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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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琼中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PPP 模式)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工程 质量,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根据下列法律、法规、规 章及相关文件,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九)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2、;(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十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十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十三)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财政部、环保部等部门(一)无建设工程放线审批表的;(二)无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证和建筑配套市政工程 验线合格证的;(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等相关资料不齐或内容不符的;(四)地块内未按规划要求拆除应拆迁的建筑物或构筑 物的。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规划验收不 予通过:(一)本地块内的建筑单体或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未 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二)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立面或增加层高、层数的;(三)未经审批擅自改变
3、建筑位置、间距等基本平面布 局的;(四)未经审批擅自突破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 面积上限的;(五)实际使用性质与规划核准不一致的;(六)已实施完毕的地块边界与批准的用地红线不一致 的。第二节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第二十三条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环境保护专项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相关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 门审批意见进行。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
4、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 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 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环境保护专项验收 应提交以下文件:(一)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表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均需 加盖现场踏勘号;(四)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六)排污口规范化回执;(七)项目建设地点在市政集水范围内的,提供
5、水务部 门出具的排水证明(城市排水许可证);(A)凡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应提供双方 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及危险废物转移的联单;(九)环评批复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应提供 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十)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应提供在线 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 的联网证明;(十一)环评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的,应 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十二)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 度;(十三)项目主体工程、环保设施现场照片及已挂“排污 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十四)竣工图纸(包括项目建筑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十五)委托申请的应提
6、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 托书。第二十六条农村污水处理站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 位应当如实查验、检测、记载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 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 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检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对受 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报告结论负责。第二十七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俣护设 施进行调试和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调试和试运行期间污 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调式和试 运行之前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 核发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进行调试和试运行。调试和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 情况和建设项目
7、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 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 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 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监测机 构开展监测。第二十八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连续7日以上的水质监测记录以及具有环境监测 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出水水质应符合设计出水 水质要求;(二)对农村污水处理站的污泥处置方法、臭气与噪声 防治措施、施工产生的生态问题的修复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进行的现场验收记录;(三)环保验收过程中,施工单位现场演示工程项目
8、的 工艺运行过程等。第二十九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 单位应该根据报告的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下列验收不合 格的情形,存在问题的须整改合格之后方可提出验收合格的 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 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 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 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
9、)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 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 按证排污的;(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 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 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 应主体工程需要的;(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A)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 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 保护验收的
10、。第三十条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 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 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 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 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三十一条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 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 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 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 专
11、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其他 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 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 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 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 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 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 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第三十三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 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
12、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 列信息:(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 竣工日期;(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 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 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县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 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 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 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 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
13、报告之日止的时间。第三十五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 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 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第四章其他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资料整编印制等费用,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若建设项目预概算中未列建设单位管理费,其费用在试车费中支付。竣工验收会议所发生的费用,在执行有关财经制度的同 时参照上述办法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负 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 年。附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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