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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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沙黎族自治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白沙黎族自 治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海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 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民间故事、民谣、谚语、民族语言等传统口头文学以 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
2、音乐和舞蹈等;(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具有代表性的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表现形式相关的 文化空间。第三条 县政府建立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名录,将本县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 以保护。第四条 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具备以 下特征:(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二)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三)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 形式存在。第五条 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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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沙黎族自治县 县级 物质文化 遗产 代表性 项目 申报 评定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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