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岗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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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安县区域供水有限公司岗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实现 “人、岗、事”三者之间的合理匹配,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企业的健康 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包括员工上岗、转岗、待岗等三个方面的管理,旨在通 过公司内部的良性竞争,形成公平公开、择优选用的用人机制。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分公司的全体员工。试用期未满 的员工,待期满后再进行定岗。当年退休的可不参加定岗。第二章定岗定员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在现有管理架构的基础上,根据部门职 责、工作内容、工作量,对岗位、人员进行适度优化调整,确定岗位设置以 及岗位所需人员数量
2、,通过定岗、定员、定责,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为绩效 考核、人员培训等提供基础依据。第五条 定岗定员应坚持因责设编、因事设岗、优胜劣汰的原则,按照 精简高效、满负荷工作的要求配置人力资源。第六条为保证企业稳定和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部门人员原则上在现 任人员中优先选用,但必须符合上岗条件。如岗位有空缺,可在其他申报人 员中择优录用。第七条实施步骤:1、制定定岗定员计划。公司各部门按照部门工作职能,从生产经营实际 出发,梳理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设定部门所需岗位,填写岗位说明书 (范本见附件),同时根据工作负荷标准确定各岗位人员数量,制定定岗定员 计划并提交相应表格至公司办公室;2、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并
3、审核定岗定员计划表(见附件);3、对确定后的定岗定员表和空缺岗位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待岗通知书年()号同志:因 ,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你实行待岗,待岗 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请你接到通知后,到公司办公室参加培训I,进行相关离岗学习,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公司岗位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发 放。特此通知单位(盖章)年 月 日4、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员工综合考核情况确定各 岗位合适人选。5、各部门上报岗位人员具体安排明细表到公司办公室备案。第八条各部门、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定岗定员工作的负责 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开展岗位分析工作,指定专人撰写岗位说明书。第九条 岗位、定员一经核定,各部门
4、、分公司不得随意变动。因生产 经营需要增设岗位的部门、分公司,以书面形式填写定岗定员计划变更审 批表(见附件)报请经理室审批,批准前不得随意抽调。第十条全公司的定岗定员每年年末核定调整一次。第三章转岗管理第十一条定岗定员后,如出现岗位空缺,公司根据岗位调配需要,或 者经本人申请且符合空缺岗位要求的,对员工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作出调整。第十二条转岗要求:1、拟转入的部门必须有相应的空缺岗位;2、拟转岗员工符合岗位要求;3、经公司批准同意。第十三条转岗程序:1、公司调整(1)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时,由办公室签发工作转 岗通知书(见附件)通知相关部门。(2)员工本人根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做
5、好工作交接与报到事宜。2、员工申请(1)每年年末公司对所有空缺岗位与岗位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示。(2)符合岗位任职资格的员工出于职业发展需要,有转岗意向的,填写 工作转岗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报送至公司办公室。(3)办公室对申请表进行初步资格审查。(4)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统一进行考试或考核。(5)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办公室签发工作转岗通知书通知相关部门。(6)员工本人根据通知要求做好工作交接与报到事宜。第十四条 转岗后的薪资、福利等待遇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第四章待岗管理第十五条与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因部门考核不合格、违反公司相关 规定或其他原因而短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实行待岗。第
6、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被列入待岗:1、在部门绩效考核中,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员工;2、工作不尽职尽责、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员工;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4、因其他原因被公司确定的待岗员工。第十七条 员工待岗管理程序:1、员工待岗的,所在部门/分公司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办公室,并详细 说明员工待岗理由。2、公司办公室对相关报告情况进行核实,报公司批准后向所在部门/分 公司和员工本人送达待岗通知书(见附件)。3、所在部门/分公司接到通知书后,即通知待岗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4、待岗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司办公室报到。5、公司办公室根据相关要求对待岗人员进行待岗管
7、理。第十八条 员工待岗期间应服从公司统一管理,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各 项规章制度,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第十九条 员工待岗期间,除完成交办的临时性的工作任务外,以参加 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自我学习为主。办公室与各部门联合对待岗人员进行各类 培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举办的待岗培训的,按旷工处理。第二十条 待岗期限自待岗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三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待肉期满经考核不合格仍不能上岗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十一条 待岗期间第一年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按综合岗位的七 折计发;第二年计发基本工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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