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023年医师定期考核练习题公共卫生专业练习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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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 共 卫 生 专 业 练 习 题 一、单 选 题 1.传 染 病 防 治 法 规 定,各 级 各 类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在 传 染 病 防 治 方 面 的 职 责 是()A.对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B.依 据 专 业 分 工 担 当 责 任 范 围 内:的 传 染 病 监 测 管 理 工 作 C.担 当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传 染 病 防 治 管 理 任 务 D.领 导 所 辖 区 域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2.执 业 医 师 法 规 定,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之 一 是()A.在 注 册 的 执 业
2、范 围 内,选 择 合 理 的 医 疗、预 防、保 健 方 案 B.从 事 医 学 探 讨、学 术 沟 通,参 与 专 业 学 术 团 体 C.参 与 专 业 培 训,接 受 接 着 医 学 教 化 D.努 力 钻 研 业 务,更 新 学 问,提 高 专 业 水 平 3.医 疗 机 构 对 限 于 设 备 或 者 技 术 条 件 不 能 诊 治 的 病 人,应 当 依 法 实 行 的 措 施 是()A.马 上 抢 救 B.刚 好 转 诊 C.接 着 视 察 D.提 请 上 级 医 院 派 人 会 诊 4.某 县 从 事 母 婴 保 健 工 作 的 医 师 胡 某,违 反 母 婴 保 健 法 规
3、 定,出 具 有 关 虚 假 医 学 证 明 而 且 情 节 严 峻。该 县 卫 生 局 应 依 法 赐 予 胡 某 的 处 理 是()A.罚 款 B.警 告 C.取 消 执 业 资 格 D.降 职 降 薪 5.对 传 染 病 人 的 限 制,正 确 的 是()A.对 乙、丙 类 传 染 病 病 人 予 以 隔 离 治 疗 B.对 艾 滋 病 病 人 亲 密 接 触 者 应 在 指 定 场 所 进 行 医 学 视 察 C.淋 病、梅 毒 病 人 未 治 愈 前 不 准 去 公 共 浴 室、理 发 店 等 公 共 场 所 D.对 甲 类 传 染 病 病 原 携 带 者 限 制 活 动 范 围 6
4、.医 疗 责 任 事 故 包 括 下 列 情 形,除 了()A.擅 离 职 守,贻 误 诊 治 时 机 而 造 成 过 失 B.遇 困 难 难 题 不 执 行 上 级 医 师 指 导,擅 自 处 理 造 成 过 失 C.上 级 医 师 接 到 下 级 医 师 报 告 后 不 刚 好 处 理 造 成 过 失 D.由 于 相 应 职 称 的 一 般 水 平,实 力 不 足 而 造 成 的 过 失 7.医 疗 事 故 是 指()A.虽 有 诊 疗 护 理 错 误,但 未 造 成 病 员 死 亡、残 废、功 能 障 碍 的 B.由 于 病 情 或 病 员 体 质 特 别 而 发 生 难 以 预 料 和
5、 防 范 的 不 良 后 果 的 C.在 诊 疗 护 理 工 作 中,因 医 务 人 员 诊 疗 护 理 过 失,干 脆 造 成 病 员 死 亡、残 废、组 织 器 官 损 伤 导 致 功 能 障 碍 的 D.发 生 难 以 避 开 的 并 发 症 的 8.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献 血 法 的 施 行 日 期 是()A.1999年 A 月 1 日B.1998年 B 月 1 日 C.1997年 C 月 2 9日 D.1998 年 12 月 29 日 9.对 定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医 师,暂 停 执 业 活 动 期 满,再 次 进 行 考 核,对 考 核 合 格 的()A.允 许
6、申 请 注 册 B.重 新 注 册 登 记 C.试 用 半 年 D.允 许 接 着 执 业 10.医 疗 机 构 为 死 因 不 明 者 出 具 的 死 亡 医 学 证 明 书()A.只 做 是 否 死 亡 的 诊 断 B.只 做 死 亡 缘 由 的 诊 断 C.可 同 时 做 是 否 死 亡 和 死 亡 缘 由 的 诊 断 D.既 不 能 做 是 否 死 亡 的 诊 断 也 不 能 做 死 亡 缘 由 的 诊 断 11.隐 匿、伪 造 或 者 擅 自 销 毁 医 学 文 书,构 成 犯 罪 的()A.赐 予 刑 事 惩 罚 B.开 除 C.注 销 注 册、收 回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D.
7、责 令 暂 停 执 业 活 动 36个 月 12.下 列 属 于 法 定 乙 类 传 染 病 的 是()A.鼠 疫 B.艾 滋 病 C.急 性 出 血 性 结 膜 炎 D.流 行 性 感 冒 13.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那 些 人 员 凡 因 玩 忽 职 守,造 成 传 染 病 传 播 或 流 行 的,要 赐 予 行 政 处 分;情 节 严 峻、构 成 犯 罪 的 要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A.从 事 传 染 病 工 作 的 医 疗 保 健 人 员 B.从 事 传 染 病 工 作 的 卫 生 防 疫 人 员 和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C.政 府 有
8、关 主 管 人 员 D.以 上 都 是 14.医 疗 事 故 的 处 理 程 序 不 包 括()A.凡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或 事 务,当 时 的 医 务 人 员 应 马 上 向 本 医 疗 单 位 的 科 室 负 责 人 报 告。科 室 负 责 人 应 随 即 向 本 医 疗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B.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或 事 务 的 医 疗 单 位,应 指 派 专 人 妥 当 保 管 有 关 的 各 种 原 始 资 料。C.医 疗 单 位 对 发 生 的 医 疗 事 故 或 事 务,应 马 上 进 行 调 查、处 理,并 报 告 上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D.凡 发
9、生 医 疗 事 故 或 事 务、临 床 诊 断 不 能 明 确 死 亡 缘 由 的,都 必 需 进 行 尸 检。应 在 患 者 死 亡 2 4小 时 以 内 进 行。1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适 用 于()A.依 法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的 人 B.依 法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或 者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的 专 业 医 务 人 员 C.依 法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或 者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在 医 疗 机 构 中 执 业 的 专 业 医 务 人 员 D.依 法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或 者 执 业
10、 助 理 医 师 资 格,经 注 册 在 医 疗、预 防、保 健 机 构 中 执 业 的 专 业 医 务 人 员 16.取 得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后,具 有 高 等 学 校 医 学 专 科 学 历 的,要 参 与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必 需 在 医 疗、预 防、保 健 机 构 中 工 作 满()A.半 年 B.1年 C.2年 D.3年 17.发 生 医 疗 纠 纷,可 提 请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定,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处 理。对 鉴 定 结 论 或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处 理 不 服 的()A.只 能 申 请 上 一
11、级 鉴 定 委 员 会 重 新 鉴 定 B.只 能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C.可 以 提 出 重 新 鉴 定 或 行 政 复 议 申 请,也 可 以 起 诉 D.不 能 进 行 任 何 申 请 或 起 诉 18、限 制 医 院 感 染 最 简 洁、最 有 效、最 便 利、最 经 济 的 方 法 是:()A、环 境 消 毒 B、合 理 运 用 抗 菌 素 C、洗 手 D、隔 离 传 染 病 人 19、经 调 查 证 明 出 现 医 院 感 染 流 行 时,医 院 应 于 多 少 时 间 内 报 告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A、3 6小 时 B、2 4小 时 C、12小 时 D、4
12、 8小 时 20.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医 师,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A.吊 销 其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B.责 令 其 暂 停 执 业 活 动 三 个 月 至 六 个 月,并 接 受 培 训 和 接 着 教 化 C.降 低 其 执 业 等 级 D.变 更 其 工 作 岗 位 21、急 诊 处 方 一 般 不 得 超 过()日 剂 量。A、1 B、2 C、3 D、422、为 患 者 开 具 的 麻 醉 药 品 注 射 剂,每 张 处 方 为()次 常 用 量。A、1 B、2 C、3 D、42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侵 权 责 任 法
13、 于()起 实 行。A、2009年 12月 2 6 日 8、2010年 1月 1 日 C、2010年 7 月 1 日 D、2010年 10月 1 日 24、医 疗 机 构 收 治 传 染 病 病 人、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应 当 依 法 向()报 告 A.所 在 地 的 疾 病 预 防 限 制 机 构 B.所 在 地 的 卫 生 监 督 所 C.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D.当 地 政 府 25.依 据 药 品 管 理 法 规 定 按 假 药 论 处 的 下 列 药 品 中 不 包 括()A.变 质 的 B.被 污 染 的 C.所 标 明 的 适 应 证 或 者 功 能 主 治 超
14、 出 规 定 范 围 的 D.未 标 明 有 效 期 或 者 更 改 有 效 期 的 26.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侵 权 责 任 法 起 先 实 施 的 日 期 是:()A、2009年 12月 2 6 日 B、2010年 7 月 1 日 C、2010年 5 月 1 日 D、2010年 6 月 1 日27.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规 定: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不 得 违 反 实 施 不 必 要 的 检 查。()A、医 疗 常 识 B、诊 疗 规 范 C、医 院 规 定 D、有 关 规 定 28.医 疗 医 故 处 理 应 当 遵
15、 循()的 原 则。A.公 开、公 允、公 正、科 学、便 民;B.公 开、公 允、公 正、合 理、科 学;C.公 开、公 允、公 正、刚 好、便 民;D.公 开、公 允、刚 好、合 理、科 学;29.医 疗 事 故 分 为 四 个 等 级,四 级 医 疗 事 故 是 指()A.造 成 患 者 重 度 残 疾,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峻 功 能 障 碍;B.造 成 患 者 中 度 残 疾,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C.造 成 患 者 轻 度 残 疾,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D.造 成 患 者 明 显 人 身 损 害 的
16、其 他 后 果 的;30.下 列 哪 种 属 甲 类 传 染 病()A、霍 乱 B、艾 滋 病 C、梅 毒 D、炭 疽 E、麻 疹 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何 时 起 施 行?()A、1999年 5 月 1 日 B、2001年 12月 24日 C、2002年 3 月 1 日 D、2004年 6 月 29日 32.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托 付 的 机 构 或 者 组 织,应 当 依 据 医 师 执 业 标 准,对 医 师 进 行()考 核:A、职 业 道 德 和 业 务 水 平 B、工 作 技 能 C、科 研 状 况 D、学 习 状 况 33.取 得 医 师 资
17、格 证 的,可 以 向()A.各 级 政 府 申 请 执 业;B.县 级 以 上 卫 生 局 申 请 执 业;C.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申 请 执 行;D.医 学 会 申 请 执 业;34.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药 品,为 假 药。()A.未 标 明 有 效 期 的;B.超 过 有 效 期 的;C.药 品 所 含 成 分 与 国 家 药 品 标 准 规 定 的 成 份 不 符 的;D.更 改 生 产 批 号 的;35.对 乙 类 传 染 病 的(),实 行 甲 类 传 染 病 的 预 防、限 制 措 施。A.艾 滋 病;B.病 毒 性 肝 炎;C.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18、 流 感;D.流 行 性 出 血 热;36.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于()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七 号 主 席 令 公 布。A.2004年 12月 1 日 B.2004年 8 月 28日 C.1989年 09月 1 日 D.1989年 2 月 2 1 日 37.国 家 实 行 有 安 排 的 预 防 接 种 制 度,对 儿 童 实 行()制 度。A 安 排 免 疫 B 预 防 接 种 C 预 防 接 种 证 D 疫 苗 接 种 38.()发 觉 传 染 病 病 人 或
19、者 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 时,应 当 刚 好 向 旁 边 的 疾 病 预 防 限 制 机 构 或 者 医 疗 机 构 报 告。A.医 疗 机 构 B.采 供 血 机 构 C.疾 病 预 防 限 制 机 构 D.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39.血 站 对 献 血 者 每 次 采 集 血 液 量 一 般 为()毫 升,最 多 不 得 超 过()毫 升,两 次 采 集 间 隔 期 不 少 于()个 月。A.200;400;3 B.200;600;6 C.200;400;6 D.300;500;440.母 婴 保 健 法 自()起 施 行。A.1994年 10月 27日 B.1995年 6 月
20、 1 日 C.1992年 10月 27日 D.1993年 6 月 1 日 41.经 产 前 检 查,医 师 发 觉 或 者 怀 疑 胎 儿 异 样 的,应 当 对 孕 妇 进 行()。A.终 止 妊 娠 B.产 前 诊 断 C.结 扎 D.输 血 42.()负 责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母 婴 保 健 工 作。A.地 方 人 民 政 府 B.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C.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D.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43.乡 村 医 生 经 注 册 取 得 乡 村 医 师 证 书 后,可 在()从 事 预 防、保
21、 健 和 一 般 医 疗 服 务。A.村 卫 生 室 B.村 卫 生 室、乡 镇 卫 生 院 C.村 卫 生 室、乡 镇 卫 生 院、县 级 医 院 D.全 部 医 疗 机 构 44.因 抢 救 急 危 患 者,未 能 刚 好 书 写 病 历 的,有 关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在 抢 救 结 束 后()内 补 记,并 加 以 注 明。A.6小 时 B.12小 时 C.24小 时 D.36小 时 45.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分 为()。A.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乡 村 医 师 考 试 B.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考 试 C.医 师 资
22、 格 考 试 和 乡 村 医 师 考 试 D.专 科 医 师 考 试 和 全 科 医 师 考 试 46.医 疗 事 故 分 为()级,其 中 造 成 患 者 死 亡、重 度 残 疾 的 属()级。A.四 级;四 级 B.四 级;一 级 C.三 级;一 级 D.三 级;四 级 47.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可 以 在(A)医 疗 机 构 中 独 立 从 事 一 般 的 执 业 活 动。A.乡 镇 卫 生 院 B.村 卫 生 室 C.个 体 诊 所 D.县 医 院 48.护 士 执 业 必 需 取 得()。A.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护 理 专 业 毕 业 文 凭 B.护 士 执 业 证 书 C.
23、护 士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D.护 士 资 格 证 书 49.发 生 医 疗 事 故 争 议,当 事 人 申 请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处 理 的,一 般 由 医 疗 机 构 所 在 地 的()受 理。A.县 卫 生 局 B.市 卫 生 局 C.省 卫 生 厅 D.卫 生 部 50.发 生 导 致 患 者 死 亡 或 者 可 能 为 二 级 以 上 医 疗 事 故 的 重 大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的,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在()内 向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A.6小 时 B.12小 时 C.24小 时 D.48小 时 二、多 选 题 1.医 师 经 批 准 在 下 列 哪
24、 些 状 况 下 可 以 不 变 更 执 业 地 点 和 执 业 类 别。()A 卫 生 支 农 B 进 修 C 学 术 沟 通 D 经 卫 生 局 批 准 的 义 诊 2.医 师 应 当 接 受 定 期 考 核,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医 师,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实 行 下 列 哪 些 措 施?()。A 责 令 其 暂 停 执 业 活 动 3 6 个 月 B 接 受 培 训 和 接 着 医 学 教 化 C 再 次 进 行 考 核 目 D 对 再 次 考 核 不 合 格 的,注 销 医 师 注 册。3.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类 别 分 为 哪 几 类?()A 临 床 B 中
25、医 C 口 腔 D 公 共 卫 生 4.下 列 哪 些 人 员 可 以 参 与 执 业 资 格 考 试?()A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B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在 执 业 医 师 指 导 下,在 医 疗、预 防、保 健 机 构 中 试 用 期 满 一 年 的 C 取 得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后,具 有 高 等 学 校 医 学 专 业 专 科 以 上 学 历,在 执 业 医 师 指 导 下,在 医 疗、预 防、保 健 机 构 中 试 用 期 满 一 年 的 D 具 有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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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医师 定期 考核 练习题 公共卫生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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