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知识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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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概述L法规的主要种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办法)、 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条例)、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法)2 .法律制定的责任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 .社会政策的两种基本模式:普惠型社会政策模式和特惠型社会政策模式。第二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三项工程:(1)第一项工程:社会工作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工程;(2)第二 项工程:实施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工程;(3)第三项工程:实施社 会工作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工程。4 .两项培训(1)第一项培训:对涉及
2、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 相关事业单位、部分执法单位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社会工作基础理论、 专业知识和方法技能培训。(2)第二项培训:对下派基层锻炼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相关事业单位、 部分执法单位的干部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毕业生普及社会工作专业 知识。5 .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改进登记方式、强化监督管理、推动 信息公开。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第一节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一)社会救助的总体要求3、无效婚姻情形:(1)违反一夫一妻制;(2)禁止结婚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 婚龄;4、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重婚一近亲属/基层组织;未到法定婚龄/禁止
3、结婚亲 属关系一近亲属。5、可撤销婚姻:(1)胁迫的可撤销婚姻;(2)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年 内提出)。(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1、夫妻关系(1)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姓名权、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 家事代理权、抚养的权利义务、继承权。法定财产制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一方身体受伤的医疗费、 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一方财产;一 方专用生活用品;伤亡补助费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 继承或受赠财产(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婚姻解除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1、诉讼离婚法定理由
4、:感情已破裂(4种法定情形)(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2)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的;(3)赌博、 吸毒恶性不改;(4)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2、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1)军人有重大过错情形: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遗弃家 庭成员;赌博、吸毒恶习。(2)女方特殊情况: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 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4、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方面主要内容父母子女关系(1)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问题(1)子女的抚养归属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母亲直接抚养;已满2周岁 的子女,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
5、女的 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尊重其真实意愿。(2)子女抚育费的负担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月总收入的20%-30%;两个以上子女抚育 费,不超过超。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3)探望权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 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5、离婚损害赔偿要件:(1)损害事实(财产、人身及精神损害);(2)配偶一方有 法定过错;(3)过错行为须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离婚损害赔偿限于离婚时;(5)请求权人无 过错。第二节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1、一般收养关系成立条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 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
6、父母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2)送养人的条件: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子女的生父母、(2)收养人的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 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 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3)收养人特殊条件:无配偶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 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年满8岁须征 得被收养人同意。2、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特殊收养规定情形三代以内旁系同辈旁系血亲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 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符合年龄差等限制。收养孤儿、残疾或查找不到生父母
7、未 成年人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收养继子女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 人具备一定条件、收养符合收养人数等项限制3、协议解除的条件(1)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8周岁以上、应征得本人同意);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对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4、诉讼解除(1)养子女未成年的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侵害 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2)养子女已成年的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 活的。第三节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一)继承的种类及法律关系1、继承的种类(1)继承遗产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2)参与继承地位:本位继承、
8、 代位继承、转继承。2、继承权的丧失的原因:(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 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3、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 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一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二)遗嘱继承形式主要内容要求公证遗嘱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最有力、可靠自书遗嘱立遗嘱人亲笔
9、书写最常见、本人签名、注年月日代书遗嘱遗嘱人口授,他人代写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注年月日打印遗嘱遗嘱人打印完成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注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口述,经录音、录像磁带录制而设立两个以上见证人口头遗嘱以口头形式设立危急情况下、两个以上见证人(三)遗嘱的无效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遗嘱;3、伪造的遗嘱;4、 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四)遗产分割1、遗产的分割的原则(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3)互 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4)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发挥遗产效用的原 则。2、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一
10、特殊情况:(1)生活有特殊困难无劳动能力,予以 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抚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3)有抚养 能力,未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分割。(五)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的原则1、有限责任原则;2、连带责任原则;3、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 税款和债务的清偿。第六章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规 与政策1、人民调解原则:依法调解、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权利。2、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2)接受 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 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
11、解协议。3、调解协议的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4、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 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 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5、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 5人。6、不同信访类型:建议意见类事项;检举控告类事项;申诉求决类事项。5、突发事件的分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 大、较大和一般四级。6、预警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
12、、橙色、黄色和蓝色标 不,一1级为最rWj级别。第七章我国社区矫正、禁毒和治安管理法规与政策第一节社区矫正法规与政策1、社区矫正委员会及职责主体工作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2、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3、MfflJ:社区矫正机构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30日内作出裁定。第二节禁毒法规与政策1、吸毒检测(1)样本采集: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毛
13、发;(2)现场检测: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派出机构进行;(3)实验室检测:县级以上机关指定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 有资质医疗机构进行;(4)实验室复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 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2、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2)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 固定住所的,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3、强制隔离戒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 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4、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2年,最
14、长延长1年)(1)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5、法律责任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三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与政策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情形相关规定部分特别人员违反治安管理(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从轻或减 轻处罚;(2)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监护人 严加管教。
15、(3)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 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 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4)主动投案, 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治安 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 6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执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 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
16、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 婴儿的。3、追究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第八章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第一节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1、烈士褒扬金: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30倍。2、一次性抚恤金(1)烈士遗属还可以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2)工伤保险条例 范围,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嘱特 别补助金;(3)不属于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发放,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 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3、定期抚恤金
17、(1)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 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2)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 岁但因残疾或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3)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 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4、烈士遗属待遇:医疗优待、入伍优待、教育优待、就业优待、住房优待、 供养优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第二节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一)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1、死亡抚恤对象:现役军人死亡批准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遗属享受抚 恤。2、死亡抚恤的待遇:一次性抚恤金(1)烈士和因公牺牲,20倍+本人
18、生前40个月工资;(2)病故的,2倍+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3)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遛;(4)获得军队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避;(5)立一等功,增发遛;立二等功的,增发项;立三等功的,增发瓯3、残疾军人抚恤(1) 1级4级残疾军人一国家供养终身;(2)分散安置护理费(1-4级残 疾军人):因战、因公一级二级残疾一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50%;因战、因公三 级四级残疾一40%;因病1级4级一30%。(3)残疾军人辅助器械:服现役一军队军级以上单位;退出现役一省级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4、光荣牌的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光荣牌的样式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 设计和规范,制作
19、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第三节退役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最新规定】1、安排工作(人民政府安排)(1)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 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是烈士子女的。2、退休安置(中级以上的士官):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因公 致残评定1级飞级残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3、逐月领取退役金:(1)大校以下军官:军官满16年;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 服役满20年;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 达龄退役的;(2)军士:军士满16年;服役满18年;晋升(授予)四
20、级军士长 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第九章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第一节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1、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设置: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居 委会;2、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3、民主选举(1)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2)年满18周岁 的本居住地区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3) 选举产生方式有直接选举,还可根据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4、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委员会向居民
21、会议负责并 报告工作。(2)18周岁以上居民、户的代表或居民小组选举代表过半数出席, 才能举行居民会议。(3)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 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第二节农村村民自治法规与政策(一)村民委员会选举1、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每届任期5年。2、选举竞争和投票选举(1)选举竞争;(2)投票选举;(3)委托投票(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3、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 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二)村民(代表)会议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召开村民(代表)会议(1
22、)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2)召开村民会议,18周岁 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 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3)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 会议;(4)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10天通知村民。2、村民代表会议(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占4/5以上, 妇女村民代表当占1/3以上;(2)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T5户推选1人,或者 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3)有1/5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 代表会议;(4)村民代表会议由2/3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 经到会人员
23、的过半数同意。3、村民小组会议: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有村民小组 18周岁以上的村民2/3以上,或本村民小组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 作决定会员的过半数同意。第十章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第一节公益慈善事业法规与政策1、公益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1 .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2.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3.社会救助协调机制;4.社会救助资金(专项管理、分账 核算、专款专用);5.社会救助信息管理(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1 .形式(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2.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税收 优惠、费用减免);3.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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