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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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2016年12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2020 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权交易行为,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 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权交易及其监 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取水单位之间转让取水权或者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转让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取水权,是指取水单位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后, 获得的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
2、取用水资源的权利。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指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 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年度可利用的水资源总量。地热水、矿泉水的水权交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水权交易应当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保障发展、 兼顾需求、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水权交易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挤占城乡居民生活、农业 生产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水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水权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交易第五条水权交易的转让方
3、包括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取水单 位和用水总量尚未达到该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权交易的受让方包括需要新增取水的取水单位和需要新 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办理用水总量控制指 标的交易工作。第六条用水总量已经达到该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的地区,应当采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用水总量尚未达到该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建设项目新 增取水。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转让取水权:(一)转让的水量在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限额和有效期限 内;(二)转让的水量属于用水总量
4、控制指标的管理范围;(三)转让的水量为通过节水措施节约的水量;(四)已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五)转让地表水取水权后不需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受让取水权:(一)需要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建设项目用水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三)拟取用的水量未超过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取用 总量。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转让本行政区域尚未 使用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未分配的水量以及用财政资金建 设的节水工程节约的水量等。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交易取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一)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符合水资源管理责
5、任考核要求;(二)拟取用的水量未超过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取用 总量。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所 需要的水量,不得交易。第十二条水权交易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进 行。交易协议签订后,交易平台应当为转让方、受让方出具证明 材料。交易平台应当制定交易规则和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交易 场所,组织交易活动,并依法公开交易信息。第十三条取水权转让方应当向交易平台提交下列材料:(一)取水许可证;(二)水平衡测试分析材料;(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出具的节水验收意见;(四)拟转让水量的数量和价格;(五)转让后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和周边水生态环境 的影响及其补偿措施的书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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