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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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缄 市 帆 封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城 市 规 划 管 理,保 障 城 市 规 划 的 实 施,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标 准 及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规 范,结 合 实 际,制 定 本 规 定。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市 中 心 城 区 规 划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建 设 活 动。第 三 条 各 项 建 设 工 程 的 用 地 性 质、建 筑 密 度、地 上 容 积 率、地 下 容 积 率、建 筑 高 度、绿 地 率
2、等,应 当 根 据 批 准 的 所 在 地 段 详 细 规 划、城 市 设 计 和 本 规 定 执 行。第 四 条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应 坚 持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的 发 展 理 念,坚 持 高 起 点、高 标 准、高 水 平 原 则,融 入 生 态 文 明、低 碳 城 市、海 绵 城 市 的 理 念,突 出 交 通 优 先、区 域 特 色 和 功 能 配 套,推 进 宜 居、宜 业、宜 游 的 区 域 性 中 心 城 市 建 设。第 二 章 建 设 用 地 管 理 第 五 条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按 照 国 家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执
3、行,对 用 地 性 质 按 照 以 中 类 为 主,大 类 与 小 类 为 辅 的 分 类 方 式 进 行 规 划 管 理。用 地 性 质 应 当 依 据 已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确 定;尚 无 经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可 参 照 上 位 法 定 规 划 和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范 围 表(附 件 2)合 理 确 定。第 六 条 建 设 用 地 小 于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下 限 指 标(表 一)规 定 的,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不 应 出 具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条 件。表 一 积 下 限 指 标 单 位:M2建 设 项
4、目 类 型 居 住 建 筑 商 业、办 公 建 筑 工 业、仓 储 类 建 低 层 多 层 高 层 低 层 多 层 高 层 用 地 面 积 下 限 值(净 用 地)旧 区 200030004000100025003500 10000新 区 300040005000150030003500 10000建 设 用 地 面 积 小 于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下 限 指 标(表 一)的 规 定,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且 不 妨 碍 城 市 规 划 实 施 的,可 由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实 施。(一)社 区 配 套 用 房、垃 圾 收 集 和 中 转 站、变 配 电 室
5、、泵 房、公 厕 等 涉 及 社 会 公 益 性 的 建 设 项 目。(二)邻 接 土 地 已 经 完 成 建 设,或 邻 接 河 流、道 路 的,确 实 无 法 调 整、合 并 的。(三)因 城 市 规 划 街 区 划 分 及 用 地 性 质 划 分、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等 限 制,确 实 无 法 调 整、合 并 的。(四)经 市 政 府 批 准 的 其 他 特 殊 情 况。第 七 条 带 征 及 征 收 用 地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一)用 地 单 位 应 按 照 城 乡 规 划 要 求 在 建 设 用 地 之 外 带 征、征 收 相 应 范 围 的 用 地。邻 近 建 设 用
6、 地 有 下 列 情 况 并 且 尚 未 征 用 或 征 收 的 用 地,应 纳 入 带 征 或 征 收 用 地 范 围:1.宽 度 大 于 等 于 3 0米 的 沿 河 绿 地、沿 路 绿 地(小 于 30米 纳 入 建 设 用 地);2.铁 路 隔 离 绿 地;3.规 划 道 路 的 半 幅、道 路 另 一 侧 为 河 流、绿 地 或 者 为 已 经 征 用 的 土 地,则 应 为 全 幅;4.宽 度 小 于 等 于 3 0米 的 管 廊 用 地;5.边 角 地、余 留 用 地。(二)带 征 及 征 收 用 地 面 积 不 计 入 建 设 用 地 面 积,不 纳 入 建 设 用 地 控 制
7、 指 标 核 算 范 围。第 八 条 建 设 项 目 的 用 地 与 建 筑 控 制 指 标 应 依 据 已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进 行 确 定;尚 无 经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按 以 下 指 标 参 照 控 制:(一)居 住 项 目:按 照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标 准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居 住 区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和 居 住 街 坊 用 地 与 建 筑 控 制 指 标 执 行;对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居 住 区,当 住 宅 建 筑 平 均 层 数类 别 为 高 层 n 类(19层 一 2 6 层)时,居 住 区 用
8、 地 地 上 容 积 率 不 得 超 过 2.5。(二)办 公 项 目:多 层 地 上 容 积 率 不 超 过 2.5,建 筑 密 度 不 大 于 40%;高 层 容 积 率 不 超 过 4.2,建 筑 密 度 不 大 于 40%o(三)商 业 项 目:多 层 地 上 容 积 率 不 超 过 2.5,建 筑 密 度 不 大 于 45%;高 层 地 上 容 积 率 不 超 过 4.5,建 筑 密 度 不 大 于 40%o(四)地 下 容 积 率:鼓 励 利 用 地 下 空 间,地 下 空 间 应 统 一 规 划,结 合 开 发 充 分 利 用,应 兼 顾 人 防 需 要,同 步 规 划 建 设
9、人 防 工 程。当 地 上 容 积 率 2.0 时,0.7 地 下 容 积 率 W1.0;当 2.0 地 上 容 积 率 W2.5 时,1.0 地 下 容 积 率 W1.5;当 地 上 容 积 率 2.5 时,1.5 地 下 容 积 率 W2.0。具 备 两 种 及 以 上 建 筑 类 别 的 项 目 指 标 或 上 述 建 筑 类 别 之 外 的 项 目 指 标,由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按 现 行 相 关 规 范、标 准 进 行 确 定。第 九 条 因 城 市 建 设 需 要 超 出 上 述 控 制 指 标 的,由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其 位 置、周 边 环 境、交
10、通 和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等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确 定,并 报 经 市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委 员 会 研 究 批 准。第 三 章 建 筑 间 距 与 退 让 第 十 条 建 筑 间 距(一)建 筑 间 距 应 符 合 日 照、消 防、抗 震、安 全 要 求,并 综 合 考 虑 采 光、通 风、环 保、视 觉 卫 生、工 程 管 线 和 文 物 保 护 等 方 面 要 求。(二)住 宅 建 筑 除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外,还 需 按 照 现 行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标 准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统 一 标 准 的 要 求,根
11、 据 日 照 分 析 确 定 与 被 遮 挡 居 住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在 满 足 日 照 分 析 结 果 的 同 时,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L 低 层 建 筑 南 北 向 平 行 布 置 时 日 照 间 距 系 数 不 小 于 1.5;2.多 层 I 类 建 筑 南 北 向 平 行 布 置 时 日 照 间 距 系 数 不 小 于 1.5且 建 筑 最 小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is米;多 层 n 类 南 北 向 平 行 布 置 时 按 日 照 分 析 控 制 建 筑 间 距 且 不 应 小 于 27米。3.高 层 住 宅 南 北 向 平 行 布 置 时 控 制 间 距
12、不 宜 小 于(表 二)所 列 要 求:表 二 高 层 住 宅 南 北 向 平 行 布 置 时 控 制 间 距 单 位:M建 筑 高 度(m)27H W33 33H W 54 54H W80最 小 间 距(m)36 40 45(三)沿 街 新 建 多 层 住 宅 山 墙 间 距 不 小 于 12米,高 层 住 宅 山 墙 间 距 不 小 于 18米。(四)有 日 照 要 求 的 其 他 建 筑 的 间 距 严 格 按 现 行 相 关 规 范、规 定 执 行。第 十 一 条 建 筑 退 让(一)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新 建、改 建 的 无 特 殊 要 求 的 建 筑 物,后 退 规 划 道
13、 路 红 线 距 离,按 建 筑 后 退 道 路 红 线 最 小 距 离(表 三)进 行 控 制;规 划 建 筑 面 向 城 市 道 路 设 置 出 入 口 时,应 适 当 加 大 退 让 距 离。表 三 建 筑 后 退 道 路 红 线 最 小 距 离 单 位:M建 筑 高 度(H)道 路 宽 度(D)HW27 27VHW54 H54主 要 朝 向 次 要 朝 向 主 要 朝 向 次 要 朝 向 主 要 朝 向 次 要 朝 向 D235 15 15 20 15 25 2020WDV35 10 10 15 15 20 15D20 10 10 15 10 15 15注:在 符 合 表 三 最 小
14、距 离 要 求 下,道 路 两 侧 规 划 设 置 绿 线 的,沿 路 不 设 置 商 业 的 规 划 建 筑 后 退 绿 线 的 距 离 不 小 于 5 米,沿 路 设 置 商 业 的 规 划 建 筑 后 退 绿 线 距 离 不 小 于 10米。规 划 道 路 南 侧 建 筑 物,道 路 宽 度(D 2 3 5 米)时 原 则 上 还 应 满 足 道 路 中 心 线 处 大 寒 日 日 照 不 小 于 2 小 时;道 路 宽 度(20WDV35米)时 还 应 满 足 道 路 中 心 线 处 大 寒 日 日 照 不 小 于 1小 时。(二)道 路 交 叉 口 控 建 半 径 最 小 范 围 按
15、(表 四)进 行 控 制;道 路 交 叉 口 控 建 半 径 最 小 范 围*:M表 四 道 路 宽 度(D)控 制 半 径 道 路 宽 度(D)D242 35WDV4220WDV35D20D242 100 70 60 5035WDV42 70 70 60 5020WDV35 60 60 60 50D20 50 50 50 50注:控 建 半 径 以 规 划 道 路 中 心 线 交 叉 点 为 圆 心。(三)当 相 邻 用 地 为 居 住 用 地 时,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1.对 北 侧 地 界 退 让:高 层 建 筑 应 进 行 模 拟 日 照 分 析,确 保 北 侧 地 界 外 1
16、2米 处 的 用 地 大 寒 日 日 照 不 小 于 3 小 时,且 自 身 用 地 内 高 层 建 筑 退 让 地 界 不 低 于 1 8米;低、多 层 建 筑 退 让 地 界 不 小 于 日 照 间 距 的 一 半,且 不 低 于 9 米;2.对 南 侧 地 界 退 让:高 层 建 筑 退 让 地 界 不 小 于 1 8 米;低、多 层 建 筑 退 让 地 界 不 小 于 日 照 间 距 的 一 半,且 不 低 于 9米;3.对 东、西 两 侧 地 界 退 让:高 层 建 筑 退 让 地 界 不 小 于 10米 且 距 现 状 建 筑 不 小 于 1 5 米;侧 面 开 窗 时,退 让 地
17、 界 不 小 于 12米 且 距 现 状 建 筑 不 小 于 18米;低、多 层 建 筑 退 让 地 界 不 小 于 4 米 且 距 现 状 建 筑 不 小 于 8 米。(四)当 相 邻 用 地 为 非 居 住 用 地 时,对 地 界 的 退 让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相 关 规 范、规 定 执 行。(五)建 筑 退 让 除 满 足 以 上 规 定 外,还 应 同 时 满 足 停 车、疏 散 要 求。第 四 章 建 筑 设 计 第 十 二 条 整 体 规 划 要 求(一)建 筑 外 墙 装 饰 设 计 应 当 符 合 安 全、节 能、环 保、美 观、耐 久 的 要 求;空 调 室 外 机 搁
18、 板、管 道、壁 挂 太 阳 能 等 设 置 在 建 筑 外 墙 的,其 位 置 和 形 式 应 当 结 合 立 面 一 并 设 计。(二)鼓 励 建 筑 群 体 组 合 空 间 环 境 设 计;新 建 低、多 层 住 宅 应 采 用 坡 顶 屋 面,屋 顶 太 阳 能 应 统 一 设 计 安 装;高 层 建 筑 顶 部 必 须 进 行 重 点 设 计。(三)沿 城 市 道 路 宜 设 置 透 空 式 围 墙,可 通 过 绿 化、水 面 等 景 观 设 计 手 段 明 确 空 间 界 限;建 筑 后 退 道 路 红 线 用 地 内 宜 设 置 绿 化,并 对 公 众 开 放。(四)建 设 用
19、地 大 于 3 公 顷 的 成 片 开 发 地 区 和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0000平 方 米 的 公 共 建 筑,应 提 供 不 少 于 3 个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及 夜 景 灯 光 设 计。第 十 三 条 建 筑 高 度 与 面 宽(一)公 共 建 筑 L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4米 且 不 大 于 50米 的,其 最 大 面 宽 不 大 于 70米;2.建 筑 高 度 大 于 50米 的,其 最 大 面 宽 不 大 于 60米。(二)居 住 建 筑 1.建 筑 高 度 W 1 8 米 的,其 面 宽 W 7 0 米;2.建 筑 高 度 18米 且 W 2 7 米 的,其
20、面 宽 W 6 0 米;3.建 筑 高 度 27米 且 W 5 4 米 的,其 面 宽 W 5 0 米;4.建 筑 高 度 54米 的,其 面 宽 W 6 0 米。第 十 四 条 建 筑 层 高、面 积 与 地 上 容 积 率 计 算(一)建 筑 层 高 1.住 宅 建 筑 层 高 一 般 宜 为 2.8 米,并 应 控 制 在 3.9 米 以 内。因 特 殊 需 要 层 高 大 于 3.9米 的,以 3.9米 为 基 准,计 容 系 数 为 1.0,建 筑 层 高 每 增 加 1.5 米,增 加 1.0 倍 系 数 计 容,即:1.0倍:层 高 W3.9 米2.0倍:3.9 米 层 高 W5
21、.4 米 3.0倍:5.4 米 层 高 W6.9 米 以 此 类 推 低 层 住 宅 的 起 居 室 通 高 不 得 大 于 两 层 层 高。2.一 般 商 业、办 公 及 工 业 研 发 建 筑 层 高 应 控 制 在 4.5 米 以 内,标 准 层 层 高 超 出 4.5米 的,以 4.5米 为 基 准,计 容 系 数 为 1.0,建 筑 层 高 每 增 加 1.5米,增 加 1.0倍 系 数 计 容,即:1.0倍:层 高 W4.5米 2.0倍:4.5 米(层 高 W6.0米 3.0倍:6.0 米 层 高 W7.5 米 以 此 类 推 商 业 办 公 建 筑 的 门 厅、大 堂、中 庭、采
22、 光 厅 等 公 共 部 分 及 大 型 商 业、超 市、会 议 室、宴 会 厅、电 影 院 等 对 层 高 有 特 殊 要 求 的,不 受 前 款 规 定 限 制,但 应 提 供 合 理 依 据,必 要 时 需 由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专 题 论 证。3.一 般 工 业 厂 房,层 高 宜 控 制 在 8 米 以 内,层 高 超 出 8米 的,以 8 米 为 基 准,计 容 系 数 为 1.0,建 筑 层 高 每 增 加 3米,增 加 L 0 倍 系 数 计 容,即:1.0倍:层 高 W8.0米 2.0倍:8.0米 层 高 W H.0 米 3.0倍:11.0米 V层 高 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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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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