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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治疗风险责任告知书范文医疗事故未处理,还是医院全部责任,医院就下答出院告知书要求患 者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应留意的问题 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 定了医方须证明本人在医疗行为中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准绳,患 方也应乐观自动查找证据,向法院供应对本人有利的证据以削减诉讼 风险。在提起诉讼之前,患方应认真审查对待如下问题:1、子细分析 医方可能出示哪些对本人不利的证据,医方实际把握了何种证据。2、 患方须对伤害结果举证,即通过比较医疗行为实施先后的身体情况来 证明,必要时可提起有关司法鉴定。3、虽然医疗纠纷诉讼中不要求患者证明院方存在医疗过错,但 如患方能举证证明医方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伤害结果存在
2、因果关系 的话,那末患方胜诉的把握无疑会明显增大。所以患方在就医过程中, 肯定要留意保存好各种就医材料和票据。4、医疗纠纷诉讼涉及到简单的医理和繁琐的法律程序,患方对 这些专业性很强的医学和法学学问是很难把握的。故礼聘一位能够分 析运用医疗文件及文献材料的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中国诉讼是特殊有 必要的。为了预防准时妥当处理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医方应做好以下工 作:1、规范书写病历材料和诊疗记录书,尽可能具体描述病情和诊 疗过程,把好证据关。2、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进行手术等诊治侵权责任法西医疗伤害责任的亮点有哪些亮点一:只需有过错,有伤害,医疗机构就要担当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3、规定中曾经规定,“因医疗行 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不存在 因果关系”担当举证责任。由于以往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医疗伤害责任的规定特殊希有,所 以上述规定一出,大家就特殊注重。 依照这个规定,医疗行为要担 当侵权责任,就必需具备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处于强势的医疗机构,彻底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轻 松的将因果关系予以排解。而作为普通的百姓,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 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却比登天还难。实际上,有不少的病症,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能否具有因果 关系,在科学上也还没有得到处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
4、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担当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伤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 准绳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再也 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再也不是医方担当责任的前提条件。新法规定,患者遭到伤害,医疗机构只需有过错,就要担当赔偿 责任。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肯定是一个福音。亮点二: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允许书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侵 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 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医治的,医务 人员应当准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5、等状况,并取得其 书面允许;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 书面允许。”“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形成患者伤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担 当赔偿责任”。在以往的医疗伤害赔偿案中,医方几乎毫无例外的要 申请由医学同行组成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现实也证明,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机构最有利的挡箭牌。而经过 医疗事故鉴定之后,法院往往就只认鉴定结论,判决结果也只以医疗 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医疗病历再也不具有证据价值。这实际上是把医疗伤害赔偿案的审判权拱手让给了医学会。侵 权责任法关于手术医治、特殊检查、特殊医治的风险说明、替代方 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允许书、
6、 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能 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再也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需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 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形成患者伤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担 当赔偿责任。O两份医疗鉴定,市级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省级鉴定为不属于医 疗有法律效力,但是你不要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可以以 人身伤害为由向法院起诉。去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 活动中遭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担当 赔偿责任。根据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 定委员会鉴定,
7、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而构成医疗事故要件之一是“医 院医疗行为之间与患者伤害后果必需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 故的,医疗机构不担当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伤害责任新的规定,使“医疗行为与伤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再也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 “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再也不是医方担当责任的 前提条件。患者遭到伤害,医疗机构只需有过错,就要担当赔偿责任。固然,只需要你来举证说明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建议你可以 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跟医疗事故鉴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假如两份鉴定结果相同的话,没有异议,法院可以依据证据直接判案; 假如两份鉴定结果不同的话,法院会
8、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 份证据的供应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同时,你还要看医院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 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医治的,医务人员应当准时向 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状况,并取得其书面允许;不宜 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允许。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形成患者伤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担当 赔偿责任。在以往的医疗伤害赔偿案中,医方几乎毫无例外的要申请由医学 同行组成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现实也证明,医疗事故鉴定是 医疗机构最有利的挡箭牌。而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之后,法院往往就只认鉴定结论
9、,判决结果 也只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医疗病历再也不具有证据价值。这 实际上是把医疗伤害赔偿案的审判权拱手让给了医学会。侵权责任法 关于手术医治、特殊检查、特殊医治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 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允许书、告知书、其 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能否尽到“前 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再也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需医疗机构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 款义务”,形成患者伤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目前临床上要求医生只需要告知有医疗风险,要求不严;现在添 加了内容,医生还必需告知医疗替代方案,比如,
10、患者家属不允许剖 宫产,并写明“责任自傲”,但医生还要说明“不剖的风险、不剖的 替代方案等”,同时告知多个替代方案及其风险,并取得患方签字, 才算进到告知义务。并发症导致的患者入身伤害,医疗机构可否作为免责的事由,主见不 构并发症是临床医学上的一个概念,普通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患者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者几种疾病。也就是说,患者患病后随之又产生了与原发疾病有关的其他疾病。 从概念上看,并发症是伴有患者原发疾病而来的,是疾病发展所导 致的,而不是医疗机构过失形成的,排解了医疗机构对并发症 担当 责任的可能。于是,假如的确消失的是“并发症”,医疗机构是不必担当责任 的。
11、患者由于并发症而遭到人身伤害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往往提出伤害结果是由并 发症所导致的,以此作为免除本人责任的理由。所以,如何认定“并 发症”也是处理医疗纠纷中的关键。那末什么状况下并发症 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呢?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医疗机构对患者有风险预见义务。即医疗机构能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消失的并发症。这里的预见是指患者的并发症是可以预见或者彻底应当预见的。(2)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家属有风险告知义务。即医疗机构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状况告知患者,并取得 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或者授权。这可以通过病情告知书、医治风险 告知书、手术前协议书等形式实现。(
12、3)医疗机构对患者有风险避开义务。即医疗机构能否实行了 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开并发症的发生。在患者手术后,根据诊疗常规医院应当在手术后作特殊医治方 案、特殊医嘱、医治遗嘱 等,这些都是乐观避开产生并发症的有效 措施,也是医疗免责的条件之一。 (4)医疗机构对患者有医疗救 治义务。即医疗机构能否实行了乐观的医治措施以防止伤害后果的扩大。 假如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救治过程中,同时做好了以上四项工作, 在诊疗的整个过程中诊断明确、准时,医治系统、恰当,对并发症 实行了乐观的预防措施,消失并发症时乐观地对症处理,防止了损 害的扩大,那末医疗机构就可以主见不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免除其 法律责任。对于患者
13、一方来说,可以对此申请进行医疗鉴定以判断医疗机 构的免责要求能否得当。医疗事故坚决方法有哪个部门制定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规 定详细规定了各种状况下的伤害后果形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伤害后果的详细规定,于是,涉及医疗 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对患者人身形成的伤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 故:形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中度残 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峻功能妨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 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普通功能妨
14、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形 成患者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的。详细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制定。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 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形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西医疗事 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假如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 构求诊、医治,并且发生“医疗纠纷形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 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 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 处理都是很重要的。固然,假如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 定。三、不属于医
15、疗事故的情形同时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状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实行紧急医学措施形成不良后果的;(二)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不测 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备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形成不良后果的;(五) 因患方原由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行抗力形成不良后果的。 其实,有相关法律训练背景的律师就可以看出,该法条其 次、三款的规定就是对第六款的解释,是不行抗力在医疗法律实践方 面的明确和详细化!其法律实质就是“不行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那末什么是“不行抗力
16、”呢?1、不行抗力,依法免责不行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民法的普通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就规 定: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形成他人伤害的,不担当民事责任。 所谓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和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详细的讲,不行抗力大事的范围次要由两部份构成:一是由自 然原由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 二是由社会原由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斗、动乱、政府干涉、征收、 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不行抗力大事的不行预见性和偶 然性打算了人们不行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 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大事。所以,虽然世界各国都承认不行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
17、 家能够准确地规定不行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 各国对不行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但是,作为普通准绳“不行抗力” 成为各国法定免责的法理通则!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没有详细到 医疗事故纠纷中免责理由,但是,在相关的医疗法规中,就明确和详 细化了法定“不行抗力”的事由!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详细条 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 开和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2、免责范围及合用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不行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依据不行抗力的影响,部份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作为 普通法理准绳,不行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医患双方当事人 得商定将不行抗力排解在免责事
18、由之外。也就是说,“不行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普遍合用的,当事人 不行以人为设定排解!即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事前商定中没有相 关的商定,也是被默认合用的。其合用范围具有宽泛性! 也就是说 医疗机构假如在医疗工作中消失了上述相关情形的,是可以依据详细 状况要求免除部份或者全部法律责任的,也是很难定性为医疗事故的,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在鉴定前避开这些问题进入鉴 定范围,维护其合法权益! 3、并发症的免责条件 医疗纠纷法律 实践中,往往见到医疗机构的手术操作的非常胜利,但是,由于患者 本身的原由消失了手术后并发症,最终由于并发症的原由导致患者消 失了不良的后果。医患双方为此发生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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