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权承包合同的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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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经营权承包合约协议的审查要点目录一、引言二、律师对承包合约协议的审查要点(一)对承包合约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二)对承包合约协议的主体审查(三)对承包经营权范围约定条款的审查(四)对承包合约协议利益分配条款的审查(五)对承包合约协议债务连带责任条款的审查(六)对承包合约协议中保证公司资产不减值条款的审查三、结语一、引言企业承包经营是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运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推进 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活力而采取的企业经营模式改革,其实质是将企业的财产权与 经营权分离。鉴于传统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实行权力高度集中的厂长或经理担负责任任制, 容易导致承包人一手遮天的道德风险和决
2、策风险,致使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模式逐渐被公司 制模式所取代。但在公司制普遍建立后,仍然存在部分公司尤其是中小型XXXX采用承包经 营权的模式进行经营的现象,一些新型企业如基金公司对该种模式尤为亲睐。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权并无明文规定,也未予禁止,于是在理论 界和实践中对公司经营权的承包屡屡出现争议。当然在律师实务中也难免会遇到客户相关要 求审查类似合约协议。本文拟从公司法、合约协议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律师如何就公司经 营权承包合约协议的重要条款进行审查,进行简要分析。本文并不考虑律师对合约协议审查的立场以及具体合约协议交易目的差异,仅从相对中 立的角度以及合约协议基本架构去考量如
3、何对此类合约协议的重要条款进行审改;同时鉴于 目前采取经营权承包方法方式方法的多数为XXXX,所以本文也仅涉及XXXX经营权承包问题, 文中所称公司均为xxxx。二、律师对承包合约协议的审查要点(-)对承包合约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合约协议审查首要考虑的就是合约协议的有效性,而对公司经营权承包合约协议的效 力,目前理论界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合约协议无效的观点:将公司以发包给他人承包经营,实质上是以承包经营的方法方式 方法代替公司内部机关亲自经营管控管理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 会、董事会职责的具体规定。如公司法第47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决定公司的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
4、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将公司发包给他人经营管控管理, 将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瘫痪,这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合约协议有效的观点:公司经营权承包合约协议系合约协议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并且 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将经营权进行承包,这种公司经营安排并没有 损害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能达到优化治理的目的一一由善于经营的承 包人对公司担负责任任全权承包经营,而投资者则享有风险相对较小的利润收益,这种专业 化模式有利于承包人、投资者各展所长,有利于公司的发展。而笔者比较赞同承包合约协议有效,理由如下:首先,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禁止公司采取承包方法方式方法进行经营,从
5、“私法自 治”的原理,法无明文禁止的,应当遵从合约协议主体的意愿;其次,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当事人设立公司必须 遵循这些规定,否则将导致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但是公司设立后将公司经营权承包给第三 人经营并不必然违背公司法定主义的原则,所以因此签订的承包合约协议整体效力不应遭到 否定;第三,根据合约协议法所规定的“合约协议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原则,即使公司在承包经营过程中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会计制度规章等规定中 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也仅能否定该条款的效力,而不影响其他未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有效 性,因此不能否认承包合约协议的整体效力。综上,对公司采取
6、承包方法方式方法经营所签订的合约协议整体而言,效力是肯定的, 只有其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效力应当予以否定。(-)对承包合约协议的主体审查1、承包合约协议的发包人对于承包合约协议究竟该选择公司还是股东作为发包人,我们认为应当以公司作为发包 方为宜。首先,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对其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将公司发包给他人经营,实质上是对财产权的一种处分,该权利理应属于公司。而对股东而 言,其享有的权利在公司法上更多体现为对出资的财产权,最明显体现为分取利润。其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权归属股东会,而经营 权的具体执行由董事会行使,而无论股东会还
7、是董事会均作为公司内部治理机构,其权利来 源应当属于公司,当然不宜作为发包主体。再次,股东对其投资的公司收益来源只能是分取公司利润,如果以股东为发包人,其获 取承包人缴纳的承包费显然有悖公司设立的初衷。同时因为公司经营需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 制度规章进行成本核算并缴纳相关税费,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章将公司部 分收益在税前作为承包费直接缴纳给股东,将可能陷公司于偷税的不法境地。第四,从操作层面而言,公司经营权的发包,程序上需要由决策机构(股东会)进行决 议,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要国资监管机构部门批准同意。但如果以股东作为发包人,在出现 对该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时,其不可能作为主体签署承包合
8、约协议,这将导致承包合约协议无 法签订和履行。2、承包合约协议的承包人就承包合约协议的承包人而言,只要预期能够为公司带来收益的人,笔者认为都可以成 为承包人,无需做过多限制。一般而言依据承包人和公司的关系,可以分为公司内部人承包 和公司外部人承包两种,其中内部承包人又分为公司股东承包和股东之外的内部人承包;外 部人承包指不在公司担任职务且不隶属于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对公司的承 包。值得讨论的是股东作为承包人的情形,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的决定权属于股东会,因此公司经营权承包决议必须通过股东会形成。若在股东作为承 包人,其具有股东和承包人的双重身份,而现行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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