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真题预测考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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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保 荐 代 表 人 考 试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真 题 预 测 考 卷 L 李 某 为 甲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持 有 其 75%股 权。甲 公 司 持 有 某 上 市 公 司 40%的 股 份,为 该 上 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赵 某 与 李 某 达 成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赵 某 受 让 了 李 某 所 持 甲 公 司 全 部 股 权。根 据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赵 某 及 甲 公 司 不 配 合 该 上 市 公 司 披 露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化 信
2、息 的,该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拒 绝 其 提 交 的 提 案 或 者 临 时 议 案 B.该 上 市 公 司 知 悉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化 而 未 能 将 有 关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变 化 情 况 及 时 予 以 报 告 的,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改 正,情 节 严 重 的,处 以 超 过 6 0万 元 的 罚 款 并 认 定 该 上 市 公 司 负 有 责 任 的 董 事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C.赵 某 及 甲 公 司 未 履 行 报 告、公 告 义 务 的,上 市 公 司 应 当 自 知 悉 之 次 日 起 立 即 作 出 报 告 和 公 告
3、 D.赵 某 应 当 在 协 议 成 立 之 日 起 2 0日 之 内 向 所 有 股 东 发 出 要 约 E.如 赵 某 和 甲 公 司 指 使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进 行 查 处【答 案】:A【解 析】:A 项,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2020年 修 订)第 60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受 其 支 配 的 股 东 未 履 行 报 告、公 告 义 务,拒 不 履 行 第 58条 规 定 的 配 合 义 务,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存 在 不 得 收
4、购 上 市 公 司 情 形 的,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拒 绝 接 受 受 实 际 控 制 人 支 配 的 股 东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的 提 案 或 者 临 时 议 案,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 机 构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B 项,第 59条 第 2 款 规 定,上 市 公 司 知 悉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而 未 能 将 有 关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变 化 情 况 及 时 予 以 报 告 和 公 告 的,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改 正,情 节 严 重 的,认 定 上 市 公 司 负 有 责 任 的 董 事 为 不 适 当
5、人 选。C 项,第 5 9 条 第 1 款 规 定,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受 其 支 配 的 股 东 未 履 行 报 告、公 告 义 务 的,上 市 公 司 应 当 自 知 悉 之 日 起 立 即 作 出 报 告 和 公 告。D 项,第 56条 第 2 款 规 定,收 购 人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超 过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30%的,应 当 向 该 公 司 所 有 股 东 发 出 全 面 要 约;收 购 人 预 计 无 法 在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发 出 全 面 要 约 的,应 当 在 前 述 3 0 日 内 促 使 其 控 制
6、 的 股 东 将 所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减 持 至 30%或 者 30%以 下,并 自 减 持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告。E 项,第 58 条 规 定,实 际 控 制 人、控 股 股 东 指 使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进 行 查 处。2.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及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下 列 关 于 主 板 和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价 格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7、有()oI.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或 发 行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I I.上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发 行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公 告 招 股 意 向 书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或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均 价 III.上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转 股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募 集 说 明
8、书 公 告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或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均 价 IV.上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认 股 权 证 的 行 权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公 告 募 集 说 明 日 书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或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均 价 V.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公 告 招 股 意 向 书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和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A
9、.II、III、IVB.I、VC.IID.I、H、III、IVE.II、III、IV、V【答 案】:c【解 析】: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和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具 体 分 析 如 下:I 项,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1 6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和 持 股 期 限,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的,本 次 发 行
10、股 份 自 发 行 结 束 之 日 起 可 上 市 交 易;发 行 价 格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但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九 十,或 者 发 行 价 格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但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九 十 的,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自 发 行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得 上 市 交 易。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发 行 价 格 可 以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只 是
11、会 影 响 上 市 交 易。I I、V 两 项,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1 3条 第 3 项 规 定,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公 开 募 集 股 份,发 行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公 告 招 股 意 向 书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或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均 价。III项,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2 2条 规 定,转 股 价 格 应 不 低于 募 集 说 明 书 公 告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和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均 价。IV项,上 市 公 司 证
12、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32条 规 定,认 股 权 证 的 行 权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公 告 募 集 说 明 书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和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均 价。3.根 据 上 市 规 则,下 列 有 关 上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拟 在 下 半 年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中 期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进 行 审 计 B.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定 期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确 认 意 见,明 确 表
13、示 是 否 同 意 定 期 报 告 的 内 容 C.如 果 上 市 公 司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披 露 季 度 报 告,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应 当 停 牌,直 至 公 司 披 露 相 关 季 度 报 告 D.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向 交 易 所 预 约 定 期 报 告 的 披 露 时 间,并 应 当 按 照 交 易 所 安 排 的 时 间 办 理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事 宜。如 需 变 更 披 露 时 间 的,应 当 提 前 五 个 交 易 日 向 交 易 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答 案】:D【解 析】: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14、市 规 则(2019年 修 订)分 析 如 下:A 项,第 6.6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具 有 执 行 证 券、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中 期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可 以 不 经 审 计。B 项,第 6.4条 第 3 款 规 定,公 司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定 期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确 认 意 见,明 确 表 示 是 否 同 意 定 期 报 告 的 内 容;监 事 会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编 制 的 定 期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15、以 监 事 会 决 议 的 形 式 说 明 定 期 报 告 编 制 和 审 核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内 容 是 否 真 实、准 确、完 整。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绝 对 定 期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意 见。C 项,第 1 2.8条 规 定,公 司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和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披 露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中 期 报 告,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应 当 停 牌,直 至 公 司 披 露 相 关 定 期 报 告 的 当 日 开 市 时 复 牌。公 告 披 露 日 为 非 交 易 日
16、 的,则 在 公 告 披 露 后 的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开 市 时 复 牌。公 司 因 未 披 露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中 期 报 告 的 停 牌 期 限 不 超 过 2 个 月。停 牌 期 间,公 司 应 当 至 少 发 布 3 次 风 险 提 示 公 告。公 司 未 披 露 季 度 报 告 的 同 时 存 在 未 披 露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中 期 报 告 情 形 的,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应 当 按 照 前 款 和 第 13章 的 有 关 规 定 停 牌 与 复 牌。D 项,第 6.2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向 本 所 预 约 定 期 报 告
17、的 披 露 时 间,本 所 根 据 均 衡 披 露 原 则 统 筹 安 排 各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的 披 露 顺 序。公 司 应 当 按 照 本 所 安 排 的 时 间 办 理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事 宜。因 故 需 要 变 更 披 露 时 间 的,应 当 提 前 五 个 交 易 日 向 本 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说 明 变 更 的 理 由 和变 更 后 的 披 露 时 间,本 所 视 情 形 决 定 是 否 予 以 调 整。本 所 原 则 上 只 接 受 一 次 变 更 申 请。4.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首 次 股 东 会 的 召 集 人 是()。2013年 6 月 真 题
18、 A.出 资 最 多 的 人 B.1/3董 事 C.代 表 10%表 决 权 的 股 东 D.监 事 会 或 不 设 监 事 会 的 监 事【答 案】:A【解 析】:A 项,公 司 法 第 3 8条 规 定,首 次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出 资 最 多 的 股 东 召 集 和 主 持,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行 使 职 权。BCD三 项,第 3 9条 规 定,股 东 会 会 议 分 为 定 期 会 议 和 临 时 会 议。定 期 会 议 应 当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按 时 召 开。代 表”1 0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1 3 以 上 的 董 事,监 事 会 或 者 不
19、 设 监 事 会 的 公 司 的 监 事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的,应 当 召 开 临 时 会 议。5.下 列 关 于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有()。I.资 产 和 负 债 项 目 应 当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进 行 折 算II.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除“盈 余 公 积”项 目 外,其 他 项 目 均 应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时 的 即 期 汇 率 进 行 折 算 III.利 润 表 中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项 目 应 当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进 行 折 算 IV.企 业 发
20、生 的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差 额,在“财 务 费 用”项 目 列 示 A.IB.II、III、IVC.I、IID.I、II、IIIE.I、II、IIL IV【答 案】:A【解 析】:II项,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除“未 分 配 利 润”项 目 外,其 他 项 目 均 应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时 的 即 期 汇 率 进 行 折 算;III项,利 润 表 中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项 目,应 当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也 可 以 采 用 与 交 易 发 生 日 即 期 汇 率 近 似 的 汇 率 进 行 折 算;IV项,企 业 发 生 的 外 币
21、 报 表 折 算 差 额,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下 的“其 他 综 合 收 益”中 列 示。6.以 下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有()0 2016年 5 月 真 题 I.股 东 无 权 查 阅 公 司 债 券 存 根 I I.持 有 公 司 6%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将 股 份 进 行 质 押,应 在 质 押 完 成 后 的 2 日 内 向 公 司 作 出 书 面 报 告 III.股 东 有 权 查 阅 董 事 会 的 会 议 记 录 IV.董 事 会 通 知 时 间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22、,股 东 有 权 自 决 议 作 出 之 日 起 6 0 日 内,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V.公 司 股 东 应 按 照 持 有 股 份 的 比 例 行 使 表 决 权,但 公 司 章 程 中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A.I、IIL IVB.II、III、VC.I、IV、VD.II、IIIE.IV【答 案】:E【解 析】:I、III两 项,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2019年 修 订)第 3 2条 第 1 款 第 5 项 规 定,公 司 股 东 有 权 查 阅 公 司 章 程、股 东 名 册、公 司 债 券 存 根、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记 录、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23、监 事 会 会 议 决 议、财 务 会 计 报 告。股 东 有 权 查 阅 公 司 债 券 存 根 及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但 无 权 查 阅 董 事 会 的 会 议 记 录。I I项,第 3 8条 规 定,持 有 公 司 5%以 上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将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进 行 质 押 的,应 当 自 该 事 实 发 生 当 日,向 公 司 作 出 书 面 报 告。W项,第 3 4条 规 定,公 司 股 东 大 会、董 事 会 决 议 内 容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股 东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认 定 无 效。股 东 大 会、董 事
24、会 的 会 议 召 集 程 序、表 决 方 式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 章 程,或 者 决 议 内 容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的,股 东 有 权 自 决 议 作 出 之 日 起 6 0 日 内,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V 项,第 7 8条 规 定,股 东(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以 其 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额 行 使 表 决 权,每 一 股 份 享 有 一 票 表 决 权。公 司 章 程 不 得 对 此 作 另 外 规 定。7.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中 负 有 先 行 赔 偿 义 务 的 主 体 是()oA.发 行 人
25、 B.保 荐 机 构 C.会 计 师 事 务 所 D.律 师 事 务 所【答 案】:B【解 析】:根 据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1 号 一 一 招 股 说 明 书(2015年 修 订)第 18条 的 规 定,招 股 说 明 书 扉 页 应 载 有“保 荐 人 承 诺 因 其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制 作、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将 先 行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的 承 诺。8.禁 止 证 券 公 司 及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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