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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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仔细贯彻 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 称结算暂行方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法。其次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应执行结算暂行 方法和本实施方法。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价款结 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非招 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 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第五条发、
2、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七日内,由承包人将工程施工合同 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 应提交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 等资料。第六条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应依据结 算暂行方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约定,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约定不全或约定不明 的,各管理机构应督促发、承包人补充完善。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方法其次条第三款等规定,不予备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3、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订立合同价款的;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八条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 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向人民法院恳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供应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第九条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合同无法接着履行,发包人可向人民法 院恳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拒绝发包人的变更通知;二、施工质量不能满意设计和施
4、工规范要求的。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 应当依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据以下情 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担当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价款;三、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一条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宜采纳固定单价合同。如采纳固定总 价合同,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内;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三、工程量不大且能精确计算。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依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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