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市管理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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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 业 一:一、个 人 的 讨 论 提 纲 1.我 国 传 统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特 点:1(A)经 济 管 理 职 能 广 泛 而 突 出;(2)对 其 负 责 的 事 务 管 理 控 制 限 度 高;(3)综 合 性 的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职 能 较 弱;(4)独 立 性 的 职 权 较 少;(5)职 权 与 职 责 相 脱 节。2 我 国 传 统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弊 端:(1)从 市 政 职 能 的 主 体 上 看,体 制 上 过 度 集 权。(2)从 市 政 职 能 的 范 围 和 中 心 来 看,职 能 界 定 不 合 理、不 科 学。a 从 政 府 与
2、社 会、与 市 场 的 关 系 来 看,政 府 职 能 范 围 过 大,管 了 很 多 不 该 管,也 管 不 了 的 事。从 纵 向 关 系 上 看,城 市 政 府 与 上 级 政 府、地 方 政 府 与 中 央 政 府 的 事 权 即 职 能 范 围 缺 少 科 学、合 理 的 划 分。(3)从 市 政 职 能 的 实 现 方 式 来 看,单 纯 依 靠 行 政 手 段,以 多 层 次 行 政 系 统 的“条 块”和 指 令 性 的 计 划 来 管 理 城 市 事 务,而 不 是 以 法 律 的、经 济 的、技 术 的 和 行 政 的 手 段 相 结 合 的 方 式。3.我 国 传 统 市
3、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改 革 趋 向(注 意:所 谓 的 改 革 趋 向 是 针 对 上 面 的 弊 端 提 出 来 的。):由 于 以 上 的 弊 端,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在 我 国 城 市 的 确 立,市 政 职 能 开 始 由 以 前 的“计 划、管 制、调 控”逐 步 转 变 为“调 控、仲 裁、服 务 o 我 国 市 政 职 能 的 改 革 趋 向 为:A(1)实 行 市 政 职 能 的 分 解。(2)加 强 市 政 管 理 的 法 治 化、制 度 化 建 设。(3)科 学 配 置 市 政 职 能 职 位。(4)加 强 市 政 职 能 岗 位 人 员
4、的 业 务 素 质 训 练。(5)转 变 市 政 管 理 手 段 二、联 系 实 际 的 例 子 试 述 我 国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如 何 进 行 改 革。A 我 国 经 济 体 制 方 面 的 转 轨 性 改 革,规 定 市 政 职 能 要 有 相 应 的 巨 大 调 整,以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要。在 通 过 了 由 直 接 向 间 接、由 微 观 向 宏 观、由 计 划 向 市 场 的 职 能 转 变 之 后,进 一 步 地 把 间 接 管 理 具 体 化,宏 观 职 能 与 微 观 职 能 相 结 合,市 场 规 制 职 能 与 城 市 服 务 职 能 相 融 合,仍
5、 然 是 市 政 管 理 的 重 要 任 务。过 去 我 们 注 重 管 制 职 能 而 忽 视 服 务 职 能,现 在 应 当 重 视 服 务 职 能 而 较 少 地 运 用 管 制 职 能。具 体 的 转 变 任 务 和 环 节 重 要 是:1、实 行 市 政 职 能 的 分 解,就 是 对 原 有 市 政 职 能 进 行 具 体 分 解,划 分 出 哪 些 职 能 是 应 取 消 的,哪 些 需 要 继 续 保 存,哪 些 是 要 下 放 或 转 移 的,哪 些 是 需 要 充 实 加 强 的。通 过 职 能 分 解,拟 定 每 个 工 作 岗 位 的 职 责 任 务、工 作 规 定、工
6、 作 内 容、工 作 程 序、行 政 运 营 机 制 以 及 任 职 资 格 和 条 件,将 职 能 具 体 化,理 顺 内 部 和 外 部 的 工 作 关 系,从 而 为 贯 彻 人 员 与 编 制 提 供 科 学 的 依 据。这 是 实 现 市 政 职 能 转 变 的 第 一 步。A 2、加 强 市 政 管 理 的 法 治 化、制 度 化 建 设,市 政 管 理 是 法 治 管 理,各 种 市 政 决 策 都 要 依 据 法 律。为 此,必 须 一 方 面 建 立 和 健 全 各 种 法 规 及 各 项 规 章 制 度。涉 及 对 机 构 的 设 立、机 构 编 制 都 要 以 法 律 形
7、 式 拟 定 下 来。在 依 法 的 基 础 上,做 到 政 务 公 开,提 高 管 理 的 透 明 度,使 各 种 违 法 事 件 都 能 受 到 法 律 制 裁。逐 渐 形 成 以 法 治 政、办 事 高 效、运 转 协 调、行 为 规 范 的 市 政 职 能 运 营 状 态。3 A、科 学 配 置 市 政 职 能 职 位,在 对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进 行 分 解 的 基 础 上,要 科 学 配 置 市 政 职 能 职 位:(1)同 一 类 业 务 由 一 个 部 门 集 中 管 理,减 少 中 间 交 叉 扯 皮 的 情 况,提 高 办 事 效 率;(2)必 须 由 几 个 部 门
8、 共 同 管 理 的 业 务 要 分 清 主 辅 关 系,明 确 业 务 接 口;(3)进 行 综 合 管 理,对 一 些 长 期 扯 皮、难 以 划 清 的 业 务 归 并 到 一 个 部 门,以 减少 部 门 之 间 的 摩 擦,从 而 提 高 市 政 管 理 的 效 率 性。A 4、加 强 市 政 职 能 岗 位 人 员 的 业 务 素 质 训 练,市 政 职 能 岗 位 人 员 必 须 符 合 市 政 工 作 规 定。市 政 管 理 人 事 部 门 要 经 常 考 核 其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对 不 合 格 者 及 时 撤 换,以 保 证 市 政 工 作 的 效 率 性
9、,优 良 地 实 现 市 政 公 共 服 务 的 各 项 基 本 职 能。A 5、转 变 市 政 管 理 手 段,市 政 管 理 手 段 要 从 过 去 单 纯 的 计 划 手 段、行 政 手 段 为 主 转 向 经 济 手 段、法 律 手 段 为 主,特 别 是 重 视 公 共 政 策 的 使 用。在 法 律 前 提 下,使 用 稳 健 和 灵 活 的 公 共 政 策,往 往 会 取 得 比 较 抱 负 的 管 理 效 果。因 此,加 强 公 共 政 策 的 设 计 工 作 和 其 实 行 的 管 理 艺 术,是 现 代 市 政 管 理 手 段 建 设 和 我 国 市 政 体 制 改 革 的
10、 重 要 内 容。A A(个 人 讨 论 提 纲)一、我 国 传 统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特 点:1、经 济 管 理 职 能 广 泛 而 突 出;2、对 其 负 责 的 事 务 管 理 控 制 限 度 高;3、综 合 性 的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职 能 较 弱;4、独 立 性 的 职 权 较 少;5、职 权 与 职 责 相 脱 节。A二、我 国 传 统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弊 端:A 从 市 政 职 能 的 主 体 来 看,体 制 上 过 度 集 权。从 中 央 政 府 到 地 方 政 府 长 期 以 来 沿 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从 政 府 与 社 会、与 市 场
11、的 关 系 来 看,政 府 管 得 过 多、过 细,政 企 不 分,政 社 不 分,城 市 政 府 自 然 也 不 例 外;从 纵 向 关 系 来 看,中 央 集 权 过 多,上 级 政 府 集 权 过 多,城 市 政 府 缺 少 独 立 自 主 权。随 着 经 济 体 制 和 政 治 体 制 的 改 革 不 断 推 动,这 种 状 况 逐 渐 有 所 好 转,但 仍 未 从 主 线 上 解 决 问 题。从 市 政 职 能 的 范 围 和 重 心 来 看,职 能 界 定 不 合 理、不 科 学。从 政 府 与 社 会、与 市 场 的 关 系 来 看,政 府 职 能 范 围 过 大,管 了 很
12、多 不 该 管,也 管 不 了 的 事,如 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一 些 该 管 的 事 务 则 未 管 好 或 没 有 管,如 社 会 服 务、社 会 保 障 等;从 纵 向 关 系 看,城 市 政 府 与 上 级 政 府、地 方 政 府 与 中 央 政 府 的 事 权 即 职 能 范 围 缺 少 科 学、合 理 的 划 分。从 市 政 职 能 的 实 现 方 式 来 看,单 纯 依 靠 行 政 手 段,以 多 层 次 行 政 系 统 的“条 块”和 指 令 性 的 计 划 来 管 理 城 市 事 务,管 理 公 司 经 营,而 不 是 采 用 法 律 的、经 济 的、
13、技 术 的 和 行 政 的 手 段 相 结 合 的 方 式。A三、我 国 传 统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弊 端 的 改 革:我 国 经 济 体 制 方 面 的 转 轨 性 改 革,规 定 市 政 职 能 要 有 相 应 的 巨 大 调 整,以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要。在 通 过 了 由 直 接 向 间 接、由 微 观 向 宏 观、由 计 划 向 市 场 的 职 能 转 变 之 后,进 一 步 地 把 间 接 管 理 具 体 化,宏 观 职 能 与 微 观 职 能 相 结 合,市 场 规 制 职 能 与 城 市 服 务 职 能 相 融 合,仍 然 是 市 政 管 理 的 重 要 任
14、 务。过 去 我 们 注 重 管 制 职 能 而 忽 视 服 务 职 能,现 在 应 当 重 视 服 务 职 能 而 较 少 地 运 用 管 制 职 能。具 体 的 转 变 任 务 和 环 节 重 要 是:A(一)实 行 市 政 职 能 的 分 解,就 是 对 原 有 市 政 职 能 进 行 具 体 分 解,划 分 出 哪 些 职 能 是 应 取 消 的,哪 些 需 要 继 续 保 存,哪 些 是 要 下 放 或 转 移 的,哪 些 是 需 要 充 实 加 强 的。通 过 职 能 分 解,拟 定 每 个 工 作 岗 位 的 职 责 任 务、工 作 规 定、工 作 内 容、工 作 程 序、行 政
15、 运 营 机 制 以 及 任 职 资 格 和 条 件,将 职 能 具 体 化,理 顺 内 部 和 外 部 的 工 作 关 系,从 而 为 贯 彻 人 员 与 编 制 提 供 科 学 的 依 据。这 是 实 现 市 政 职 能 转 变 的 第 一 步。A(二)加 强 市 政 管 理 的 法 治 化、制 度 化 建 设,市 政 管 理 是 法 治 管 理,各 种 市 政 决 策 都 要 依 据 法 律。为 此,必 须 一 方 面 建 立 和 健 全 各 种 法 规 及 各 项 规 章 制 度。涉 及 对 机 构 的 设 立、机 构 编 制 都 要 以 法 律 形 式 拟 定 下 来。在 依 法 的
16、 基 础 上,做 到 政 务 公 开,提 高 管 理 的 透 明 度,使 各 种 违 法 事 件 都 能受 到 法 律 制 裁。逐 渐 形 成 以 法 治 政、办 事 高 效、运 转 协 调、行 为 规 范 的 市 政 职 能 运 营 状 态。(三)科 学 配 置 市 政 职 能 职 位,在 对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进 行 分 解 的 基 础 上,要 科 学 配 置 市 政 职 能 职 位:(1)同 一 类 业 务 由 一 个 部 门 集 中 管 理,减 少 中 间 交 叉 扯 皮 的 情 况,提 高 办 事 效 率;(2)必 须 由 几 个 部 门 共 同 管 理 的 业 务 要 分 清
17、 主 辅 关 系,明 确 业 务 接 口;(3)进 行 综 合 管 理,对 一 些 长 期 扯 皮、难 以 划 清 的 业 务 归 并 到 一 个 部 门,以 减 少 部 门 之 间 的 摩 擦,从 而 提 高 市 政 管 理 的 效 率 性。a(四)加 强 市 政 职 能 岗 位 人 员 的 业 务 素 质 训 练,市 政 职 能 岗 位 人 员 必 须 符 合 市 政 工 作 规 定。市 政 管 理 人 事 部 门 要 经 常 考 核 其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对 不 合 格 者 及 时 撤 换,以 保 证 市 政 工 作 的 效 率 性,优 良 地 实 现 市 政 公 共
18、服 务 的 各 项 基 本 职 能。(五)转 变 市 政 管 理 手 段,市 政 管 理 手 段 要 从 过 去 单 纯 的 计 划 手 段、行 政 手 段 为 主 转 向 经 济 手 段、法 律 手 段 为 主,特 别 是 重 视 公 共 政 策 的 使 用。在 法 律 前 提 下,使 用 稳 健 和 灵 活 的 公 共 政 策,往 往 会 取 得 比 较 抱 负 的 管 理 效 果。因 此,加 强 公 共 政 策 的 设 计 工 作 和 其 实 行 的 管 理 艺 术,是 现 代 市 政 管 理 手 段 建 设 和 我 国 市 政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城 市 管 理 学 作
19、 业 2参 考 论 文:树 立 和 贯 彻 科 学 发 展 观,努 力 推 动 城 市 管 理 工 作 作 为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部 门,应 当 坚 持 科 学 的 发 展 观,要 始 终 坚 持“三 个 代 表”重 要 思 想,坚 持 做 到 以 人 为 本、立 党 为 公、执 法 为 民,树 立 对 的 的 权 利 观、利 益 观。在 城 市 管 理 中,要 从 洪 湖 的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 来 综 合 管 理 城 市,要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从 解 决 多 头 执 法、反 复 执 法 入 手,改 革 管 理 体 制,拓 宽 管 理 模 式,在 硬 件 上
20、加 大 对 城 市 建 设 的 投 资,全 面 促 进 洪 湖 形 象 实 现 质 的 奔 腾。树 立 和 贯 彻 科 学 的 发 展 观,是 指 导 城 市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理 论 武 器,有 什 么 样 的 发 展 观,就 有 什 么 样 的 发 展 道 路、发 展 模 式 和 发 展 战 略,就 会 对 城 市 管 理 的 工 作 产 生 主 线 性、全 面 性 的 影 响。因 此 牢 固 树 立 和 认 真 贯 彻 科 学 发 展 观,既 有 深 远 的 历 史 意 义,又 有 重 大 的 现 实 意 义。占 一、加 强 城 市 管 理,必 须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这
21、个 核 心 和 本 质 以 人 为 本 是 全 面、协 调、可 连 续 发 展 和“五 个 统 筹”的 目 的,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本 质 规 定,是 城 市 管 理 的 所 有 内 容,在 城 市 管 理 中 坚 持 以 人 为 本,就 是 要 严 格 按 照“三 个 代 表”重 要 思 想 的 规 定,做 到 立 党 为 公、执 法 为 民,情 为 民 所 系,利 为 民 所 谋,权 为 民 所 用,想 百 姓 之 所 想,急 百 姓 之 所 急。要 真 正 树 立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思 想,尊 重 劳 动 者 的 生 活 和 生 存 权 利,保 障 他 们 享
22、有 的 自 由。作 为 执 法 部 门,要 树 立 对 的 的 权 利 观,把 人 民 赋 予 的 权 运 用 来 对 人 民 负 责,为 人 民 服 务,为 人 民 谋 利,不 能 置 群 众 的 生 存 发 展 而 不 顾,不 考 虑 群 众 的 心 理 承 受 能 力,乱 收 费、乱 罚 款。城 管 部 门 面 对 着 社 会 的 各 个 阶 层,特 别 是 一 大 批 失 业 下 岗 人 员,当 前 洪 湖 经 济 落 后,工 矿 公 司 破 产 倒 闭,为 了 谋 生 计,有 的 占 道 为 市,有 的 流 动 经 营,严 重 影 响 洪 湖 的 市 容 环 境 卫 生,影 响 了
23、洪 湖 招 商 形 象,面 对 这 柄 双 刃 剑,城 管 部 门 一 方 面 坚 持 文 明 执 法,做 到 晓 之 以 理,动 之 以 情,规 范 法 律 程 序,实 行 柔 情 操 作。对 很 少 数 家 庭 特 别 困 难 的,帮 助 其 办 理 最 低 生 活 保 障,为 其 解 决 后 顾 之 忧;二 是 采 用 疏 堵 结 合 的 办 法,兴 办 市 场,并 以 最 低 的 市 价 让 经 营 户 入 场,这 样 既 盘 活 了 经 济,减 少 了 占 道 经 营,同 时 减 少 了 城 管 工 作 的 矛 盾,赢 得 了 社 会 的 普 遍 赞 誉,达 成 了 共 赢 的 效
24、果。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是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本 质 和 核 心,更 是 城 管 工 作 坚 持 的 主 线 原 则。A 二、加 强 城 市 管 理,必 须 走 科 学 发 展 之 路*城 市 管 理 是 一 项 系 统、复 杂、长 期 的 人 文 工 程,它 是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精 神 文 明、政 治 文 明 的 加 速 器 和 助 力 剂,它 必 须 坚 持 经 济 社 会 全 面、协 调、可 连 续 发 展 的 基 本 规 定。在 当 前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不 断 丰 富、精 神 文 明 不 断 发 展、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不
25、断 完 善 的 基 础 条 件 下,坚 持 城 市 管 理 科 学 发 展 就 是 坚 持 走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之 路,按 照“三 个 代 表”的 重 要 思 想 的 规 定,坚 持 立 党 为 公、执 政 为 民。2 0 2 3年 3 月 5日,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的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明 确 提 出 要 改 革 行 政 执 法 体 制,相 对 集 中 行 政 许 可 权 和 行 政 处 罚 权,推 动 综 合 执 法 试 点,解 决 多 头 执 法 和 乱 罚 款 问 题。2 0 2 3年,国 务 院 就 如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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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城市 管理学 形成 考核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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