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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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 济 法 基 础 知 识 练 习 题 一、判 断 题 1.凡 是 调 整 经 济 关 系 的 法 律 都 是 经 济 法。2.3.经 济 法 不 调 整 非 经 济 关 系,也 不 调 整 所 有 的 经 济 关 系,而 是 只 调 整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经 济 关 系,即 体 现 国 家 意 志 的 经 济 关 系。4.经 济 法 律 关 系 是 经 国 家 经 济 法 律 确 认 和 调 整 的,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其 实 施 的,具 有 经 济 权 利 和 经 济 义 务 内 容 的 社 会 关 系。5.凡 是 参 与 经 济 活 动 的 人 都 是 经 济 法 律
2、 关 系 主 体。6.公 民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与 生 俱 有。7.公 民 的 民 事 权 利 一 律 平 等,法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也 一 律 平 等。8.公 民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一 律 平 等,而 法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则 因 经 营 范 围 的 不 同 而 不 同。9.公 民 某 甲 患 病,长 期 处 于 无 意 识 状 态,虽 然 如 此,某 甲 仍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10.公 民 具 有 权 利 能 力 不 一 定 具 有 行 为 能 力;而 具 有 行 为 能 力 必 须 具 有 权 利 能 力。11.公 民 的 民 事 行
3、 为 能 力 分 成 三 种 情 况,而 法 人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则 律 相 同。12.法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从 法 人 成 立 时 产 生,到 法 人 终 止 时 消 灭,而 其 行 为 能 力 则 不 同。13.法 人 的 权 利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是 致 的。14.某 甲 为 一 神 童,13岁 即 大 学 本 科 毕 业,因 而 可 将 其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15.公 民 某 乙 在 1 5岁 生 日 时:开 办 一 家 电 脑 公 司,半 年 即 可 获 利 10万 元,某 乙 应 视 为 完 全
4、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16.凡 是 物 都 可 以 成 为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17.甲 与 乙 签 订 了 购 买 10吨 A 型 钢 的 合 同,乙 向 甲 提 供 了 5 吨 A 型 钢,5 吨 B 型 钢,甲 接 受 了。这 属 于 经 法 律 关 系 的 变 更。18.发 生 了 不 可 抗 力 的 自 然 事 件,就 构 成 了 经 济 法 律 事 实。19.1988年 3 月,张 某 将 他 与 李 某 共 有 的 一 辆 摩 托 车 出 卖 得 款 2000元。李 某 在 外 地 得 知 后 即 来 信 要 求 分 得 1000元,张 某 未 给。1992
5、年 1 月,李 某 回 到 本 地 再 次 向 张 追 索,张 给 了 1000元。2月,张 向 法 院 以 诉 讼 时 效 已 过 为 由 起 诉 李 某,要 求 李 返 还 1000元,法 院 应 判 决 张 某 胜 诉。20.公 民 王 某 因 其 独 子 去 世 精 神 受 刺 激,感 到 生 活 无 望,将 家 中 财 产 悉 数 送 与 他 人。后 查 明 甲 患 了 间 歇 性 精 神 病,但 其 赠 与 财 产 忖 并 未 发 病。则 王 某 的 赠 与 行 为 有 效。二、单 选 题 1.经 济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是()oA.特 定 领 域 的 经 济 关 系 C.经
6、济 权 利 和 经 济 义 务 2.经 济 法 属 于(A.行 政 法 范 畴 3.经 济 法 是 适 应(A.商 品 经 济 B.民 法 中 一 个 重 要 学 科)的 发 展 要 求 而 产 生 的 法 律 部 门。B.有 计 划 商 品 经 济 B.一 切 领 域 的 经 济 关 系 D.综 合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C.独 立 的 法 律 部 门 C.现 代 市 场 经 济 4.甲、乙 两 厂 签 订 一 买 卖 10万 元 A 型 钢 的 合 同,则 该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是()。A.10万 元 B.A 型 钢 的 所 有 权 C.买 卖 行 为 5.甲、乙 两
7、厂 签 订 货 物 运 输 合 同,则 该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是()。A.货 物 B.货 物 运 输 C.运 输 费 6.运 输 合 同 的 客 体 是()。A.行 为 B.智 力 成 果 C.体 力 劳 动 的 成 果 D.货 物7.在 我 国,()不 可 以 作 为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A.自 然 人 B.商 标 权 C.美 元 D.化 肥 8.经 济 权 利 是 指 经 济 法 主 体 依 法 具 有 的 自 己 为 或 不 为 和 要 求 他 人 为 或 不 为 一 定 行 为 的()A.责 任 B.资 格 C.要 求 D.权 利 9.经 济 义 务
8、是 指 经 济 法 主 体 依 法 必 须 为 一 定 行 为 的()。A.责 任 B.资 格 C.要 求 D.许 可 10.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是 指()。A.物 和 行 为 B.物 质 财 富 和 精 神 财 富 C.个 人 利 益 和 集 体 利 益 D.经 济 权 利 和 经 济 义 务 11.我 国 公 民 从()时 起 到 死 亡 时 止,具 有 民 事 权 利。A.出 生 B.年 满 10岁 C.年 满 16岁 D.年 满 18岁 12.公 民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开 始 于 出 生、终 止 于 死 亡,它 是 公 民()的 资 格。A.取 得 民 事 权
9、 利 B.取 得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C.从 事 民 事 活 动 13.某 夫 妇 有 一 男 孩,现 8 岁,绘 画 出 色,作 品 甚 多。市 书 画 协 会 将 其 子 的 作 品 汇 编 成 一 小 册 子 出 版。某 夫 妇 要 求 书 画 协 会 给 付 报 酬,书 画 协 会 认 为 小 孩 才 8 岁,无 权 接 受 报 酬,不 应 给 予。其 理 由()。A.正 确 B.错 误 C.不 十 分 正 确 D.并 不 完 全 错 误 14.某 甲 现 年 17周 岁,父 母 早 逝,主 要 靠 自 己 外 出 做 工 维 持 生 活,应 视 其 为()。A
10、.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B.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C.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15.李 明 今 年 16岁,在 骑 自 行 车 上 班 途 中,撞 倒 退 休 工 人 王 伯,因 赔 偿 医 药 费 发 生 争 执,诉 至 法 院。李 明 作 为()参 加 诉 讼。A.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B.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C.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16.杨 某 15周 岁,为 中 国 科 技 大 学 学 生,智 力 超 常,生 活 自 理 能 力 很 强,根 据 民 法 通 则 规 定,杨 某()A.是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11、 能 力 人 B.可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C.是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D.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17.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只 能 进 行 与 其()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活 动。A.年 龄 B.精 神 健 康 状 况 C.智 力 D.年 龄、智 力、精 神 健 康 状 况 18.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包 括()。A.不 满 10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B.不 满 12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C.不 满 16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D.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19.法
12、 人 和 公 民 是 我 国 民 法 的 两 类 独 立 主 体,其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是()的。A.完 全 相 同 B.不 完 全 相 同 C.完 全 不 相 同 20.民 法 通 则 规 定 的 一 般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年。A.l B.2 C.3 D.421.债 权 人 的 代 理 人 请 求 债 务 人 履 行 拖 欠 的 债 务,这 在 法 律 上 将 引 起()。A.时 效 的 中 断 B.时 效 的 中 止 C.时 效 的 延 长 D 法 定 时 效 期 间 的 改 变 22.债 务 人 向 债 权 人 的 代 理 人 表 示 同 意 延 期 履 行 拖 欠 的
13、 债 务,这 在 法 律 上 将 引 起()。A.时 效 的 中 断 B.时 效 的 中 止 C.时 效 的 延 长 D.改 变 法 定 时 效 期 间 的 后 果 23.8 岁 小 孩 儿 买 了 东 西 后 家 长 有 权 要 求 退 货,其 理 山 是 8 岁 小 孩 儿 属()人。A.无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B.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C.既 无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又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三、多 选 题 1.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 要 素 有()。A.主 体 B.经 济 法 律 事 实 C.内 容 D.客 体 2.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可
14、 以 是(A.公 民 B.法 人 C.非 法 人 组 织 D.内 部 组 织 3.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可 以 是()。A.自 然 人 B.法 人 C.无 形 财 富 D物 4.民 法 通 则 所 规 定 的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包 括()。A.不 满 10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B.不 能 完 全 辩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C.不 能 辩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D.16周 岁 以 下 的 未 成 年 人 5.下 列 可 以 成 为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的 有()。A.商 标 权 B.专 利 权 C.经 济 信 息
15、D.合 理 化 建 议 6.下 列 可 以 成 为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的 有()。A.专 有 技 术 B,技 术 改 进 方 案 C.土 地 使 用 权 D.有 价 证 券 7.在 我 国,下 列()可 以 作 为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客 体。A.自 然 人 B.商 标 权 C.美 元 D.能 源 E.工 程 设 计 8.经 济 法 律 事 实 包 括()。A.经 济 法 律 行 为 B.自 然 事 件 C.社 会 事 件 D.仲 裁 行 为 9.经 济 法 律 事 实 可 以 是()。A.不 可 抗 力 B.仲 裁 裁 决 C.法 院 判 决 D.行 政 命 令 1 0.经
16、 济 法 律 事 实 可 以 是(A.合 法 经 济 行 为 B.违 法 经 济 行 为 C.司 法 行 为 D.行 政 行 为 1 1.经 济 法 律 事 实 可 以 是()。A.行 政 行 为 B.法 律 行 为 C.司 法 行 为 D.不 可 抗 力 E.违 法 行 为 1 2.下 列 能 引 起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的 行 为 有()。A.做 家 教 B.购 买 福 利 彩 票 C.购 买 国 债 D.有 偿 为 客 户 进 行 装 修 1 3.()属 于 不 可 抗 力。A.重 大 瘟 疫 B.交 通 阻 塞 C.洪 水 D.卫 星 通 讯 系 统 暂 时 中 断 引 起
17、 的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故 障 1 4.在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最 后 6 个 月 内 发 生()情 况 的,诉 讼 时 效 中 止。A.不 可 抗 力 B.债 权 人 请 求 C.债 务 人 允 诺 D.无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死 亡 1 5.我 国 经 济 法 的 渊 源 有()A.宪 法 B.法 律 C.行 政 法 规 D.司 法 解 释 1 6.()是 我 国 经 济 法 渊 源 的 组 成 部 分。A.宪 法、法 律 B.国 务 院 颁 布 的 行 政 法 规 C.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D.我 国 参 加 和 缔 结 的
18、 国 际 条 约 1 7.下 列 哪 些 关 系 属 经 济 法 调 整?()A.经 济 管 理 关 系 B.维 护 公 平 竞 争 关 系 C.经 济 组 织 内 部 经 济 关 系 物 权 法 练 习 题 一、判 断 题 1.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变 更、转 让 和 消 灭,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登 记。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和 转 让,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交 付。2.依 法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自 然 资 源,所 有 权 可 以 不 登 记。3。当 事 人 签 订 买 卖 房 屋 或 者 其 他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协 议,为 保 障 将
19、 来 实 现 物 权,按 照 约 定 可 以 向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预 告 登 记。预 告 登 记 后,未 经 预 告 登 记 的 权 利 人 同 意,处 分 该 不 动 产 的,不 发 生 物 权 效 力。4。船 舶、航 空 器 和 机 动 车 等 物 权 的 设 立、变 更、转 让 和 消 灭,未 经 登 记,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5。动 产 物 权 设 立 和 转 让 前,权 利 人 已 经 依 法 占 有 该 动 产 的,物 权 自 法 律 行 为 生 效 时 发 生 效 力。6。动 产 物 权 设 立 和 转 让 前,第 三 人 依 法 占 有 该 动 产 的,负
20、 有 交 付 义 务 的 人 可 以 通 过 转 让 清 求 第 三 人 返 还 原 物 的 权 利 代 替 交 付。7。动 产 物 权 转 让 时,双 方 又 约 定 由 出 让 人 继 续 占 有 该 动 产 的,物 权 自 该 约 定 生 效 时 发 生 效 力。8.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可 以 征 收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和 单 位、个 人 的 房 屋 及 其 他 不 动 产。9。因 抢 险、救 灾 等 紧 急 需 要,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可 以 征 用 单 位、个 人 的 不 动 产 或
21、 者 动 产。10。除 共 有 人 之 间 另 有 约 定 的 外,处 分 共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以 及 对 共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作 重 大 修 缮 的,应 当 经 占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份 额 的 按 份 共 有 人 或 者 全 体 共 同 共 有 人 同 意。I K 对 共 有 物 的 管 理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负 担,有 约 定 的,按 照 约 定;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按 份 共 有 人 按 照 其 份 额 负 担,共 同 共 有 人 共 同 负 担。12。共 有 人 约 定 不 得 分 割 共 有 的 不 动
22、 产 或 者 动 产,以 维 持 共 有 关 系 的,应 当 按 照 约 定,但 共 有 人 有 重 大 理 由 需 要 分 割 的,可 以 请 求 分 割;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按 份 共 有 人 可 以 随 时 请 求 分 割,共 同 共 有 人 在 共 有 的 基 础 丧 失 或 者 有 重 大 理 山 需 要 分 割 时 可 以 请 求 分 割。因 分 割 对 其 他 共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应 当 给 予 赔 偿。13。共 有 人 可 以 协 商 确 定 分 割 方 式。达 不 成 协 议,共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可 以 分 割 并
23、且 不 会 因 分 割 减 损 价 值 的,应 当 对 实 物 予 以 分 割;难 以 分 割 或 者 因 分 割 会 减 损 价 值 的,应 当 对 折 价 或 者 拍 卖、变 卖 取 得 的 价 款 予 以 分 割。14。共 有 人 分 割 所 得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有 瑕 疵 的,其 他 共 有 人 应 当 分 担 损 失。15。按 份 共 有 人 可 以 转 让 其 享 有 的 共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份 额。其 他 共 有 人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的 权 利。16。因 共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产 生 的 债 权
24、 债 务,在 对 外 关 系 上,共 有 人 享 有 连 带 债 权、承 担 连 带 债 务,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第 三 人 知 道 共 有 人 不 具 有 连 带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的 除 外。1 7.在 共 有 人 内 部 关 系 上,除 共 有 人 另 有 约 定 外,按 份 共 有 人 按 照 份 额 享 有 债 权、承 担 债 务,共 同 共 有 人 共 同 享 有 债 权、承 担 债 务。偿 还 债 务 超 过 自 己 应 当 承 担 份 额 的 按 份 共 有 人,有 权 向 其 他 共 有 人 追 偿.18。共 有 人 对 共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25、动 产 没 有 约 定 为 按 份 共 有 或 者 共 同 共 有,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除 共 有 人 具 有 家 庭 关 系 等 外,视 为 按 份 共 有。1 9 o按 份 共 有 人 对 共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享 有 的 份 额,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按 照 出 资 额 确 定;不 能 确 定 出 资 额 的,视 为 等 额 享 有。20。所 有 权 人 或 者 其 他 权 利 人 有 权 追 回 遗 失 物。该 遗 失 物 通 过 转 让 被 他 人 占 有 的,权 利 人 有 权 向 无 处 分 权 人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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