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_T 4388-2021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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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60CCSA00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43882021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规范Workspecificationsofpubliclegalserviceplatform2021-08-16发布2021-09-16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7/T43882021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14.1服务为本、协同推进.14.2全面覆盖、高效精准.15实体平台.25.1场所建设.25.2工作人员.35.3工作制度.45.4信息公开.46热线平台.46.1平台建设.46.2工作人员.46.3工作制度.47网络平台.57.1平台
2、架构.57.2平台运行.57.3工作人员.57.4工作制度.58服务内容、方式与流程.58.1服务内容.58.2服务方式与流程.69质量控制.69.1内部质量控制.69.2外部质量控制.610质量改进.610.1共性问题处理.610.2个案处理.610.3持续改进.6附录A(资料性)服务流程.7A.1实体平台服务流程.7A.2热线平台服务流程.8A.3网络平台服务流程.8参考文献.9IDB37/T4388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
3、省司法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司法厅。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敬贵、刘晓峰、迟速、邵希光、李震、高洁、刘宁、毕玉琦。IIDB37/T43882021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基本原则、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与流程、质量控制、质量改进等。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与运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F/T0013全国公共法律服务
4、平台建设技术规范建标129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公共法律服务publiclegalservice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3.2公共法律服务对象publiclegalserviceobject接受公共法律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参照本文件规定接受公共法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3公共法律服务平台publiclegalserviceplatform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场所和载
5、体。注:包括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实体平台包括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中心)、工作站、工作室等。4基本原则4.1服务为本、协同推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相互融合、资源共享,统一调度、一体运行,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4.2全面覆盖、高效精准1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000m,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宜少于800m。其中,服务大厅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的30%。DB37/T43882021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服务应覆盖城乡,足量供应,信息化水平、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对服务需求及时响应,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5实体平
6、台5.1场所建设5.1.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1.1.1名称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建立的为公共法律服务对象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的分中心,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中心”。5.1.1.2选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选址符合以下要求: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临街设置的原则;建设等级、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应符合建标129的规定;225.1.1.3布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功能布局符合以下要求:根据需要合理划分服务区、等候区、办公区等区域;服务区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引导台或指引服务窗口;服务区应设置法治宣传教
7、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等服务窗口,具备条件的可设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咨询、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拓展服务窗口;应配备与窗口服务相配套的服务功能室;等候区应宽敞明亮、干净整洁,应配备数量适宜的男、女卫生间;办公区宜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合理设置工作人员更衣室。5.1.1.4设施设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施设备符合以下要求:遵循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标识统一;配备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符合消防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电子显示屏等必要信息公开设施;服务区按以下要求配置:设置半开放式接待柜台,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
8、机、扫描仪及电子监控、身份识别、服务评价等设备;配备适宜开展自助服务的触摸查询一体机、计算机,有条件的配备人机对话智能设备等;设置填单区并放置书写台、笔纸和相关表格填写样本。等候区宜设置排队叫号系统和设备,放置办事指南、宣传资料,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及用品;配备足够数量的座椅,提供免费饮用水和免费无线网络;2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00m,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筑面积不宜少于50m;DB37/T43882021设立意见箱或意见簿并公布投诉电话。5.1.2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5.1.2.1名称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的为公共法律服务对象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
9、务工作站”。5.1.2.2选址布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选址与布局符合以下要求: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临街设置的原则;可独立设置,也可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建设等级、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应符合建标129的规定;22应根据需要合理划分功能区。5.1.2.3设施设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施设备配置符合以下要求:遵循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标识统一;配备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符合消防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电子显示屏等必要信息公开设施;设置接待场所,配备满足办公需要的设施设备。5.1.3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共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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