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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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特别告知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1 .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2 .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的条款,并对其含义 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充分理解。3 .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4 .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5 .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一向客 户服务人工服务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甲方(借款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1
2、(牵头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2 (参加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3 (参加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1、乙方2、乙方3合称乙方。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 向甲方提供贷款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L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15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签署时间:年 月曰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1(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2(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3(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LL银团:指由本合同的所有贷款人,即(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作 为参加行/社)
3、组成贷款银团。12借款人:指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13牵头行:指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贷款人之一。1.4. 代理行:指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贷款人之一。1.5. 参加行(社):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 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即为本合同的贷 款人之一。1.6. 贷款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社)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 继人和受让人。17贷款:指银团为借款人提供的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贷款,又 称本贷款。1.8. 贷款余额:指在任何时候各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发放但借款人尚未偿还
4、的贷款 本金数额。1.9. 执行利率:指本贷款当期适用的贷款利率。1.10. 逾期贷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归还的贷款(提前还款除外)。无论借款 人欠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贷款人均有权宣布整笔贷款提前到期。1.11.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各贷款人正常营业的日期。1.12. 结息日:指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1.13. 安排费:指借款人专项支付给牵头行用于补偿其负责组织银团、起草文件和 与借款人谈判等附加服务的费用。1.14. 代理费:指借款人专项支付给代理行,用于补偿其在整个贷款期间管理贷 款、计算利息和调拨款项等工作的费用。2 .贷款额度2.1. 银团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
5、提供且借款人同意接受的贷款额度为人民匝 (大写)元(元)。22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为:(1)贷款人 ,贷款额度:人民币(大写)元;(2)贷款人,贷款额度:人民币(大写)元;(3)贷款人,贷款额度:人民币(大写)元。3 .贷款期限本贷款的贷款期限自本合同签署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 即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共计一个月。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 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 定作相应调整。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
6、 .贷款用途5 .贷款利率5.1. 贷款利率5.1.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1)种:(1)固定利率:即LPR (选填“加”或“减”)基点(1个基点=0.01%,精确至1个 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2)浮动利率:即LPR (选填“加”或“减”)基点(1个基点=0.01%,精确至1个 基点),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一个月根据利率调整 日前一个工作日的LPR利率以及上述加/减基点数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 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 日。52本合同项下的LPR利率根据下列第(1)项确定(
7、1)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LPR利率是指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 调整时,LPR利率是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LPR利率是指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 约定调整时,LPR利率是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五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合同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所载明的 实际放款日。1.3.
8、 本合同项下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贷款归还 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 (百分之)。1.4. 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其中,对不能按期支付的逾期贷款的利息按 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1.5. 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从贷款人根据提款申请书所述的提款日将该笔贷款资金 划入借款人在代理行开立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之日起计算利息。如发放银团贷款过 程中资金汇划采用大额支付系统,则各贷款参加行(社)承担资金汇划过程中所产 生的有关支出。56代理行应在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当期应付利息,付息责任不以 是否收
9、到付息通知为准。借款人应于每一结息日3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 代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由代理行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 在结息日3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代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由此导致资 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借款人承担。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到期应付利 息划入结算账户中,导致贷款人未能按期收回利息,则视为借款人迟延支付利息, 应按本合同约定计付复利。57代理行应及时将相应利息从借款人的结算账户中划出,并将各贷款人应得利息 分别划往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如遇结息日为中国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代理行应 在中国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贷款人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各贷款人应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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