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建法规速记口诀及练习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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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一 建 法 规 速 记 口 诀 及 练 习 题 口 诀 1:窗(创)外 等 雨(域)口 诀 释 义:法 的 形 式 概 念 法 律 创 制 方 式 外 部 表 现 形 式 法 律 规 范 的 创 制 机 关 的 性 质 及 级 别 外 部 表 现 形 式 效 力 等 级 地 域 效 力 口 诀 应 用:法 的 形 式 的 含 义 包 括()0A.创 制 机 关 的 性 质 及 级 别 B.法 律 规 范 的 地 域 效 力 C.法 律 规 范 的 内 涵 D.法 律 规 范 的 期 间 效 力 E.法 律 规 范 的 效 力 等 级【参 考 答 案】ABE【答 案 解 析】:法 的
2、 形 式 包 括 法 律 规 范 的 创 制 机 关 的 性 质 及 级 别 外 部 表 现 形 式 效 力 等 级 地 域 效 力。口 诀 2:利 息 约 了 就 有,没 约 就 没 有 口 诀 释 义: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规 定,当 事 人 对 垫 资 和 垫 资 利 息 有 约 定,承 包 人 请 求 按 照 约 定 返 还 垫 资 及 其 利 息 的,应 予 支 持,当 事 人 对 垫 资 没 有 约 定 的,按 照 工 程 欠 款 处 理。口 诀 应 用: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3、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关 于 解 决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争 议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当 事 人 对 垫 资 有 约 定,承 包 人 请 求 返 还 的,应 支 持 B.当 事 人 对 垫 资 有 约 定 的,按 照 工 程 欠 款 处 理 C.当 事 人 对 垫 资 有 约 定,承 包 人 请 求 返 还 垫 资 及 其 利 息 的,应 予 支 持,D.当 事 人 对 垫 资 和 垫 资 利 息 有 约 定,承 包 人 请 求 按 照 约 定 返 还 垫 资 及 其 利 息 的,不 予 支
4、 持,【参 考 答 案】A【答 案 解 析】当 事 人 对 垫 资 和 垫 资 利 息 有 约 定,承 包 人 请 求 按 照 约 定 返 还 垫 资 及 其 利 息 的,应 予 支 持,当 事 人 对 垫 资 没 有 约 定 的,按 照 工 程 欠 款 处 理。口 诀 3:转 债 权 通 知,转 债 务 同 意,一 起 转 同 意 口 诀 释 义:(1)合 同 权 利 的 转 让 应 通 知 债 务 人,未 经 通 知,该 转 让 对 债 务 人 不 发 生 效 力。(债 权 转 让 合 同 签 字 生 效,该 合 同 通 知 债 务 人 时 对 债 务 人 才 生 效。)与 债 权 有 关
5、 的 从 权 利(如 担 保 权 利)随 之 转 移,但 专 属 于 债 权 人 自 身 的 除 外,如 人 身 损 害 赔,军 人 退 役 补 贴、残 疾 人 补 贴 等。(2)合 同 义 务 的 转 让:需 征 得 债 权 人 同 意,未 经 债 权 人 同 意,债 务 人 转 移 合 同 义 务 的 行 为 对 债 权 人 不 发 生 效 力。(3)合 同 中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并 转 让(如 采 购 合 同 更 换 当 事 人),当 事 人 一 方 经 对 方 同 意,可 以 将 自 己 在 合 同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并 转 让 给 第 三 人。口 诀 应 用:20
6、17年 8 月,乙 施 工 企 业 向 甲 建 设 单 位 主 张 支 付 工 程 款,甲 以 施 工 质 量 不 合 格 为 由 拒 绝 支 付,2017年 10月 15日,乙 与 丙 协 商 将 其 50万 工 程 款 债 权 转 让 给 丙 公 司,同 年 10月 25日,甲 接 到 乙 转 让 债 权 的 通 知,关 于 该 债 权 转 让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乙 和 丙 之 间 的 债 权 转 让 必 须 经 甲 同 意 B.甲 对 乙 50万 债 权 的 抗 辩 权 不 得 向 丙 提 出 C.甲 拒 绝 支 付 50万 工 程 款,丙 可 以 要 求 甲 和 乙
7、承 担 连 带 责 任 D.乙 和 丙 之 间 的 债 权 转 让 于 2017年 10月 25日 对 甲 发 生 效 力【答 案 答 案】D【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合 同 的 履 行、变 更、转 让。债 权 转 让 不 需 要 债 务 人 同 意,A 选 项 错 误。甲 对 乙 50万 债 权 的 抗 辩 权 应 当 向 丙 提 出,B 选 项 错 误。乙 债 权 转 让 后,退 出 交 易,故 不 会 承 担 连 带 责 任,C 选 项 错 误。口 诀 4:终 止 有 金 有 息,撤 回 只 有 金 没 有 息,撤 销 金 息 都 没 有,正 常 签 完,合 同 大 家
8、都 有 金 有 息。口 诀 释 义: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1)招 标 人 终 止 招 标 的,应 当 及 时 退 还 所 收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2)投 标 人 撤 回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3)投 标 截 止 后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招 标 人 可 以 不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4)招 标 人 最 迟 应 当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内 向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9、标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口 诀 应 用: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有()。A.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当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B.投 标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招 标 项 目 估 算 价 的 2%C.两 阶 段 招 标 中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应 当 在 第 一 阶 段 提 出 D.招 标 人 应 当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5 日 内 退 还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E.未 中 标 的 投
10、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息,招 标 人 最 迟 应 当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内 退 还【参 考 答 案】AB【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投 标 保 证 金。C.两 阶 段 招 标 中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应 当 在 第 二 阶 段 提 出,C 选 项 错 误,招 标 人 应 当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内 退 还 中 标 人 及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利 息。D 选 项 错 误。E 选 项 错 误,招 标 人 最 迟 应 当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11、 后 5 日 内 向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口 诀 5:一 个 农 民 两 个 鸡 口 诀 释 义:特 别 法 人:包 括 机 关 法 人、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法 人、城 镇 农 村 的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法 人、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法 人,有 独 立 经 费 的 机 关 和 承 担 行 政 职 能 的 法 定 机 构 从 成 立 之 日 起,具 有 机 关 法 人 资 格。口 诀 应 用:下 列 法 人 中,属 于 特 别 法 人 的 是()。A.基 金 会 法 人 B.事
12、 业 单 位 法 人 C.社 会 团 体 法 人 D.机 关 法 人【参 考 答 案】D【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法 人 的 分 类。机 关 法 人、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法 人、城 镇 农 村 的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法 人、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法 人,为 特 别 法 人,故 D 选 项 正 确。口 诀 6:政 府 对 内 是 处 分,对 外 是 处 罚,关 键 字 是“没、罚、责、留、吊”(谐 音:没 罚 就 溜 掉)口 诀 释 义:行 政 责 任 的 种 类:包 括 行 政 处 罚(官 对 民 责 任)和 行 政 处 分(官 对 官 责 任)
13、。行 政 处 罚:(1)警 告;(2)罚 款;(3)没 收 违 法 所 得,没 收 非 法 财 物;(4)责 令 停 产 停 业;(5)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6)行 政 拘 留;(7)责 令 限 期 改 正、责 令 停 业 整 顿、取 消 一 定 期 限 内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责 令 停 止 施 工、降 低 资 质 等 级、吊 销 资 质 证 书(同 时 吊 销 营 业 执 照)等。口 诀 应 用:下 列 责 任 种 类 中,属 于 行 政 处 罚 的 有()A.警 告 B.罚 金 C.排 除
14、 妨 碍 D.行 政 拘 留 E.没 收 财 产【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有: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1)警 告、通 报 批 评;(2)罚 款、没 收 违 法 所 得、没 收 非 法 财 物;(3)暂 扣 许 可 证 件、降 低 资 质 等 级、吊 销 许 可 证 件;(4)限 制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责 令 停 产 停 业、责 令 关 闭、限 制 从 业;(5)行 政 拘 留;(6)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政 处 罚。故 A、D 选 项 正 确,B、E 选 项 属 于 刑 罚,C
15、 选 项 属 于 民 事 责 任 承 担 方 式。口 诀 7:检 测 人 员 两 不 得,检 测 单 位 两 不 得。口 诀 释 义:施 工 送 检 制 度(1)检 测 机 构 是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需 要 有 资 质 证 书,分 为 专 项 检 测 资 质 和 见 证 取 样 检 测 资 质。(2)检 测 机 构 应 及 时 出 具 检 测 报 告,检 测 人 员、检 测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签 字 人 都 必 须 在 检 测 报 告 上 签 字,且 加 盖 公 章。(3)检 测 机 构 检 测 过 程 中 发 现 建 设、施 工、监
16、 理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情 况,以 及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情 况,应 及 时 报 告 建 设 主 管 部 门。检 测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档 案 管 理 制 度,并 应 当 单 独 建 立 检 测 结 果 不 合 格 项 目 台 账。(4)检 测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受 聘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检 测 机 构,不 得 推 荐 或 监 制 建 筑 材 料、构 配 件 和 设 备。(5)检 测 机 构 不 得 与 行 政 机 关、管 理 公 共 事 务 的 组 织、设 计、施 工、监 理(不 包 括 建 设 单 位)有 隶 属 或 利 害 关
17、 系,不 得 转 包 检 测 业 务。口 诀 应 用: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方 法,关 于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有()。A.检 测 机 构 和 检 测 人 员 不 得 推 荐 或 监 制 建 筑 材 料、构 配 件 和 设 备 B.检 测 机 构 的 资 质 分 为 综 合 检 测 资 质 和 专 项 检 测 资 质 C.检 测 机 构 不 得 转 包 检 测 业 务 D.质 量 检 测 业 务 应 当 由 施 工 企 业 书 面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E.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检 测 结 果
18、 有 争 议 的,由 双 方 共 同 认 可 的 检 测 机 构 复 检,复 检 结 果 由 提 出 复 检 方 报 当 地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参 考 答 案】ACE【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是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按 照 其 承 担 的 检 测 业 务 内 容 分 为 专 项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和 见 证 取 样 检 测 机 构 资 质,B 选 项 错 误。质 量 检 测 业 务 由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19、 构 进 行 检 测,D 选 项 错 误。口 诀 8:完 成+4口 诀 释 义: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具 备 条 件(1)完 成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内 容;(2(3)有 工 程 使 用 的 主 要 建 筑 材 料、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进 场 试 验 报 告;(4)有 勘 察、设 计、施 工、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分 别 签 署 的 质 量 合 格 文 件;(5)有 施 工 单 位 签 署 的 工 程 保 修 书。口 诀 应 用: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关 于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20、 具 备 的 条 件,不 包 括()oA.完 成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主 要 内 容 B.C.施 工 单 位 签 署 的 工 程 保 修 书 D.勘 察、设 计、施 工、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分 别 签 署 的 质 量 合 格 文 件【参 考 答 案】A【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条 件。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进 一 步 规 定,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1)完 成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内 容;(2)有 完(3)有 工 程
21、 使 用 的 主 要 建 筑 材 料、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进 场 试 验 报 告;(4)有 勘 察、设 计、施 工、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分 别 签 署 的 质 量 合 格 文 件;(5)有 施 工 单 位 签 署 的 工 程 保 修 书。口 诀 9:合 理 使 用 年 限+5年+2期+2年(验 收 合 格 日)。口 诀 释 义:最 低 保 修 期 限(1)基 础 设 施 工 程、房 屋 建 筑 的 地 基 基 础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该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2)屋 面 防 水 工 程、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22、生 间、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为 5 年;(3)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为 2 个 采 暖 期、供 冷 期;(4)电 气 管 线、给 排 水 管 道、设 备 安 装 和 装 修 工 程,为 2年;(5)其 他 项 目 的 保 修 期 限 由 发 包 方 与 承 包 方 约 定 不 保 修 因 建 设 单 位 或 用 户 使 用 不 当 或 擅 自 改 动 结 构、设 备 位 置、第 三 方、不 可 抗 力 等,施 工 单 位 不 保 修【注 意】不 保 修 仍 然 负 责 维 修 超 出 年 限,继 续 使 用 超 出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后 如 需 继 续 使 用,
23、产 权 所 有 人 应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的 勘 察、设 计 单 位 鉴 定,并 根 据 鉴 定 结 果 加 固、维 修 等,重 新 界 定 使 用 期。违 法 使 用,后 果 产 权 人 自 负 口 诀 应 用:在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下,关 于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法 定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有()。A.屋 面 防 水 工 程 为 5 年 B.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为 两 个 采 暖 期、供 冷 期 C.基 础 设 施 工 程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该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D.装 修 工 程 为 5 年 E.给 排
24、水 管 道 为 2 年【参 考 答 案】ABCE【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的 最 低 保 修 期。在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下,建 设 工 程 的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为:(1)基 础 设 施 工 程、房 屋 建 筑 的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该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年;(2)屋 面 防 水 工 程、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为 5 年;(3)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为 2 个 采 暖 期、供 冷 期;(4)电 气 管 线、给
25、 排 水 管 道、设 备 安 装 和 装 修 工 程,为 2 年。其 他 项 目 的 保 修 期 限 由 发 包 方 与 承 包 方 约 定。口 诀 10:“313、151、1 5 1,含 底 不 含 上”事 故 等 级 划 分 的 要 素:(1)伤 亡 人 数;(2)经 济 损 失;(3)社 会 影 响 安 全 事 故 事 故 类 别 死 亡 人 数 重 伤 人 数 财 产 损 失 的 等 级 划 一 般 事 故 2 人 以 下 此 人 以 卜”)00万 以 下 分(“以 较 大 事 故 2 人 以 上 一 10人 以 上 50一 1000万 以 上 5000万 上”包 括 10人 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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