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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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讲 义 编 者:李 彤 2011年 4月 第 一 章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2 第 一 节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的 构 成 一、会 计 法 律 1,会 计 法 1999年 修 订,2000年 7月 1日 实 施;全 国 人 大 及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共 七 章 52条 2,注 册 会 计 师 法 3 第 一 节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的 构 成 国 务 院 某 些 方 面 会 计 关 系 1.总 会 计 师 条 例 国 务 院 特 别 规 定 了 全 民 所 有 制 大 中 型 企 业 应 当 设 置 总 会 计 师,并 规 定
2、设 置 总 会 计 师 的 单 位 在 单 位 行 政 领 导 中,不 得 设 置 与 总 会 计 师 职 权 重 叠 的 副 职。2,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条 例。4 第 一 节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的 构 成 1.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2.依 据 会 计 法 3,关 于 会 计 核 算 会 计 监 督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以 及 会 计 工 作 管 理 的 制 度,包 括 会 计 部 门 规 章 和 会 计 规 范 性 文 件。5 第 二 节 会 计 工 作 管 理 体 制(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会 计 工 作 的 行 政 管 理 政 府 财
3、 政 部 门 及 其 职 能:1.会 计 准 则 制 度 及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制 定 和 组 织 实 施 2.会 计 市 场 管 理 包 括 会 计 市 场 的 准 入 管 理、过 程 的 监 管 和 会 计 市 场 退 出 管 理。注 意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的 申 请 4条 件 6 第 二 节 会 计 工 作 管 理 体 制(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3,会 计 专 业 人 才 评 价(1)会 计 法 明 确 规 定,对 认 真 执 行 会 计 法 忠 于 职 守,坚 持 原 则,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会 计 人 员 给 以 精 神 或 物 资 奖 励(2)3年
4、 一 次 10名(3)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由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实 施,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监 督 指 导 7 第 二 节 会 计 工 作 管 理 体 制(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4 会 计 监 督 检 杳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矗 受 财 政 部 门 的 业 务 指 导、监 督 和 管 理,地 方 会 计 学 会 接 受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业 务 指 导、监 督 8 第 二 节 会 计 工 作 管 理 体 制(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二、会 计 工 作 的 自 律 管 理 社 会 1,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5、 会 2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判 断:东 谓 会。工 作 的 自 律 就 是 会 计 人 员 自 我 约 束、自 我 控 制 的 过 程。(X)三、单 位 会 计 工 作 管 理 内 部 1,单 位 负 责 人 是 责 任 主 体 真 实、完 整 2.会 计 人 员 的 选 拔 任 用 由 所 在 单 位 具 体 负 责 从 证,会 计 师,3年 以 上。9 第 三 节 会 计 核 算 一、总 体 要 求 1,会 计 核 算 依 据 实 际 发 生 2.对 会 计 资 料 的 基 本 要 求 真 实、完 整 二、会 计 凭 证(二)原 翥 凭 证:经 济 业 务 发 生 时 由 经 办 人
6、 员 直 接 取 得 或 填 制 用 以 表 明 某 项 经 济 业 务 已 经 发 生 或 完 成 并 明 确 有 关 经 济 责 任 的 一 种 凭 证。1.对 不 真 实、不 合 法 原 始 凭 证 不 予 受 理 并 且 报 告 单 彳 立 负 责 人;2,对 不 准 确、不 完 整 原 始 凭 证 予 以 退 回 要 求 更 正 补 10 第 三 节 会 计 核 算(二)记 账 凭 证:经 济 业 务 事 项 按 其 性 质 加 以 分 类、确 定 会 计 分 录 并 据 以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的 凭 证。1.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填 制;2 除 结 账
7、和 更 正 错 账 外 记 账 凭 证 必 须 附 有 原 始 凭 证。11 第 三 节 会 计 核 算 三、会 计 账 簿 工 工)设 置 除 个 体 工 商 户 外 所 有 单 位 都 必 须 依 法 设 账,不 得 私 设 账 簿。(二)登 t己 1.以 经 J 审 核 的 会 计 凭 证 登 记 2,对 账:账 证、账 账、账 实、账 表 相 符 3.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的 单 位,其 账 簿 登 记 也 应 合 规 判 断:采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的 单 位 应 当 保 存 打 印 出 的 纸 质 会 计 档 案。(Y)12 第 三 节 会 计 核
8、 算 13四、财 务 会 计 报 告 1,以 经 过 审 核 的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和 有 关 资 料 编 制 2,单 位 负 责 人 是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第 一 责 任 者 3.签 章 4,结 账:期 末 最 后 一 天 5.向 不 同 的 会 计 资 料 使 用 者 提 供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其 编 制 依 据 应 当 一 致 6.按 规 定 期 限、对 象 报 送 6天 15天 60天 4个 月 5个 月 五、会 计 档 案 不 得 随 意 销 毁 第 四 节 会 计 监 督 一、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1.主 体: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2,对
9、象:经 济 活 动 3.要 求:四 个 明 确 相 关 职 责、重 要 事 项、财 产 清 查、内 部 审 计 4,职 权(1)拒 绝 或 纠 正(2)账 实 不 符 14 第 四 节 会 计 监 督 二、政 府 监 督 1.主 体:财 政、人 行、税 务、审 计 等 2.对 象 财 政 部 门:会 计 行 为、会 计 资 料 税 务、人 行、审 计、证 监、保 监:会 计 资 料 3.内 容 4+1三、社 会 监 督 1.注 会 及 其 所 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业 务 范 围 2.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与 内 部 审 计 的 关 系 注 意 3区 别 2责 任 15 第
10、 五 节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一、会 计 机 构 的 设 置 会 计 业 务、3因 素 及 回 避 制 度 二、代 理 记 账 1.概 念 及 3类 型 2.代 理 记 账 的 业 务 范 围:范 围、双 方 义 务 及 法 律 责 任 判 断:委 托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办 理 会 计 业 务 不 改 变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的 责 任。16(Y)第 五 节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三、会 计 从 业 资 格 1.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适 用 范 围 全 国 2,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11、取 得 注 意 报 名 条 件 和 免 试 条 件 及 五 年 的 规 定 3,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管 理:两 个 90天、一 个 6个 月 4.变 更 登 记 学 历 学 位 职 称 5.会 计 人 员 的 继 续 教 育:概 念、对 象、特 点、内 容、形 式 和 学 时 要 求 17 第 五 节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四、会 计 专 业 职 务 与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1.会 计 专 业 职 务 2,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分 高、中、初 三 个 级 别;中、初 级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制 度;高 级 考 评 结 合(三 年)判
12、断:报 名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中 级 资 格 考 试 人 员,都 必 须 具 备 规 定 的 学 历 或 学 位 条 件。(N)18 第 五 节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19五、会 计 工 作 岗 位 的 设 置 P311,四 原 则 2.不 属 于 会 计 岗 位 六、会 计 人 员 的 工 作 交 接 1,交 接 范 围:调 动、离 职、因 病 2,监 交:一 般 会 计 人 员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3.事 宜:移 交 清 册 一 式 三 份;签 名 或 盖 章;不 得 另 一 新 账 4.交 接 人 员 的 责 任。第 六 节 法 律 责 任 一、形 式 1
13、.刑 事 责 任 2.民 事 责 任 3.行 政 责 任 二、种 类 限 改、罚 款、处 分、吊 证、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三、法 律 责 任 1,县 财 政 部 门(10 点)限 改+罚 款 单 位 3。,。个 人 2000-20000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处 分、吊 证 20 第 六 节 法 律 责 任 212.县 财 政 部 门 通 报+罚 款(伪 造、变 造、隐 匿、销 毁)单 位 5000400000 个 人 3000-50000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撤 职、开 除、吊 证 3.授 意、指 示、强 令 5000-500004.打 击 报 复 0 年 以 下 或 拘 役 恢 复
14、其 名 誉 和 原 有 职 务、级 别 第 二 章 支 付 结 算 法 律 制 度 第 一 节 概 念 一、概 年:现 金、票 据、结 算 凭 证 及 信 用 卡 结 算 方 式 给 付 货 币、资 金 清 查 的 行 为 二、特 征 1.银 行 是 支 付 结 算 的 中 介 机 构(人 行 批)主 体:银 行 合 作 社、单 位 及 个 人 2,支 付 结 算 是 一 种 要 式 行 为 3.支 付 结 算 的 发 生 取 决 于 委 托 人 的 意 志 4.集 中 统 一 分 级 管 理 235.支 付 结 算 必 须 依 法 进 行 票 据 法 1996年 1月 1实 施三、支 付 结
15、 算 的 3基 本 原 则 1.恪 守 信 用 履 行 付 款 原 则 2.谁 的 钱 进 谁 的 账 3.银 行 不 垫 款 原 则 四、支 付 工 具(附 表)五、基 本 要 求 1.真 实 2,注 意 出 票 日 期 的 填 写 规 定 24 第 一 节 概 念 名 称 定 义 范 围 期 限 分 类 1银 行 汇 票 出 票 人 银 行 签 发 在 其 见 票 时 按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无 条 件 支 付 给 收 款 人 或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同 城 异 地 票 1出 起 月 自 日 个 实 际 金 额 大 于 票 面 金 额 汇 票 无 效,小 于 按 实 际 金 额 结
16、 算 2银 行 本 票 银 行 签 发 承 诺 自 己 在 见 票 时 无 条 件 支 付 确 定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同 城 票 2出 起 月 自 日 个 定 额:1000元 5000元 10000元 50000元 不 定 额 3支 票 出 票 人 签 发 委 托 银 行 见 票 时 无 条 件 支 付 确 定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签 发 空 头 支 票 处 5%但 不 彳 也 于 1000元 罚 款,企 业 赔 偿 同 城 自 出 票 日 起 10天 现 金 支 票 转 账 支 票 普 通 支 票(划 线 支 票 只 能 转
17、账)25126名 称 定 义 范 围 期 限 分 类 4信 用 卡 商 业 银 行 向 个 人 和 单 位 发 行 凭 其 向 特 约 单 位 购 物 消 费 存 取 现 金 载 体 城 地 同 兄 贷 记 卡 准 贷 记 卡 5汇 兑 汇 款 人 委 托 银 行 将 款 支 付 给 收 款 人 结 算 方 式 异 地 电 汇 信 汇 6托 收 承 付 根 据 购 销 合 同 由 收 款 人 发 货 后 委 托 银 行 向 异 地 付 款 人 收 取 款 项 由 付 款 人 向 银 行 承 认 付 款 的 结 算 方 式 异 地 验 货:10天 验 单:3天 10000元 起 点(书 店 10
18、00元)7委 托 收 款 收 款 人 委 托 银 行 向 付 款 人 收 取 款 项 的 结 算 方 式 同 城 异 地名 称 定 义 范 围 期 限 分 类 8商 业 汇 票 收 款 人 付 款 人 签 发 由 承 兑 人 尚 旨 定 日 期 向 收 款 人 或 背 书 人 支 付 款 项 的 票 据(个 人 不 得 使 用)同 城 异 地 出 票 日 起 1个 月。到 期 日 起 10天。最 长 6个 月 1出 票 后 定 期 付 款 2见 票 后 定 期 付 款 3定 日 付 款 注 意 1贴 现 2转 贴 现 3再 贴 现 1.支 票 不 得 另 外 记 载 付 款 日 期。另 外 记
19、 载 付 款 日 期,该 记 载 无 效。W)2.签 发 空 头 支 票 是 一 种 违 法 行 为。227 28第 二 节 现 金 管 理 一、范 围 1.工 资、津 贴 2,个 人 劳 务 报 酬 3.奖 金 4.劳 保、福 利 和 个 人 其 他 支 出 5.向 个 人 收 购 物 资 6.差 旅 费 7.1000元 结 算 起 点 以 下 的 零 星 支 出 8.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其 他 使 用 现 金 的 情 况 第 二 节 现 金 管 理 二、限 额:日 常 零 星 支 付 允 许 留 存 现 金 的 最 高 限 额 1.一 般 35天 2.偏 远 5 T 5天
20、三、基 本 要 求:不 坐 支 现 金,不 白 条 抵 库、不 公 款 私 存、不 设 小 金 库 29 第 二 节 现 金 管 理 四、内 部 控 制 1.钱 账 分 管 制 度 2,收 支 授 权 审 批 制 度 3.清 查 制 度 4,日 清 月 结 5.单 位 负 责 人 对 内 控 的 健 全、有 效、安 全 负 责 6.单 位 不 得 由 一 人 办 理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30 第 二 节 现 金 管 理 下 列 各 项 中 可 以 使 用 现 金 的 有()ABCA,发 给 公 司 贾 某 的 800元 奖 金 B.向 农 民 收 购 农 产 品 的 1万
21、元 收 购 款 C.差 率 人 员 携 带 2000元 差 旅 费 D.支 付 给 公 司 临 时 工 王 某 2000元 劳 务 报 酬 3131 第 三 节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32一、概 念:人 民 币 活 期 帐 户 二、分 类:(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档 案 保 管 10年)1.存 款 人 不 同 单 位、个 人 2.用 途 不 同(1)基 本(只 能 有 1个)办 理 日 常 转 账 结 算 和 现 金 收 付 及 其 工 资、奖 金 和 现 金(2)一 般:借 款 业 务、现 金 交 存、不 能 提 现。(3)专 用:特 定 用 途(4)临 时:设 立 临 时 机 构、异
22、地 临 时 经 营 活 动 和 注 册 验 资。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年(5)个 人:活 期 储 蓄,不 得 转 账 第 三 节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3.开 户 地 不 同:本 地 和 异 地(单 位 和 个 人 均 可 开 立)三、开 立、变 更 和 撤 销 1.开 立(3天 后 可 使 用)临 时:注 册 验 资 不 需 要 人 行 批 准 2,变 更(5个 工 作 日)名 称、法 人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住 址 及 其 他 开 户 资 料 发 生 变 更。不 包 括:经 营 范 围 等。3,撤 销(5个 工 作 日)33 第 四 节 票 据 结 算 一、概 念:一
23、 定 财 产 有 价 证 券 二、特 点:1.以 支 付 一 定 金 额 为 目 的;2.依 据 签 发 的 有 价 证 券;3.由 出 票 人 自 行 支 付 或 委 托 他 人 支 付;4.均 有 提 示 付 款 期 限;5.我 国 票 据 法 规 定 票 据 均 为 记 名 票 据,通 过 交 付 转 让 或 背 书 转 让 予 以 流 通。34 第 四 节 票 据 结 算 三、当 事 人 基 本 当 事 人:出 票 人、收 款 人、付 款 人 四、权 利 与 义 务 五、签 章 付 款 请 求 权 追 索 权 351.单 位:单 位 盖 章 加 法 人 或 授 权 人 签 名 或 盖
24、章 2.个 人:签 名 或 盖 章 六、记 载 事 项 绝 对:票 据 名 称、收 款 人、确 定 金 额、出 票 日 期、签 章、无 条 件 支 付 的 承 诺 七、违 反 结 算 的 罚 则 P71 第 三 章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36 第 一 节 概 念 一、概 念:国 家 为 了 满 足 社 会 公 共 需 要、实 现 国 家 职 能、凭 借 政 治 权 力、强 制 地、无 偿 地、固 定 地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的 一 种 方 式。二、特 征:1.强 制 性 2.无 偿 性 3.固 定 性 37三、分 类 彳 二)按 对 象 分 类(最 基 本)1,流 转 税:增 值 税、消
25、 费 税、营 业 税、关 税 2,所 得 税:企 业、个 人 3.财 产 税:房 产 税、车 船 税 4,行 为 税:城 建 税、印 花 税、车 辆 购 置 税 5.资 源 税:土 地 使 用 税 38 第 一 节 概 念(二)按 管 理 权 限 分 类 1 中 央 税:消 费 税、2.地 方 税:营 业 税、关 税 城 建 税、印 花 税、车 船 税、房 税 3,共 享 税:增 值 税、所 得 税、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39四、税 法 要 素(三 要 素:纳 税 人、征 税 对 象、税 率)1.纳 税 人:征 税 主 体。2,征 税 义 务 人:直 接 负 有 纳 税 义 务 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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