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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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册市网呕人力资翻社会保朝临人社文202314号抚州市临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对临川区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开展 的现场检查。除现场检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还可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一、前期准备现场检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被检查对象登记、备案、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保登记等基本信息,初步了解被检 查对象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 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 息。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
2、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 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 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 息服务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 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 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 服务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 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 服
3、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10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 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 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 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 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
4、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 拒绝、阻碍。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 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 他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 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 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
5、告的,由人力资源-11-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 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 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 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
6、 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 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将此次检查作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 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专人负 责,对照检查内容,做好本次检查工作,不得应付、走过场。-12 -(二)加大监管服务力
7、度。人社部门要加大对经营性人 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非法中介和各类违法 行为。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规范经营,防止出 现超范围经营、乱收费、侵犯劳动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为劳 动者提供优质服务。(三)加强沟通交流协作。人社部门要与各经营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加强沟通,加强交流,及时化解处理工作中遇 到的问题和矛盾,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 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书面报告情况的检查 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 或者注销登记书面报告等情况。二、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进入被检查单位,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
8、 的文件资料,检查书面报告情况,例如:设立分支机构是否 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变更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或终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是否 书面报告主管人社部门等。三、检查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13-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 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 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书面报告分支 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9、政部门。第二H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 所、法人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 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 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 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 万
10、元以下的罚款。(二)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的,应当自分支机构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14 -告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 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报告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不得要求重复申请人力资源服 务行政许可。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其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1、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的书面报告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 不O四、工作要求(一)人社部门要按照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 销登记书面报告的办理流程,为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提供清晰指引。(二)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 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明确责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 协同监管格局。-15 -(三)人社部门要与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沟 通,加强交流,及时化解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积 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职业培训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质量考核评估
12、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条件与教育教学管理的检 查。(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的检 查。二、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条件与教育教学管理的检 查一是要求培训机构提供办学资质、办学规模、培训层次、 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文 件(包括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他资产所有权变更有效证 明)、教师及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任合同、培训场 所租赁合同等资料。二是实地查看培训场所。检查教室及教学需要的实习操 作场所是否符合设置标准,是否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 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员,-16-
13、其食宿场所是否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三是检查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 财的行为;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 社会影响的行为。(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的检 查。一是进入被检查单位,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培训台账, 包括课程表、学员签到表、考试原始试卷、现场视频等相关 材料,查看培训开班是否及时报人社部门审批,开展培训是 否正规有序。二是通过电话询访方式,对已培训结业的学员了解培训 情况,查看是否存在虚假培训、培训时长不足、培训工种与 培训机构所申报的专业(工种)不一致等问题。三是检查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费流转情况,查看有无虚假 培训,骗取
14、政府经费的行为。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 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 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17 - 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 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 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
15、办学校的 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 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 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 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 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 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 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 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16、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18 -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A)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
17、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 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 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 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 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
18、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 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19 -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 件。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 存检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三、结果审核公示双随机抽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 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 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 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一)通过对抽查对象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 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
19、题”。(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 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 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 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 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1 .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2 .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 方式等信息;3 .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4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
20、信息公示系统。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 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 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 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 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 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 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 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 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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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局 随机 公开 抽查 工作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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