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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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2 3协 议 法 形 成 性 考 核 册 第 一 部 分 课 堂 讨 论(案 例 分 析,课 堂 讨 论 1)第 一 部 分 课 堂 讨 论(案 例 分 析,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订 立 一 份 协 议,约 定 由 乙 公 司 在 十 天 内,向 甲 公 司 提 供 新 鲜 蔬 菜 6 0 0 0公 斤,每 公 斤 蔬 菜 单 价 1 元。乙 公 司 在 规 定 期 间 内,向 甲 公 司 提 供 了 小 白 菜 6 0 0 0公 斤,甲 公 司 拒 绝 接 受,认 为 是 为 职 工 食 堂 订 购 所 需 求 的 蔬 菜,食 堂 不 也 许 有 那 么 多 人 力 用 于 洗
2、 小 白 菜,小 白 菜 不 是 协 议 所 要 的 蔬 菜。双 方 为 此 发 生 争 议,争 议 的 焦 点 不 在 价 格,也 不 涉 及 协 议 的 其 他 条 款,唯 有 对 协 议 的 标 的 双 方 各 执 一 词,甲 公 司 认 为 自 己 的 食 堂 历 来 没 有 买 过 小 白 菜,与 乙 公 司 是 长 期 合 作 关 系,经 常 向 期 购 买 蔬 菜,每 次 买 的 不 是 大 白 菜 就 是 萝 卜 等 易 清 洗 的 蔬 菜,乙 公 司 应 当 知 道 这 种 情 况,但 是 其 仍 然 送 来 了 我 公 司 不 需 要 的 小 白 菜,这 是 曲 解 了 协
3、 议 标 的 乙 公 司 称 协 议 的 标 的 是 蔬 菜,小 白 菜 也 是 蔬 菜,甲 公 司 并 没 有 说 清 楚 要 什 么 样 的 蔬 菜,协 议 的 标 的 规 定 是 新 鲜 蔬 菜,而 小 白 菜 最 新 鲜,所 以 我 公 司 就 送 了 小 臼 菜 过 去,这 没 有 违 反 协 议 的 规 定,甲 公 司 称 蔬 菜 就 是 大 白 菜 或 萝 卜 的 说 法 太 过 牵 强 附 会,既 没 有 协 议 依 据 也 没 有 法 律 依 据,局 限 性 为 凭。请 就 下 列 问 题 进 行 讨 论:1、什 么 是 协 议 的 标 的?2、你 如 何 解 释 该 协 议
4、 的 标 的?3、请 用 协 议 法 学 原 理、协 议 解 释 的 知 识 和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分 析 和 解 决 本 案?协 议 的 标 的 是 指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指 向 的 对 象,即 协 议 的 法 律 关 系 客 体,其 是 任 何 协 议 中 必 不 可 缺 的 重 要 内 容。本 案 的 协 议 标 的 是 指 新 鲜 蔬 菜 6 0 0 0公 斤 且 单 价 1 元。根 据 协 议 法 概 念 及 其 法 律 特 征、基 本 原 则 等 规 定,一 方 面 认 定 甲 乙 双 方 所 签 订 的 协 议 为 有 效 协 议;另 一 方 面
5、鉴 定 甲 乙 双 方 是 否 做 到 了 全 面 履 行:乙 方 做 到 而 甲 方 未 做 到,因 此 说 明 本 协 议 生 效 并 在 现 实 中 得 到 履 行;第 三,根 据 协 议 法 中 的 协 议 解 释 规 则 中“按 交 易 习 惯 解 释 的 相 关 规 定,甲 公 司 应 接 受 乙 公 司 的 货 品,否 则 承 担 违 约 责 任。乙 公 司 对 协 议 做 出 的 解 释 有 点 过 于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思 解 释 协 议,但 是 严 格 按 照 协 议 的 条 款 看 其 也 无 大 的 过 错。但 是 乙 公 司 的 行 为 与 合 同 法 中 规
6、定 的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仿 佛 不 太 符 合,按 照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精 神,当 事 人 对 协 议 条 款 不 清 楚 之 处 应 当 本 着 协 商 的 精 神 履 行 协 议,而 不 应 当 自 己 单 方 面 解 释 协 议,给 对 方 导 致 被 动。甲 公 司 的 主 张 也 缺 少 法 律 依 据 和 协 议 依 据,只 是 强 调 自 己 的 炊 事 员 少 并 不 能 成 为 自 己 单 方 面 指 定 协 议 标 的 的 理 由。但 是 根 据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长 期 合 作 的 事 实,乙 公 司 应 当 考 虑 到 甲 公 司 的 具
7、体 情 况,在 提 供 蔬 菜 前 征 求 甲 公 司 的 意 见,假 如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就 按 照 协 议 法 规 定 的 解 释 原 则 解 决 双 方 的 争 议。在 此 不 能 合 用 协 议 文 字 含 义 解 释,不 能 合 用 协 议 的 条 款 原 则 解 释,也 不 能 合 用 协 议 上 下 文 的 意 思 解 释,只 能 合 用 交 易 习 惯 原 则 解 释,按 照 交 易 习 惯 原 则,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经 常 有 提 供 蔬 菜 的 合作 关 系,平 常 时 如 何 供 应 蔬 菜 的,在 本 协 议 争 议 中 也 应 当 参 照
8、 平 时 的 交 易 习 惯 拟 定 协 议 的 标 的。作 业 讨 论:中 央 电 大 作 业 册 第 一 部 分 课 堂 讨 论(课 堂 讨 论 2)作 业 讨 论:中 央 电 大 作 业 册 第 一 部 分 课 堂 讨 论(试 从 代 位 权 与 撤 消 权 的 概 念、法 律 特 性、法 律 后 果 入 手,分 析 两 者 的 区 别?代 位 权 是 指 协 议 依 法 成 立 后,尚 未 完 全 履 行 之 前,在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其 对 第 三 人 的 到 期 债 权 并 对 债 权 人 的 债 权 实 现 构 成 妨 害 之 时,债 权 人 为 保 全 自 己 的 债
9、 权,可 以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行 使 债 务 人 对 第 三 人 的 债 权 的 权 利。撤 消 权 是 指 债 权 人 在 债 务 人 放 弃 对 第 三 人 的 到 期 债 权,实 施 无 偿 处 分 财 产 或 非 正 常 低 价 处 分 财 产 的 行 为 而 妨 害 债 权 实 现 时,依 法 享 有 的 请 求 法 院 撤 消 债 务 人 所 实 行 的 上 述 行 为 的 权 利。代 位 权 与 撤 消 权 均 规 定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之 间 存 在 合 法 有 效 的 协 议 关 系,其 区 别 主 要 在 于:1、代 位 权 之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10、 其 到 期 债 权 并 妨 害 了 债 权 人 对 债 权 的 实 现;而 撤 消 权 是 指 债 务 人 或 受 益 人 之 恶 意,妨 害 了 债 权 人 对 其 债 权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2、代 位 权 对 债 权 人、债 务 人、债 务 人 的 债 务 人 有 法 定 效 力,撤 消 权 只 对 债 务 人、受 益 人、债 权 人 具 有 效 力。第 二 部 分 小 论 文 试 论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与 相 似 民 法 制 度(一)、物 业 管 理 协 议 与 委 托 协 议 先 看 委 托 协 议。按 协 议 法 三 百 九 十 六 条 的 规 定,委 托 协 议
11、是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约 定,由 受 托 人 解 决 委 托 人 事 务 的 协 议。根 据 该 章 的 其 他 条 款 的 规 定,我 们 可 以 从 以 下 方 面 明 确 委 托 协 议 的 特 性。1、协 议 由 委 托 人 和 受 委 托 人 签 定,此 两 方 当 事 人 为 委 托 协 议 的 主 体。2、受 委 托 人 的 重 要 义 务 是 解 决 委 托 人 的 事 务。3、受 委 托 人 应 当 按 照 委 托 人 的 指 示 解 决 委 托 事 务。4、委 托 协 议 有 有 偿、无 偿 之 分。5、受 委 托 人 在 解 决 委 托 事 务 时,因 不 可
12、归 责 于 自 己 的 事 由 受 到 损 失 的,可 以 向 委 托 人 规 定 补 偿 损 失。6、委 托 人 和 受 委 托 人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委 托 协 议。相 应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的 内 容 和 特 性,不 难 看 出 两 者 存 在 以 下 重 要 区 别:1、委 托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以 解 决 委 托 人 事 务 为 目 的。所 谓 委 托 人 的 事 务,一 般 是 指 与 委 托 人 有 利 害 关 系。反 观 物 业 管 理 关 系 中 的 管 理 服 务,其 实 质 是 作 为 管 理 服 务 人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专
13、业 化、技 术 化 的 有 偿 服 务,作 为 业 主、业 主 委 员 会 并 不 都 可 以 亲 自 来 解 决,假 如 每 一 个 业 主 都 事 必 亲 躬,那 么 住 宅 区 的 秩 序 就 无 法 维 持。2、协 议 法 第 三 百 九 十 九 条 明 确 规 定:“受 托 人 应 当 按 照 委 托 人 的 指 示 解 决 委 托 事 务。”这 实 质 上 是 规 定 了 受 托 人 的 忠 实 义 务。但 物 业 管 理 的 管 理 服 务 并 不 是 完 全 按 照 业 主、业 主 委 员 会 的 指 示 解 决 的,在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开 展 的 物 业 管 理 服
14、务 的 经 营 活 动 中,业 主、业 主 委 员 会 只 有 监 督 权,而 没 有 干 涉 和 指 挥 权。3、委 托 协 议 中 受 托 人 在 委 托 协 议 范 围 内 所 获 得 的 法 律 后 果,归 属 于 委 托 人,因 此 委 托 协 议 由 委 托 人 承 担 责 任。而 物 业 管 理 则 不 同,无 论 是 侵 权 责 任 还 是 违 约 责 任 一 般 都 要 由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各 自 分 别 承 担 自 己 的 责 任。4、委 托 协 议 是 诺 成 协 议、非 要 式 协 议。委 托 协 议 的 成 立 只 须 双 方 当 事
15、人 达 成 意 思 一 致 即 可,无 须 以 一 定 物 的 交 付 或 一 定 行 为 的 完 毕 为 要 件,订 立 协 议 也 无 须 遵 循 固 定 的 形 式;而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则 是 要 式 协 议、格 式 办 说,必 须 依 照 物 业 管 理 法 律、法 规 所 规 定 的 招 标 投 标 的 方 式 来 拟 定 物 业 管 理 公 司,签 署 物 业 管 理 协 议。5、委 托 协 议 与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在 协 议 存 续 期 限 上 有 较 大 差 异,被 委 托 人 解 决 的 事 务 往 往 比 较 单 一,时 间 比 较 短;而 物 业 管 理
16、则 不 同,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是 系 统 的、专 业 化 的 服 务,这 个 服 务 是 长 期 的、连 续 不 断 的、反 复 进 行 的。此 外,出 于 物 业 管 理 关 系 的 特 殊 性,物 业 管 理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得 象 委 托 协 议 当 事 人 那 样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协 议 6、委 托 协 议-一 般 是 基 于 委 托 人 对 受 托 人 的 特 别 信 任 为 前 提 条 件 建 立 的;而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则 是 通 过 招 标 投 标 之 后 获 得 的,物 业 管 理 人 一 般 皆 需 要 获 得 一 定 的 资
17、格 认 定 证 书 方 可 以 成 为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的 招 标 对 象。7、委 托 协 议 可 认 为 有 偿 协 议,也 可 认 为 无 偿 协 议,而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一 般 皆 为 有 偿 协 议。从 以 上 的 诸 多 方 面,可 以 明 显 看 出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与 委 托 协 议 存 有 若 干 重 大 差 异,物 业 管 理 协 议 远 非 委 托 协 议 之 一 种,现 在 实 践 和 理 论 中 以 委 托 协 议 为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定 性 的 做 法 曲 解 了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的 本 质 特 性,混 淆 了 基 本 的 法
18、律 关 系。(二)物 业 管 理 协 议 与 代 理 权 授 予 行 为 代 理,指 代 理 人 于 代 理 权 限 内,以 本 人(被 代 理 人)名 义 向 第 三 人 所 为 意 思 表 达 或 由 第 三 人 受 意 思 表 达,而 对 本 人 直 接 发 生 效 力 的 行 为。代 理 为 一 项 民 法 上 扩 张 和 补 充 民 事 主 体 行 为 能 力 的 重 要 制 度。在 代 理 的 分 类 中,基 于 被 代 理 人 的 委 托 授 权 而 发 生 的 代 理,即 委 托 代 理(意 定 代 理),是 最 常 见、最 广 泛 合 用 的 一 种 代 理 形 式。实 践
19、中 有 些 人 认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为 代 理 的 委 托 协 议,也 有 人 认 为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为 代 理 权 设 定 行 为 之 一 种,并 得 出 物 业 管 理 行 为 为 代 理 行 为 的 结 论,这 其 实 也 是 一 种 比 较 典 型 的 对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性 质 的 误 解,以 下 从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的 性 质 和 物 业 管 理 行 为 的 具 体 内 容 两 个 方 面 予 以 澄 清。一 方 面,一 般 情 形 下,委 托 协 议 是 产 生 委 托 代 理 授 权 的 因 素 和 基 础,其 二,理 论 通 说 皆 认 委
20、托 协 议 并 不 必 然 地 产 生 代 理 权,只 有 在 委 托 人 作 出 授 权 的 单 方 行 为 后,代 理 权 方 才 发 生。因 此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与 代 理 权 授 予 行 为 自 当 不 同。另 一 方 面,在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中,物 业 管 理 公 司 通 常 都 是 没 有 代 理 权 的。物 业 管 理 活 动 中 虽 然 有 涉 及 到 法 律 行 为,但 一 般 都 不 需 要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来 代 理,并 且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大 量 活 动 是 主 线 就 不 涉 及 法 律 行 为,主 线 就 没 有 必 要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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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合同法 形成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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