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_T 0343.2-2021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 第2部分:行政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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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7.040CCSX00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3301/T0343.22021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第2部分:行政监管2021-09-15发布2021-10-15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301/T0343.22021目次前言.II1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术语和定义.34准入与退出.34.1准入.34.2退出.45检查.55.1基本要求.55.2双随机检查.55.3监督检查.65.4执法检查.65.5追溯工作检查.75.6后处置原则.96检验检测.96.1企业自检能力检查.96.2监督抽检.107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查.107.1基本要求.107.2企业食品安全主体
2、责任自查.117.3督查内容及形式.11附录A(资料性)准入权限.12附录B(资料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常用的检查表.13附录C(资料性)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常用的检查方法.22附录D(资料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26附录E(资料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27参考文献.30IDB3301/T0343.2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次发布DB3301/T0343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导则;第2部分:行政监管;第3部分:风险管理;第4部分:行政指导。本部分为DB330
3、1/T0343的第2部分。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中国计量大学、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晓祥、黄雄伟、陈志强、王姣斐、吕丹峰、胡坚、陶菲、杨芸芸。IIDB3301/T0343.22021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第2部分:行政监管1范围本文件提供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准入与退出、检查、检验检测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查等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各区县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
4、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301/T343.32021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第3部分:风险管理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准入与退出4.1准入4.1.1准入原则食品生产许可应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准入权限要求见附录A。4.1.2准入要求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a)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
5、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b)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c)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d)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1.3准入核查3DB3301/T0343.220214.1.
6、3.1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4.1.3.2现场核查应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4.1.3.3核查人员应不少于二人,核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核查人员应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4.2退出4.2.1自主注销食品生产企业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4.2.2依法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
7、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a)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b)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c)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d)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e)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4.2.3依法吊销4.2.3.1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a)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b)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c)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d)食品生产经营者
8、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e)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f)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g)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h)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i)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j)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
9、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k)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l)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4DB3301/T0343.22021m)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n)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o)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p)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
10、全管理责任;q)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4.2.3.2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许可证,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a)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b)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c)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d)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e)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
11、生产经营的食品;f)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g)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h)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i)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j)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k)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
12、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m)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n)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o)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5检查5.1基本要求5.1.1检查应分为双随机检查、监督检查、执法检查、追溯情况检查等。5.1.2双随机检查、监督检查应按年度制订检查计划,对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人员、检查要求等进行明确规定。5.1.3执法检查可不制订检查计划,根据具体情况执行。5.2双随机检查5.2.1检查内容5DB3301/T0343.22021检
13、查内容按省局执法平台要求进行,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名单、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直接接触食品员工健康证明档案、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证明材料、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委托协议、不合格品召回记录等材料。5.2.2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建立辖区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对象库、执法人员库,通过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5.2.3检查方式检查方式应包括实地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委托专业机构辅助等,检查结果应通过执法系统录入监管平台。5.3监督检查5.3.1检查内容5.3.1.1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应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
14、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检查内容应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检查表单见附录B。5.3.1.2食品生产企业通用检查内容为51项,其中重点项21项,一般项30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内容为50项,其中重点项19项,一般项31项,对食品生产企业每次可分次执行,每次检查重点项应不少于10项,总检查项目应不少于20个,全年覆盖全部检查内容。5.3.1.3专项检查应根据有关文件结合辖区情况明确检查内容及方案。5.
15、3.2检查对象及频次5.3.2.1在年度对辖区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应根据企业上年度风险等级,每年监督检查14次不等。5.3.2.2日常监督检查次数的确定应符合DB3301/T0343.32021中5.1的规定。5.3.3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为主,根据检查对象不同,参加人员职能科所为主、科所联动、联合街道食安部门、跨部门联合检查等,还可有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人员、技术专家、食品安全协会成员、人大代表等不同人员参与。5.3.4检查方式5.3.4.1检查方式应主要为现场检查和书面材料检查。5.3.4.2常用检查方式见附录C。5.3.4.3检查结果应填写纸质食品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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