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担当赔偿 责任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其次条规定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 本法规定的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 偿的权利。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1.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侵扰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担当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 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1)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
8、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扰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 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实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 者死亡的;违法运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扰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 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惩罚的;违法对财产实行查 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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